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实施条例修订意见稿》的想法拾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初学,有想法,其拾贰如下。

实施意见稿10条【土地开发】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交由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rv限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执行。

本条第二款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做为四荒土地的定语有些多余;少了个”荒丘“、”荒沟“,把他们统称”荒地“插入,变成”二荒“土地,难道是创新?

有想法,建议修改为: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开发国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交由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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