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对象“携股而逃”怎么办?

近年来,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企业留住核心人才,促进企业向前发展的重要方法,但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并不完善,所以才会出现激励对象低价拿到股票之后就脚底抹油,套现跳槽的情况。如何有效约束激励对象,成为制定完善的股权激励方案的重要课题。下面,澜亭律师以富安娜天价股权激励索赔案为例,为各位有计划做股权激励但又担心股权激励对象“携股而逃”的企业家指点迷津。

富安娜案案情回顾

2007年6月,还没有上市的富安娜为了吸引和保留人才,针对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及其他业务骨干人员制定了股权激励方案,并约定了禁售期、限售期、退出机制等约束规则。可能是股权激励效果超出预想,短短9个月时间后,富安娜在中国申请上市。为了配合证监会的上市要求,富安娜终止了股权激励计划,并将原用于激励激励的限制性股份转为普通的可正常流转股份,因此原先约定的转让约束规则随之失效。在无法回购又不能限制转让该部分股权的情况下,为了继续实现原先股权激励的目的,富安娜采用了由激励对象签署《承诺函》的方法来防止股份的不正当转让以及人才的流失,实际上就是作为原先股份转让约束规则的替代。

事实证明富安娜并没有多虑。公司上市后的半年时间里相继有多名股权激励对象提出辞职,更有甚者,部分人直接跳槽去了富安娜竞争对手之一的水星家纺。2012年年底,富安娜一纸诉状将26名违反《承诺函》约定的股东告上了法庭,累计索赔8121.67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富安娜胜诉,支持了富安娜的全部诉讼请求。

富安娜能够胜诉的制度原因

富安娜能大获全胜的关键在于做股权激励方案的同时与激励对象约定了违约责任,虽然后来因公司上市,原有规则被迫失效,但富安娜又及时在《承诺函》中做了补充约定,并明确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原文如下:激励对象如在富安娜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以书面的形式向富安娜公司提出辞职或连续旷工超过七日的,应向富安娜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激励对象持有的富安娜公司股份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违反承诺的情形之日的上一年度的富安娜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承诺函签署日激励对象持有的富安娜股份+激励对象持有的富安娜公司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公开出售之日前赠送的红股),以此来继续约束激励对象,防止其背信弃义,使股权激励计划失去意义。正如本案法院判决书中对该《承诺函》的评价:“这是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该约定合法有效”。

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是关键

轰动一时的富安娜股权激励索赔案虽然已成旧闻,但26位违约股东的巨额赔偿责任必然给有类似背信行为冲动的激励对象敲响了警钟。但像富安娜如此“老练”的企业并不多,澜亭律师事务所即将发布的《2017年度新三板股权激励大数据报告》,总结归纳了180家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其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写明具体违约金的案例少之又少,很多公司甚至没有规定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这就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股权纠纷埋下了隐患,最终事与愿违。

澜亭律师给各位有望做股权激励的企业的建议是:在制定方案时,始终要秉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态度,事先明确约定激励对象的退出机制并注明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

股权激励不仅是分蛋糕,更要做蛋糕

正如澜亭律所鲍主任在他的股权系列课程中讲到的,股权激励看似是对公司股份这块蛋糕的再分割,现有股东的份额会变小,但它同时制定了更合理的蛋糕分割规则从而做大了整块蛋糕,是企业与员工共赢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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