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为创业公司股权搭建相关法律问题所做的分享。
针对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与法律风险规避,张小明律师为企业讲解如何更大规模地、更高效地实现企业的商业目的。这个是创造价值的问题,不仅仅是减少损失的问题。
“股权问题首先是个法律问题”
想要理解股权搭建,首先要明白股权是个什么问题,然后再考虑怎么算账和怎么控制。股权是基于公司法而产生的,因此股权问题就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使用法律的手法搭建和专业人士的参与,而公司需要和专业人士进行横向的交流,建立法律意识后才开始进行搭建。
“股权核心是人的权利问题”
符合人性是股权设计的潜规则。制度最核心的东西是符合人性,其中包括积极和消极的人性,例如发挥潜能做出贡献和被利益所驱使占便宜。制度的设计既要鼓励人展现最好的一面,同时也要避免滋生人性贪婪阴暗的一面。
“企业先赚钱还是先值钱?”
这是企业设置一开始就需要考虑的问题。传统行业思维主导的企业,一般是先赚钱,一直在赚钱而不值钱时,吸引投资和快速扩张的能力有限。相反,以互联网思维主导的企业,一般考虑先值钱,公司值钱了,越能被风险投资者青睐,从而快速发展,迅速占据市场。
选择先赚钱的企业,可以比喻成“善良”的人,因为它们先做了最基本的贡献,即养活员工以及成为商业的一部分为社会GDP创造了贡献。选择先值钱的企业,可称之为未来慈善家,例如巴菲特、比尔盖茨、扎尔伯格等这些目前世界排名前列的捐钱者,他们捐的都是股权。
“股权搭建的形式没有好坏,只有适不适合的问题”
例如,“愚型”的股权搭建形式(即对半分股权)一直被很多人诟病,但事实上,股权搭建形式为“愚型”的企业有失败的案例也有成功的案例,例如,以赚钱为重的企业,如果一直关注的是赚钱而不是融资,“愚型”的股权结构也能使其存活许久。 除此,还有些企业一开始搭建的股权形式只适合一开始的发展阶段,但到了一定阶段已经不适合之后发展的需求,这时就需要及时调整,就如海底捞、苹果、华为等在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根据公司之后的发展目标调整了对半分的股权结构。
但有一点确定的是,平均分的股权形式肯定不能进行股权融资。因为对于创业企业来说,决策没有好坏,只有及不及时,而该结构易使得决策产生僵局,使得企业难以及时做出决策,因而难以吸引投资人。
一般来说,那些以平均分股权形式为主发展起来的企业大致同时具备两个特点,一是主打传统项目,稳健且能获得现金收益;二是平均分的股权持有者对钱的认识不冲突,彼此合得来。平均分的股权持有者可以通过共同参与企业的经济往来,了解彼此对钱的价值观,进而试验彼此是否合拍。所谓的“合拍”,这里特别指的是磨合的过程中,当彼此对钱的分配管理等理念不合时,双方是如何调和的;如果这个过程能够处理得当,则可称之为合拍,这种情况下,即便股权是平均分配,公司也不会在决策方面出问题。换句话说,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密切程度、理念是否冲突等并不影响合伙,合伙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制度的设计和合伙人之间的沟通磨合。
注册资本的设置对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
注册资本100万和1000万的对于企业会面临的风险和收益等方面都会有很大区别。
案例1:注册资本与风险
假设有一个初创公司,公司只有你一个人,实行以值钱为方向的创业模式。第一年,实现商业目标,亏损50万,但估值达到了200万;第二年,收到投资人投资100万,亏损200万,但估值达到了1亿;公司继续发展,希望进行B轮融资,希望达到估值5个亿,但谈不下来,账面已亏损700-800万。此时B轮融资失败,投资人希望收回投资,有债权人找上门希望收回欠款500万,目前公司账面有300万现金。
知识点1. “有限责任”的定义:“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承担责任。”即有限指向的是股东有限,而不是公司有限。在案例1中,这500万的责任是公司承担,债权人应找公司要钱而非向股东要钱。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收走账面的300万。
知识点2. “揭开法人面纱”的现象:法人不再是责任主体,责任可以穿透法人落在股东个人身上。在案例1中,债权人收走公司账面的300万后,对于剩下的200万应当找谁要?此时,对于注册资本为100万的公司,认缴责任限额已满,是无需继续偿还剩下的200万的。但是对于注册资本为1000万的公司,此时就会出现“揭开法人面纱”的现象,即:你作为创始人一开始投了100万在公司中,假如你个人名下还有房产800万,债权人是可以要求变卖你的个人房产来取得公司仍欠的200万。因为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创始人的你只出了100万,实际上你是欠了公司900万,而当公司欠债权人200万时,此时股东的认缴责任限额仍未占满,因此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公司所欠的债。
案例2:注册资本与收益
假设有一个初创公司,公司只有你一个人。作为创始人的你出了100万到公司。遇到一个投资人投100万,对公司估值1000万,要求占10%股份。第一年公司赚了1000万,现金可分配收益有1000万。第二年公司亏了1000万,债权人找上门,公司账面没钱。
在第一年公司有收益时,决定分配收益,那么如果公司的章程没做特别说明,则按公司法规定,收益的分配应按实缴比例分配。因为当时你和投资人的实缴比例是1:1,那么分配时即各拿500万。
在第二年公司有亏损时,此时投资人无需为公司还债。而债权人是否可以收回欠款,则取决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这就回到案例1中的情形,如果公司注册资本是1000万,此时法人的面纱已被揭开,债权人可以找你要钱;若注册资本是100万,法人的面纱就不会揭开,公司破产了也就无需承担负债,这也是债权人在借款前应考虑到的风险,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公开的可以被了解到的。
“赚钱是你的,亏钱是别人的”,案例2显示,有限责任制度是商界保护商人的最基本的制度,也是使商界持续发展到今天的重要制度。
案例3:注册资本与清算和“溢价”现象
假设有一个初创公司,公司只有你一个人。作为创始人的你出了100万到公司。第二天遇到一个投资人投100万,对公司估值1000万,要求占10%股份。第三天公司账面的净资产为200万,你提出要求清算。同样是200万的净资产,但因公司注册资本不同,清算时你和投资人可取回的金额也会不同。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清算时投资人只能取得20万,你可取得180万。但是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清算时投资人则可以取回100万,但你却无法取得一分钱。因为你仍欠公司900万(应收账款),此时这900万仍算公司的净资产,你在清算的时候拿不了一分钱,清算的时候首先是对实缴的人进行清算,投资人实缴了100万,注册资本1000万,实际账面应有1100万,仍有900万的应缴未给,因此投资人可以把100万全部拿走,但你拿不走别人的一分钱。
知识点3. “溢价”的现象,即投资人对公司的估值比公司法律意义上的现有财产多,换句话说,就是投资人认可公司的发展,愿意多掏钱来占股份。案例3就显示溢价现象。例如,在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的情况中,投资人和你出资一样,但投资人要求占股10%而不是50%,这时投资人溢价了,你溢了他的价,他的100万中只有11万是作为注册资本进来,89万全部是资本供给送给了公司,既然是送的,那么自然归公司大家所有,按股权比例分,因此此时清算时投资人只能拿回20万。
而当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时,就不存在溢价的情况,此时是平价交易,即当你将注册资本和估值放在一个规模上时,等同没有溢价。你拿1000万和投资人的100万对博,你没有赚投资人任何一分钱的溢价,因此在清算的时候投资人可以取回本金。总而言之,注册资本可以理解成你的债务没有履行,就意味着投资人对你的投资是没有溢价的,只是现在你没掏出来而已,但未来总有一天要掏,如上市的时候就要全掏出来。
但是如果注册资本变成了5000万,投资人就不敢投你了,因为如果投资人投100万,占10%的股份,这时投资人反而对企业有400万的负债,理所当然不愿意承担。这时投资人就会要求你把注册资本降下来。这就是早期企业把注册资本定的太高的负面影响,这对风险承担、现金分配、溢价能力等问题都有根本性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不是准入门槛要求,注册资本在一开始不应该定太高。
投资协议中最主要的条款
从案例3中可看出清算和溢价和投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投资协议中最主要的条款就与这两方面相关。
对于案例3中假设的清算决定,其实在现实中并不会这样随意让股权占比高的人直接说了算,虽然法律在这方面没有特别规定,但投资协议中有清算权的条款,如投资人有权拒绝清算、若强行清算投资人有权拿回本金或要求获得多少预期收益等。而关于溢价方面的条款有如投多少钱、占多少比例、多少钱进入注册资本和多少钱进入资本供给等。
股东和股权搭建
公司股东的含义有四个层面,第一层面为联合创始人,第二层面为投资人,第三层为因股权激励获得股权的股东,第四层为获得公司给社会的股份的股东。
针对联合创始人股东的股权搭建,需要衡量联合创始人所需要同时具备的三个核心因素 - 出钱、全身心出力和共同项目(有价值的创意)。创始人之间公平的估值排序是:项目价值->金钱价值->人力价值。除此还要提前约定半年调整股权比例的方法和条件,避免之后出现理念冲突。这些就是初期股权设计需要考虑的方面,在早期层面上不需要请专业人士进行股权设计。到了并购、投融资、加盟连锁等阶段,需要考虑交易结构的时候才考虑请更专业的人士进行股权设计。
针对投资人的股权搭建,需要分阶段进行估值。有些公司会遇到一些尴尬现象,如一开始收到了种子投资人的全额资助,公司发展起来后,到了需要天使投资人进入的阶段,而种子投资人因一开始出资较高占据了较大的股权,使得该局面难以吸引天使投资人,但同时又难以启齿要求降低种子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如何巧妙地用诚意让种子投资人愿意降股份从而吸引天使投资人?这就需要在接受种子投资前和投资人进行分阶段估值,找到项目节点,规划好资金,将投资人的款项按照节点来投,这样就可以避免了项目后期的尴尬境界。
注明:本篇文章是根据律师张小明先生在伞友线下交流活动之《坪山区生命健康产业人才创业系列活动》的发言进行整理而成,如有疑问,请在下方留言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