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与区块链(3)

早在1978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立大学社会学教授马科斯·费尔逊(Marcus Felson)和伊利诺伊大学社会学教授琼·斯潘思(Joe L. Spaeth)在自己的论文(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 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中便提出了“共享经济”这一概念。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逐渐由短缺型经济向过剩型经济转变,带来的后果便是人们无法充分有效的使用自己所拥有的物品,因此把这些闲置的商品进行共享显然是一个最好的选择。因此共享经济也开始逐渐繁荣,随着移动通信等技术的发展,让大部分闲置商品得以充分利用。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界限不再那么泾渭分明,在充分利用社会闲置资源、使得服务提供者数量大大增加的同时,也能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竞争提高服务质量。这些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是不言而喻的。

共享经济给生活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之一是我们究竟能否信任共享经济网络中的服务提供者及用户?如何避免空姐滴滴打车遇害案的再次发生?

传统的共享经济平台如滴滴、Airbnb等它们会对服务提供者进行中心化的审查,在确定满足了企业的标准之后,才可以开始提供服务。也就是说,通过这种审查制度,共享经济平台相当于为服务使用者进行了担保,用户不需要信任素未谋面的服务提供者,只需要信任共享经济平台就可以了。

但实际情况是,即使共享经济平台,我们也无法100%信任,主要的原因在于:平台方面绞尽脑汁也很难设计出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因为一般来说,它们的审查制度的制定和更新迭代是中心化的,只有平台规则制定者感受到“必须进行改变”的时候才会进行调整,而作恶者作案是点对点的,他们钻现有规则空子的手段是随时随地、且层出不穷的,因为规则制定者和作恶者几乎完全不处在一个迭代更新的频道上。

因此,如何解决共享经济中这一问题呢?

(文中部分观点引用网络,一并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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