中国高考第一案:纪检监察干部岂能无原则无底线一心只做老好人?审查调查工作岂能只走过场?

(本函于2021年3月1日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署名举报,报备聊城市纪委监委)

尊敬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同志们:

你们好,我是实名举报东阿县教育局在2000年高考工作中严重渎职和教育局伪造高考事件答复书两大案件的老团员左宗强(化名)

感谢你们的关怀与关注,如果没有你们,我的事情如果只向东阿有关部门反映恐怕连启动调查的机会都没有!非常感激!

从2020年8月4日下午东阿县纪委监委给我送达受理通知书时东阿县教育局副局长潘某达的言行就可以看出东阿有关部门对事情的态度,他当着大家的面教训我:告什么告,告了还能给你补分吗?还敢向国家监委写信反映,国家监委才不管你这点小事哩!你就是告到国家监委那里,最后也会因属地管理转到我们这里处理!人家其他人都没把高考当回事,都不告,就是你(事多),没被冒名顶替就行了,你折腾么?"

东阿县纪委监委作出承诺2020年8月30日之前给我答复,结果一拖再拖,我深悉在纪委工作的同志们十分辛苦,尤其是纪委监委调查组组长潘某香同志,很热情也很友善,我对她十分信任也相当敬重,把她当作自己的亲大姐和大恩人,我不忍打扰到人家工作,漫长的六个月中也只通过几次电话,万万想不到,苦等半年后2021年2月2日,纪委监委调查组作出令众人失望的答复,我感觉心脏的温度再次降至绝望的冰点!

调查组最初核查我被冒名顶替的可能性,工作做的就相当不到位。受高考事件的影响,我心情过于忧愤,所以一直没有取回学籍档案,后来去东阿一中和县教育局档案室发现档案早已丢失。我便怀疑我的档案被人非法套用,因为虽然我的高考成绩比平时低了太多,但上电大和高职仍属于很高的分数。

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很奇葩,组长潘某香自行从网上搜到2000年山东高考本科线,然后说没查到和我重名的人,你没有被冒名顶替上大学。在几乎缺考一科的情况下,我的分数连专科线都没有达到,又怎么可能有人拿的档案去读专科或本科大学!调出本科分数线用于说明我有没被顶替上电大或高职?

本应由教育局提交的2000年高考分数线有关材料,教育局对抗组织调查拒绝提供,潘某香不仅不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反而自己亲自动手,协助教育局蒙混过关

接下来调查进入主题!调查组调取了我在国家信访局网站上的举报信,核实了整个中转流程,最后确认举报信由吴某国、王某军经办,两人未按规定送达教育局关于举报信的文书,而处在调查核心线索的高考事件可谓惜字如金,却只有短短的六个字,经调查不存在!这就是调查组组长潘某香最终提交的调查报告!

东阿县纪委常委会根据这份调查报告,经研究决定,对吴某国给予批评教育,对王某军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调查报告完全达不到纪检监察机关对于办理审查调查案件的基本要求,更有悖于《监察法》第三十三条对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所作的硬性规定!

一、在调查伪造高考事件答复书、末送达文书的监察事项中,只调查并处理了两名经办人末按规定没有送达相关文书这个事实,末质询两人为什么不送达,这才是关键线索,对答复书中内容的来源、形成、签字,调查组组长潘某香的说法和我与王建军2012年的电话录音资料完全不符

首先,潘某香说王某军没有按规定及时送达相关文书,这属于工作中的小疏乎,而对话中王某军说这份答复意见属于教育部内部文件,属于高考的资源文件,就不应该向你送达,这是故意向我隐瞒这份答复书的存在

其次,潘某香说答复书中的材料包括诽谤我的言论都是王某军一人编写的,也是王某军冒用我的名义签名,而对话中王某军说自己和吴某国都没签名,材料也不是他写的,是招生办的人写的材料,我的名字谁签的他也不知道,他只知道盖章是办公室盖的,其余与他无关

二、调查工作的核心即高考事件证人过少,证人身份过于特殊,证言存在很大不真实性’不具备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调查当事考生的事情更应该是子虚乌有的,很可能是被调查机关高考事件监察对象东阿县教育局编造的虚假材料

潘某香说调查组派员询问了东阿一中的部分老师和部分监考人员,高考事件有没有发生他们也记不清了,但有一点他们却十分清楚,考试一切正常,当年没有一例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发生!所以他们才作出高考事件不存在的结论

首先,以上证人都是普通教师的身份!而监察对象教育局就是教师的上层领导,掌握着全县教师的聘任分配、职称评定、薪资发放,执掌教师的"生杀荣辱"大权。证人和监察对象存在非常重要的利益和利害关系!即便教育局领导不在场的情况下,所做的证言受到这种客观体制因素的制约,很难确保证言的真实性,也就无从谈起证言的有效性,这种证言不具备证据的法律效力!并且,写证言的时候,教育局的领导很可能就在场,因为调查组两次到我家,教育局副局长潘宏达均到场,态度也极不友好!

有一件事可以佐证一下这种猜测!我意外看到一份我恩师高三班主任秦老师说眀的函件,班主任函上同样简单地一句话说当年高考一切正常。我想看函件日期,看样子应该是在2010年前后!调查组说秘密文件我无权查看。我差点晕过去,这函件绝对是东阿县教育局伪造答复书的附属品,我班主任是东阿一中普通教师,当年在高考事件中失职的招生办主任孙某申调任东阿一中校长达七年。我班主任受东阿一中校领导的直接领导和教育局的间接领导。领导在场情况下写下这样的证词,取证过程不合法。班主任2010年10月给我发送短信:明,别争了,你争不过他们的。这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其次,我所了解到的情况是,2000年高考并非一切正常,除了按错手印多名考生被驱逐的高考事件有待证实,至少还有两起考生因被高考监考错误认定提前答题试卷被判0分的情况发生,我在百度贴吧发贴时获得了重要线索!

再次,潘某香说纪委和教育局共派出三个小组对我所在实验高中高考考点第29考场的考生进行了走访,所有考生都言之确凿,都说没有发生过高考事件!我说:高考事件发生后10年2010年同届考生都说自己已经记不清了!现在过去20年了,所谓的当年同考场考生却突然异口同声,统一口径说根本没有发生!这分明就是在做假材料,教育局无非以这种方式对抗组织审查!潘桂香说:你要这么说,我们就没法调查了

查办案件怎么还能以我说了什么而决定调不调查,很明鲜,潘某香在说谎,纪委根本没有参与那届考生的走访调查,而是教育局向调查组提供了假口供或虚假材料

三、运用反证思维和综合分析可以判断出高考事件存在的高度概然性,调查组却一味收集材料不重视分析研究,说明调查工作只是走过场,典型的形式主义作风!

(1)吴某国、王某军为什么不送达文书,是因为他们明知答复书系伪造的材料不可能进行送达,答复书中内容见不得光,高考事件真实存在,涉及面太广,而整个教育局党组都可能因高考事件被问责,不送达是要达到压案不查的目的

(2)如果高考事件真的不存在,我便是诬告教育局,那么我持续十几年诬告教育局的动机又是什么?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一个老实本分、待人真诚的人,上学期间是好学生,任课期间是好教师,一名好学生好教师会为了一个不存在的事情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和金钱赔上自己的名誉和前程去陷害自己母亲和恩师的上级领导吗?从聊城市教育局到山东省教育厅,从县法院到市中院再到省高院,来来回回不知去过多少次!傻瓜也傻不到故意得罪关系多门路多又不相识的多名教育部门的大领导吧!

(3)如果高考事件不存在,当我在百度贴吧发贴时,东阿县教育局应该会第一时间报警,澄清自己,通过官宣声明有人造谣,无中生有!然而,东阿县教育局并没这么做,反而在网站上对发贴人大肆抵毁,一会骂神经病,一会又骂疯狗!这正是做贼心虚、不敢正视所犯错误、只能用权势压制的直观表现,从这方面分析高考事件是绝对存在的

四、调查远远超出规定办理期限,且答复意见前后不一,自相矛盾

(1)潘某香最初说调查组只调查王某军、吴某国没有送达答复书的违纪行为,不能随意扩大调查范围,高考事件纪委监委无权调查,高考事件只能由教育局自行调查,纪委监委只能作出监察建议!然而仅仅过了半月,潘某香向我说明纪委将延期答复,高考事件由纪委和教育局联合调查

(2)潘某香在2020年10月起告知我县纪委正在和县委书记等常委联系,要我耐心等待县委领导批示,结果四个月后送达最后的处理决定时,说这个处理决定书是县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县委常委会并不知情

(3)一个小细节,通过东阿一中校网,统战部工作的战某有可能是同班同学,便向潘某香证实一下,顺便想知道调查组到底调查了多少考生!潘某香说,东阿县教育局已经派人核实,战某和你不是一班,你是高三九,人家是高三十!来送处理决定时潘某香却说:战某去纪委时我问了,战某和你是同班同学,她对象和你是高一同学,战某和你在同一考场!我充满疑问,考场应该不会记得了吧?东阿县教育局为什么故意篡改同学的履历信息,从这件小事上可以看出东阿县教育局一直在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东阿县纪委监委孰视无睹

五、没有采纳检举人提供和已收集的任何有效物证,也没有向有关单位素取更多物证书证,物证与证言相悖,而且所谓证人和当事人均没有进行任何质证

(一)2020年8月6日我提交证据材料,潘某香对我再次提交材料非常反感,动怒拍桌子,我提交的重要材料全部作为无用证据排除在外,相反,东阿县教育局非法取证的材料不加甄别全部采信

首先,我的高考成绩单就是高考事件存在的最直接物证!高考第一场语文成绩只有418分,远低于其它各科,名次也由班内前几名左右滑落到全班倒数几名!调查组调阅了我的高考成绩单,最有价值的物证线索被当成无用的东西予以舍弃

其次,我提交的东阿县教育局领导在网贴上辱骂我的证据材料,我说可以佐证高考事件存在,潘某香却让我自己去找公安局,纪委调查组应该主动联系公安局和检察院共同办案,结果一家独断也不听取他人意见

(二)要证明高考事件存在的真实性,需要收集的资料很多,但大都还没有收集

(1)信访人户籍信息,核实曾用名(已调取)

(2)信访人高中入学信息(已调取)

(3)信访人高考成绩单(已调取但末用作证据材料)

末调取的物证材料

(1)东阿2000高考语文成绩0分考生名单及这些考生的语文试卷,查验每张试卷手印所按位置

(2)东阿一中、东阿二中高三各班2000届学生姓名、人数、及参加2000年夏季高考的学生姓名

(3)东阿一中、东阿二中2000年时任校领导、高三班主任名单

(4)2000年东阿实验高中高考考点高考监考人员名单(主监考:聊城三中副监考:铜城镇西关中学)

(5)教育局2000考生违纪信息和考场信息的档案

(三)法律规定,任何证据材料末经质证不得作为最后定案处置的依据,质证是审查调查案件最重要的工作和必经程序!无论是伪造答复书案件的经办人吴某国、王某军还是高考事件中作出不实证言的老师和当事监考均末与检举人见面,没有当堂对质,他们均不愿意就相关问题进行质证!

(1)证人不愿意质证是因为证人证言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潘某香一再向我说明所有作证的老师和监考都不情愿签名,并且他们再三请求调查组为其保密!这说明他们也许知道实情,替教育局作证是因为害怕事情败露承担作伪证的法律后果,替受害者作证又害怕得罪教育局的领导,借机报复,穿小鞋甚至解聘开除!不情愿三个字透露了证人们纠结的内心,实难做出决定

(2)经办人不仅不敢当面对质,反而利用检举人母亲系其下属的特殊身份向检举人施加压力!2012年6月教育局王某军吴某国一行五六人找到我母亲,要她劝我不要再告了,不要这么认真,高考监考都是外地的,即使错了也无法挽回了!可见他们是知道高考事件存在的,只是事情太大,无法作出正确的答复,想用我母亲上级领导的身份再次将案件搁置!

(3)考按手印的文件和组织程序同样经不起质证!调查组查明高考按手印是东阿县教育局依据省招办文件集体作出的规定,说是从1995年开始全省施行!我所了解的情况下,东阿县2000年第一次实行,往届高考考生并末按手印,聊城其它各县当年尚末决定实行!还有一大疑点,东阿县教育局答复文件故意将95年划去,改为99年!说明东阿县教育局自己都记不清究竟是哪年的文件了

潘某香同志虽然态度较为友好,但能力明显不足,缺少政治定力,尤其在对高考事件问题的调查上案件定性错误、证人证言具有极大不真实性,末经质证环节,且证言与物证和其它证据相悖逆,没有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仍然呈报高考事件不存在的调查报告,调查工作不扎实,不认真,没有正确履行执纪监督的法定职责

东阿县纪委办案伊始没有注明案件编号,调查组送达处理结果时也没标示任何日期,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材料,没有听取检举人的陈述与解释,没有让检举人留存处理结果的副本,县纪委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经过县委常委会的批准,没有自觉接受县委和县人大的监督!也没有在纪委监委网站予以通报!县纪委办理本案手续不完备,办案程序不合相关规定!

重大高考事件的调查绝对不是容易的事情,办案人会面临相当大的阻力,压力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我能理解潘某香同志反复纠结最后作出违背事实调查结果的尬冏处境,但绝不会接受这样的结果!

纪检监察机关不是超级权力机关,纪检监察干部要更自觉接受监督,主要包括党委、人大、媒体舆论和人民群众四方面的监督!对党章国法始终心存敬畏,秉公用权,严防“灯下黑”,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熔炉中不断淬炼自己!

希望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同志们对东阿县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工作极不扎实,一心只做老好人,漠视教育局伪造证据对抗调查的种种不当行为予以纠正,责令县纪委对上级党委即省委市委作出深刻检查,特别盼望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同志们能派驻工作组介入调查,或者由省纪委监委牵头真正全面调查高考事件!万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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