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待王振华一审猥亵儿童5年有期徒刑

怎么看? 想骂街?一口老血闷在胸口,打掉牙往肚里吞,哑巴吃黄连,有口说不出。为什么? 看一下司法部法官答记者问的通稿: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是否有性器接触式区分强奸罪与猥亵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 法官说的很清楚,没有插入,就没有强奸,我这5年还是从重定格判的呢……

这么明明白白的执法为什么我作为一个老百姓还不跳脚称赞呢? 因为我是从一个人的角度来看这个案件。我们简单回忆一下案情……2019年6月29日,一中年农村妇女(长期吸毒)周燕芬,将两名幼女,一个9岁,一个12岁,以去上海迪士尼玩的名义,从江苏骗到上海一个酒店,提供给一个叫王振华的畜生, “发生关系”。

所以,这位身价过亿的王老板,费这么大力气,就是想“猥亵”一下,这两名幼女,其结果是造成其中一名女童轻伤(阴道撕裂)。

陈有西大律师对此甚至做出了无罪辩护,理由是王振华明确对幼女有防范意识,起接受的周燕芬对成年女性进行嫖宿的行为,只能受到治安处罚。

这让我想起上学时我的老师曾经说过的一个案例,“天价的葡萄和不值钱的幼女”,大概意思是,农科院研究的珍贵物种葡萄,被几个不知情的恶人当做普通的葡萄偷了,法院判了,为啥,因为管你知道不知道,不是法律考虑的因素。 但是到了幼女(12-14)这呢,就开始反复论证,被告人是否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这个案子,没有细节没有证据,不能妄加判断。而且相信办这个案子的检察官,法律素养肯定比我好。都这么无能为力,所以,只能是一口气闷在心里,无处发泄。只能说,在资本面前,也许不仅仅是资本,法律 并不像它表现的那么严苛。

前有王振华,后又鲍毓明, 难道只有受害人自我救赎,才是唯一的出路,公正在哪里?

法官是好法官,但不配人民法官的称谓

你可能感兴趣的:(怎么看待王振华一审猥亵儿童5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