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求子,效力几何?”——聊聊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

前言

精彩狗血的故事有趣的法律知识,一样都不会少。

我们先从狗血故事开始。


多年以前,我曾看到过这样一篇法治报道:

有一个奇丑无比的大款,包养了一个美若天仙的美女。

有一天,美女怀孕了。但她转念一想,这货丑成这样,孩子得多寒碜啊。

于是心生一计——偷梁换柱。


美女找来自己的闺蜜,因为闺蜜的老公是个帅哥。

美女对闺蜜说:我给你10万,你帅哥老公借我一用。

闺蜜心想,这买卖划算,于是说到:姐妹之间理当全力相助,拿去用吧。

然后闺蜜回家劝说帅哥。

帅哥心想:还有这等好事儿!假意推辞两下,也应允了。


计划顺利实施,美女给闺蜜写好了字据,然后打掉孩子,跟帅哥辛勤耕耘,播下了新的种子。

终于,美女生下了一个十分漂亮的女儿。

但是,闺蜜却迟迟未等到美女的10万块钱。

闺蜜上门索要,美女白眼一翻:当初说好生儿子的,现在却生了个女儿,搞得我扔也不是、养也不是,我还没找你们要钱呢!


闺蜜大怒,愤而起诉公堂。

大款得知此事,认为闺蜜肯定是想钱想疯了,他绝不相信美女会打掉自己的孩子去跟别人借种。

美女当然死不认账。帅哥也不认账。

于是,闺蜜拿出自己精心保持的字据。

同时,经过法院调查取证,外加DNA亲子鉴定,最终确认,帅哥就是美女的女儿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


闺蜜几乎当庭仰天大笑。

但是,法庭的判决却让她傻眼了:

美女和闺蜜的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

美女的女儿是帅哥的非婚生子,帅哥必须承担抚养义务,每月还得给女儿五百元的抚养费!

后续如何?报道没写,想必也十分精彩。


故事讲完了,回归今天的主题——公序良俗

我们的《民法典》第八条说: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且,《民法典》为进一步确认和强化“公序良俗”,整部法典中一共提及了8次。足见其重要性!

那么问题来了——

啥叫公序良俗呢,违反了公序良俗会怎么样呢?

首先,我们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公序良俗。


01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可以分为两个部分:

公序,即公共秩序,可以理解为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内的社会一般利益;

良俗,即善良风俗,可以理解为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

简单粗暴一点,公序良俗,就是秩序和道德

公序良俗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补充:法律原则&法律规则

这里给大家补充一个小知识点,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

法律规则,简单说就是,可以直接作为判决依据的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

而法律原则,是法律活动的指导准则或基础性原理,如诚实信用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抽象的。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制定的依据和维护的对象,而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

大家有个大致印象就行。


02为什么要规定公序良俗?

接下来言归正传,我们来说一说,为什么《民法典》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呢?

这是因为,我们在立法的时候,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无法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而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所以,《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公序良俗的范围,实际上亦不可能穷尽。


03违反公序良俗会怎样呢?

那么,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会怎么样呢?

我们《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简称“背俗无效”。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比如,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某人擅自开设PUA教学课程并收取培训费用,还有我们上面讲到的“重金求子”的案例……这些都是比较典型的“背俗无效”的情形。


04“背俗无效”的适用情形

这里很容易产生一个误区:可能有人就觉得,那是不是所有违背道德的行为都是无效的呢?

错!

请大家注意,轻微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并不是无效的

法院一般不会首先适用“背俗无效”,只有当出现无法根据其他法律规则进行裁判但是该案又严重违背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情形时,这时候才会适用“背俗无效”。

那到底在什么具体情形下才会适用“背俗无效”呢?

这个嘛,法院是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

法律是平衡的艺术,常常需要在相互冲突的法益中作出取舍和平衡,既要保护“自由”,又要维护“秩序”。如何平衡不同的法益,考验的是我们立法的技巧和法官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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