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行政诉讼特别程序

 一、行政首长出庭制

(一)情形:行政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细节1】行政首长,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细节2】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提交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细节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还可以另行委托 1-2名诉讼代理人,这意味着首长出庭,哪怕是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也不占用诉讼代理人名额。

【细节4】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二)提交材料:1.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2.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三)后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二、撤诉

(一)自愿撤诉制度 一改:改的动因∶(1)被告自主改变;(2)法院建议改变 改的表现∶(1)实质改变;改变行为结果;改变事实证据;改变规范依据并影响其定性。(2)视为改变∶履行法定职责;采取补救补偿;对行政裁决案件,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协议 改的时间∶ 一审、二审、再审 二撤:出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 三裁:裁的条件∶(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3)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4)第三人无异议裁的结果∶(1)准予撤诉;(2)不予撤诉;(3)不能即时履行或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裁定中止审理

(二)视为撤诉:《行政诉讼法》第 58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三)撤诉的法律后果: 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0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61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三、缺席审判

1.【针对被告】《行政诉讼法》第 58条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针对原告、上诉人和第三人】《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79条第1、2款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

 3.【被告缺席审判后果】《行政诉讼法》第 66 条第 2款 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4.【被告缺席审判证据制度中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 36 条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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