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让与担保法律要点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股权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将股权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并完成股权变动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债务的一种非典型担保。

股权让与担保与股权转让不同:

一、股权让与担保属于从合同,具有从属性,以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债务为基础,股东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目的是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股权让与担保会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然而,股权转让则具有独立性,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了转让股权,而非以转让股权的方式为主合同提供担保。

二、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转让股权者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让股权者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其仅仅是名义股东,并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然而,股权转让情形下,股权受让人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有权参与重大决策、请求分配利润等。

三、股权让与担保实质目的在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受让人通常并不为此支付对价。然而,股权转让情形下,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对股权进行交易,支付股权转让款往往是受让人的主要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股东以将其股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方式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公司或者公司的债权人以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等为由,请求作为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与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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