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18日)

问题1:企业对哪些特定事项的捐赠支出可以据实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1.防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说明:捐赠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可以不需要专门捐赠票据,凭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2.扶贫捐赠可全额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二、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问题2:价外费用的利息等应该适用什么税率?

我公司在2019年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在货物发出时就随货开具增值税专票,税率16%,价税合计116万元。由于购货方拖欠货款,我公司通过诉讼在2021年5月才收回了该部分货款,同时还收到了10万元货款占用利息等10万元。

请问:我公司应该按照什么税率给购货方开具价外费用的专票?16%?13%还是6%?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贵公司销售货物收取的占用资金利息等构成了价外费用,应适用于销售货物同样的税率。即销售货物占用资金利息,不能按照“贷款服务”的利息6%计税。

但是,贵公司的特殊性在于,货物销售后,增值税税率发生了变化,从2019年4月1日销售货物的税率从16%变成了13%。

由于贵公司的价外费用产生主要是税率发生变化以后,且价外费用在货物销售发生时是没有纳税义务的(因为当时也没有预料到会产生价外费用)。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贵公司是通过诉讼途径获得的资金占用利息等,也就是说是在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贵公司才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也才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税率就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当日的税率计算,即按照2021年5月份销售货物的税率13%计税。

问题3:为什么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就不可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 ?

解答: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因此,投资性房地产本身就有为出售而持有的含义在里面,所以没有必要在划转为持有待售资产。

划转为持有待售资产后,就不再计提折旧,而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本身就计提折旧。

问题4:已成年的残疾子女个税可以扣除吗?

解答:

新个税法修订后,纳税人可以在税前扣除子女教育支出。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因此,只要子女还处于学历教育阶段,纳税人就可以扣除子女教育支出,即便是子女已经成年。

对于成年子女的税前扣除只有一项,另外对于未成年子女可以扣除大病医疗,但是没有专门针对成年残疾子女的税前扣除项目。

问题5:2019年的一笔费用在20年计提调账,时间是2019年汇算清缴之后,那202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处理这笔费用?

解答:

具体需要根据费用的性质进行判断,不同性质的费用税前扣除与纳税调整是有差异的。

比如:

1、2020年补提2019年的绩效奖金

由于是在2020年才计提的2019年的绩效奖金,所以不得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即便是2020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也不得在2019年度税前扣除。如果是在2020年实际发放的,应该在2020年度税前扣除,且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2、2020年补提2019年实际已经发生的广告费用

如企业在电视台投放了广告13万元,但是由于资金紧张导致2019年12月的费用没有支付,年底关账时也没有预计。企业拖欠至2020年6月才支付,企业可能直接计入当期,也可能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追溯调整。

对该种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进行追补扣除。

3、2020年补提的2019年“三包”费用

由于会计做账疏忽,导致2019年12月漏记“三包”费用的预提,在2020年度进行了补提。

由于“三包”费用在预提时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等到实际支出时才能扣除。因此,2020年补提2019年的“三包”费用应和2020年度计提“三包”费用一起进行纳税调增,然后按照2020年实际支出的“三包”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当然,可能还有其他各类费用,我就暂时先举三个例子进行说明。

问题6:2020年成本当年没有计提,2021年1月开了发票做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把这个调减后年报中的报表是否也得调整?

解答:

您之所以在2021年1月份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就说明您2020年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因此,在会计上调整后,应该重新按照调整后数据修改2020年的财报,并申请更正已经向税务局申报的财报。并且,在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2020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按照更正后数据进行填报。

在年度财报按照正确数据申报后,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不再需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纳税调整(限额扣除等除外)。

问题7:为何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属于投资活动,而不是管理活动?

解答;

会计上对于现金流量分为三大类: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涉及到现金流量是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所以归类为投资活动。购置长期资产属于投资好多的现金流出,当然处置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就属于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

问题8: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对资产进行计提折旧,会不会出现重复计提折旧的情况?

解答:

新租赁准则改变的主要是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需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等。

因此,跟旧租赁准则相比较,原本在旧准则下属于经营租赁不需要“折旧”的,在新租赁准则下变得需要“折旧”了。

对于同一个会计主体,对于同一个标的物,不管是新租赁准则还是旧租赁准则,都没有重复“折旧”。当然,如果从出租人和承租方两方整体看,对于出租方的经营租赁,确实存在双方都在“折旧”的情况。

但是,从税务角度看,依然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在经营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依然还是不得扣除租赁物的折旧费,只能按照每期租赁费直接税前扣除。

问题9: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科目计入了团体意外险,后转入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摊销后,汇算清缴时怎么调整?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对于“人员人工费用”以及其他可以加计扣除费用做了非常详细的说明,但是所有的费用中并无“团体意外险”。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目前,可以税前扣除商业保险有企业参加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以及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作为商业保险的“团体意外险”,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由于会计核算将不得扣除的支出资本化了,导致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后期无形资产在摊销的时候,可以税前扣除金额就会比会计摊销金额小。

纳税调整:

1、由于在团体意外险支出时,会计核算没有计入当期损益,不会影响当期会计利润,因此在支出环节可以不做纳税调整。

2、在摊销环节,如果会计处理的摊销方法与时间满足税法规定(直线+10年),则只需要将摊销金额中包含的不得扣除部分剔除,进行纳税调增;同时,按照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进行加计扣除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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