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劳动安全

一,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

1、《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生产安全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相关法规的内容包括:

⑴企业管理者、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

⑶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⑷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⑸安全生产监察制度

⑹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1、《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主要包括:

⑴技术措施

⑵组织措施

三,劳动卫生规程:

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四,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劳动法》第五十七条: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2、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伤亡事故的种类

(2)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3)伤亡事故的处理

五、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者在危机安全生产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为确保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利的实现,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劳动合同所享有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进一步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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