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之机不可失(案例版)

附:成功辩护之《不批捕法律意见书》

笔者在《刑辩黄金点 救命不可错过》一文中以最高院、最高检公布的权威数字直观的阐明了『逮捕』这个节点在刑事辩护中的巨大价值。

笔者亲办案件的辩护结果同样可以证明批捕辩护至关重要——今年以来,笔者代理刑事案件21件,其中11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后,检察院采纳笔者的辩护意见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辩护应当做到及时、有效,尤其不能错过批捕辩护这个节点!

以笔者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犯罪嫌疑人甲退休后应聘到Q公司上班,至案发时共为该公司融资2000多万元,个人获利约18万元。笔者周四接受委托,当时已经是侦查机关报捕的第2天,而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是7天,也即最晚周一批捕。 笔者上午接受委托办理手续,下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连夜拟写不批捕辩护意见,周五上午提交检察院,下午与办案检察官沟通,周六、日指导犯罪嫌疑人家属暂退赃款10万元(非法获利金额未确定),并协调侦查机关接受,周一上午检察院做出不批捕决定,下午甲取保获释。

反观另一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乙,同样涉嫌非吸犯罪,同样是业务员,融资金额只有50多万元,个人获利只有不到2万元。因为错过批捕辩护这个节点,在看守所已经羁押2年多,案子还没有结束,人也办不了取保。

由上,刑事案件辩护一要把握时机,律师应当在侦查机关报捕之前介入,越早越好;二要有效辩护,律师应当多维度全面、准确的了解案情,确保所出具辩护意见的立论事实全面、真实。

下附《法律意见书》,所涉案例同样是一起成功的不批捕辩护,供各位朋友参鉴。

关于对犯罪嫌疑人A不予批准逮捕的

法  律  意  见  书

XXX人民检察院:

XXX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1+1』志愿者律师李俊青作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犯罪嫌疑人A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辩护人通过会见,向A认真询问了本案发生的经过,相对准确和全面的了解了本案事实。现基于A向辩护人陈述的案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出具以下法律意见:

被害人B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暴力敲诈勒索行为,并且该行为是引发本案的最直接原因。犯罪嫌疑人A在案发时为未成年人,其持刀反击行为发生于被害人B伙同他人对其实施持续不法侵害的过程之中,具有明显的紧迫性,系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且,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A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基本案情

据犯罪嫌疑人A向辩护人陈述,本案案情如下:

1、案涉人员

本案共涉及4人:

(1) A,男,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未满17周岁,当时身高约1.65米。

(2) 某女(下称:C),XX市XX旅游景点照像人。

(3) B,男,被害人,中年,身高超过1.8米。

(4) 某男(下称:D),青年,身高超过1.8米。

其中,犯罪嫌疑人A是XX县人,刚刚初中毕业,案发时在其二姐家游玩。而B女、C、D三人相熟,均在XX景点附近工作。

2、案发经过

2010年8月3日中午,刚刚初中毕业、在二姐家暂住的A独自一人到XX市XX景点附近游玩。C向A反复推销『照像』称:在四个景点照四张照片只收20多元。A同意,拍照3张后,A不想再拍第四张,遂问C:多少钱?C要50元,A不愿,双方争执再三,C坚持要50元,A说:那我不要了。并欲离开,C喊来被害人B帮忙。B用胳膊夹住A的脖子并辱骂(妈了个X……..),又打其两个耳光。A害怕,答应付钱,由于没有零钱,遂给B100元,并让其找零50元。B说:照片洗出来后再找钱。并让D带A去洗照片,D将A带到洗照片处后离开,由于人多,A独自等待。

A拿到照片后即找B索要50元钱,B不但不给,反吐A一脸唾沫,并要其『滚蛋』。A坚持要钱,B遂对其推搡,进而殴打,致A脸部受伤、鼻子流血。A年少、体弱无力反抗,一味承受。期间,A听到B叫人,又看到D冲过来,内心惶恐,突然看到旁边卖水果的小贩的推车上有一把水果刀,便抢过刀子盲目捅向B,大概三刀后,A扔掉水果刀,旋即被B和D踹倒在地。A爬起后摆脱B、C、D的追赶逃离现场。

离开现场后,A先在XXXX市场内躲藏,期间昏迷,醒来已是傍晚(市场下班关闭),翻墙离开市场后打出租车返回XX县老家。到家下车后,A即到村XXX诊所治疗。E医生对其手指、脸部、躯体受伤情况进行了检查治疗。回家后,A未料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 ,亦未告知家人。暑假结束后,继续学业,上高中、大学,直到今年7月毕业。

2018年9月11日中午,A在给XXX村的同学F帮忙干活时,接到父亲电话,得知有警察找其调查,遂搭车回家接受调查。到案后,A如实向侦查人员供述了案发经过。

二、法律分析

参鉴最高院第569号指导案例,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A持刀反击B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理由如下:

首先,A的反击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本案源于B等人对A的暴力敲诈勒索和持续不法侵害,具体过程为:A被C敲诈——B协助C以暴力索要A100元——A向B索要找零——B无理拒绝并持续对A实施暴力——D冲向现场欲帮助B对A施暴——A从水果摊上取刀反击后扔掉刀子——A被B和D踹倒——A逃离现场——B、C、D追击未果。由上可知,A持刀反击发生于B等人对其实施不法侵害的过程中,满足正当防卫『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时间要件。

其次,A的反击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件。本案中,B等3人先采取暴力敲诈勒索A,在A一再妥协退让后,又对其进行持续的暴力殴打。作为一名刚刚初中毕业、身高只有1.65米的未成年人,面对超过1.8米、蛮横、粗暴的B的殴打,其毫无反抗之力,内心无助之极,又看到D冲来,内心之惶恐可以想象。因此,A的反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件。

第三,A的反击行为未明显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依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须『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可能构成是防卫过当。本案中,A为学生、未成年、缺乏社会经验,又处陌生环境,面对B等人蛮横、无理的持续殴打,仅凭一人显然无法有效制止对方多人的不法侵害。这种情况下,A从旁边的水果摊上觅得水果刀对正在施暴的B个人进行反击,并适时扔掉刀子,应当属于自我防卫的本能选择,其行为并无不当,亦没有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犯罪嫌疑人A的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

退一步说,即使A构成防卫过当,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和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A不予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具体理由如下:

1、A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本案发生距今已有8年,对后果并不知情的A一直上学,今年刚刚毕业,并未再犯新罪。特别是其接到父亲关于公安机关传唤的电话后,即时到案,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待案发经过。因此,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不可能再实施新的犯罪。

2、A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犯罪嫌疑人A除涉嫌本案外,没有任何违法或犯罪的前科,也没有对国家、社会和公众存在任何不满的情绪,更没有实施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行为,甚至没有任何劣迹。

3、本案发生距今8年,案情简单明了,所有相关证据均已固定,A不仅主动到案,到案后还如实交待了案发经过。对其不予批捕,不会发生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打击、报复证人、控告人和自杀、逃跑等行为。

4、本案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由前述分析可知,犯罪嫌疑人A或不构成犯罪,但既使其涉嫌犯罪,也不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特别是A符合自首条件,并主动要求家人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协商赔偿事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A的持刀反击行为依法构成正当防卫,特别是对其不予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因此,辩护人建议贵院对A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辩护人:XXX法律援助中心

李俊青律师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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