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怎么才能被法院认可?

        很多小伙伴在打官司时,经常会用到单位(公司)给开具的“证明材料”,但很多并不能被法院采用或认可。这是为什么呢?

        先让我们来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还有,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敲黑板,画重点)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须同时有单位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经办人员签字或者盖章,不符合这种形式上要求的证明材料没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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