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药品的财税处理规则

前天有篇文章讨论了按国家标准发放的防暑降温补贴是否需要计征个税的问题,结论是应计入工资总额,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

有位朋友提了一个相关联的问题: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药品是否要折算金额分摊到每个人名下代扣个人所得税?查阅了不少文件,咨询了不少同事,现将企业购买的防暑降温药品的财税处理规则分享如下:

对于以防暑降温药品为名义,普遍性发放凉茶等福利的支出,应该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并计入员工工资总额代扣个税,不再赘述。此处我们讨论的是真实的防暑降温药品支出,如工地上准备的藿香正气水、风油精、凉茶等支出。

一、财务核算规则

购进防暑降温药品时,先记入库存商品。

借:周转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领用时,根据不同部门使用而记入不同科目,考虑到防暑降温药品与一般的劳保费支出不同,有特定的高温工作环境,主要记入“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科目。

借:制造费用——劳动保护(或在建工程——劳动保护)

      贷:周转材料

如果部门较少,金额较小,也可以直接使用管理费用核算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护

       贷:银行存款

二、增值税

我们先看《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原则上是可以扣除的,然后又在第十条作了例外规定: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很明显,如果像文章开头所说以防暑降温药品为名义,普遍性发放凉茶等福利,购买防暑降温药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是不能扣除的。如果是真实支出,原则上是允许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咨询某稽查局同志,实务中也是允许纳税人扣除的。

三、企业所得税

如果有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以劳动保护费核算,则无扣除限额;若以福利费核算,则有14%的扣除限额。

四、个人所得税

若符合劳动保护费核算的条件而非普遍性的福利,不需计入员工工薪总额代扣个人所得税。

搜集资料的过程中,发现某大神整理了完善的劳保费会计税务处理规则,受益匪浅,链接如下,大家可以围观。

http://bbs.chinaacc.com/forum-2-35/topic-6347518.html

如果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你可能感兴趣的:(防暑降温药品的财税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