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直接变更已生效劳动仲裁裁决?

甲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至乙服装公司工作,甲、乙两公司均没有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保。后员工发生工伤,起诉甲、乙两公司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员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65000元,甲公司支付50000元,乙公司支付1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仲裁裁决生效后,两公司履行了仲裁裁决。现甲公司起诉至法院,向乙公司追偿已支付费用。

按正常司法流程,甲公司如不服劳动仲裁仲裁,可直接起诉至法院。然而,甲公司却在仲裁裁决生效并履行完毕后,起诉乙公司。在此情况下,法院能否变更已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

一、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救济途径

1.对于未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一裁终局以外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仲裁裁决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寻求救济:

(1)当事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收到裁定书次日起三十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可依据《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仲裁裁决生效一年内且当事人未申请执行的情况下,申请作出该仲裁裁决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并撤销该仲裁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仲裁裁决,应自撤销之日起10日内另行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重新审理期限从撤销之日起计算。

二、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的实体条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仲裁裁决具备下述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1)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3)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撤销: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

(3)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4)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5)仲裁员在审理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很显然,当事人如认为劳动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都安排了救济途径,足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如果本案生效仲裁裁决不存在实体错误,未经过法定程序,且甲乙双方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原则,法院不能随意变更生效仲裁裁决,否则有损生效仲裁裁决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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