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那些事

一、单车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租赁合同关系。

  用户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属于不定期租赁,承租人可随时终止租赁合同。押金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终止的,从合同因此终止租赁合同终止后,共享单车运营公司有义务在合理的期限内退还押金。

二、押金的性质:特殊的担保物权(金钱质权)

  押金是以特定的物—一般等价物“货币”担保合同的履行。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即司法机关已经认可了押金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

  由此可知,金钱质押生效的条件包括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方面,他们当时已经预约未处置金钱,开立担保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存入保证金,符合金钱以特户形式特定化的要求。

  用户在APP上与企业签订担保协议,并将一定数额的货币转入企业的指定账户,从而使之“特定化”且转移占有,即成立金钱质押。

三、公司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破产法》38条、40条、41条、42条、109条、113条的规定,总结公司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1.清算公司财产时,返还不属于公司的财产2.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40条规定的除外3.担保债权,享有别除权4.破产的基本成本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5.职工债权6.给公权力机构的 ,包括拖欠的社保,税金7.普通债权

  所以根据破产法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用户对押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是实践中,共享企业对保证金或押金的混同使用,用于质押的货币作为“特定物”已经灭失(即不能与未特定化的货币区分)质押物权,已经转化为普通债权,共享企业应当就质押物(特定化的货币)的灭失赔偿损失,但用户却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程序中怎样返还押金

1.向工商机关投诉,但是工商机关仅有调解职能,一旦共享企业拒绝退还,工商机关亦无能力,只能告知用户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争议。

2.诉讼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破产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如果收取押金的企业对押金的使用或保存并无限制,使得作为押金的货币与企业的一般资金混同,无法进行识别和区分支付加金的一方行使取回权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五、规范共享企业收取和使用押金的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措施:

  由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其中明确提出用户押金“专用账户存管、专款专用”等要求,进一步强化用户资金管理,从源头防范用户资金风险。

  保证金账户资金质押需要满足:订立书面质押内容的合同、账户资金特定化、账户内的资金移交债权人占有三个条件,这三个条件分别对应了物权法第210条,第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的规定。

  综上:一是要明确加强企业押金的担保物权的法律性质;二是要对押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特定化(即通过专门账户或者托管)管理以与企业的其他资金区分开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押金挤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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