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Chapter6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公司法基本概念与制度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民法总则》的规定,公司是指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法人。其含义有如下三点:公司是法人;公司是营利性法人;公司股东通常承担有限责任。综上可见,我国《公司法》所规范的公司专指营利法人或者企业法人类的公司,不包括非营利法人或非企业类法人,也不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

现代上市公司最核心的五大特征:公司具有独立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

二、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并非人们可以自然享有。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履行一定的程序,满足一定形式,才能享有这些法律上的资格和权利。这个过程就叫作“设立公司”或“公司设立”。

设立行为是公司成立的前奏。经发起人申请,公司获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方告成立。成立意味着公司取得权利能力即法人资格。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活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形成公司资本,包括认缴、实缴出资、对出资评估作价等;二是形成公司组织,包括申请预先核准名称、制定章程、设定住所、设立组织机构等。

三、股东出资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实行“认缴制”,以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仍实行“实缴制”,以公司“实收股本总额”为注册资本;同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一般性地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首次出资比例要求、实缴出资的期限要求、货币出资的比例要求以及强制验资制度。

四、股东资格与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向公司认缴出资后,就成了公司的股东,具有相应的权利。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将股东的名称在相关文件上登记记载等。

股东权利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及其组织机构享有的权利。股东权利是一种成员权。成员权须于团体内部、依团体规则行使,脱离团体则失其全能。而且,每一成员的权利必须受制于其他成员的权利。这是股东权利的基本特征。“股(事物之分支)东(所有者)”一词准确表达了股东权利的成员权和所有权属性。当然,与上述典型情况不同的是,在一人股东的公司中,股东权利不具有成员权特点。

股东义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出资义务;第二,是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第三,是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有组织清算的义务。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现代公司的典型形态就是股份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组织机构是代表公司活动,行使相应职权的权力机关、决策机关、监督机关和执行机关所组成的公司机关。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法规定的,具有强制性,也是公司得以设立的必要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法》要求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中国证监会具体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1/3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不区分为等额股份,股份转让通常受法律或章程限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依我国《公司法》,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在股东人数上,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无上限;在股份流动性上,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前须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转让相对便捷、自由;股份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有限公司不可。综合而言,两种公司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融资方式和股份流动性上。除此之外,两者在设立程序、出资要求、内部组织结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方面区别不大。因此,企业选择有限公司抑或股份公司类型,多半是基于自身的融资需求而作出的选择。

第四节 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财务会计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者、潜在交易方、公司管理者、政府相关部门等的利益,因此,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有利于吸收社会投资和获得交易机会;有利于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公司重大变更

公司的重大变更包括公司合并、分立、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不需要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不同于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和合并的行为,既包括公司合并,也包括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方式。

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即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是新设合并,即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简称增资。新增资本无论由原股东还是原股东以外的人投入,都属于出资,适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或认股的规范。

注册资本减少,简称减资,是指公司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额。公司为避免资本闲置、向股东返还出资或者减免股东出资负担,可依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当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时,也可以通过减资弥补亏损。

第六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入清算程序的过程。其特征为:1.公司解散事由发生后,公司并未终止,仍然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与清算相关的活动,直到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2.除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必进行清算外,公司解散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3.公司解散的目的是终止其法人资格。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的程序结束公司事务,收回债权,偿还债务,清理资产,并分配剩余财产,终止消灭公司的过程。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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