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帖:合理节税应该怎么做?

李主任,资深税收筹划师,拥有多年财税经验,下面给各位企业主们介绍一下应该怎么进行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

一、“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最关键:先决定税目,后顺其自然就决定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算法;

二、个税适用税目不一样,算法就不一样,应纳税额就不一样(个税安排的原理和重要方案来源之一)

三、考虑个别特殊情况所得特殊算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四、考虑个别税目的“附带”税负(劳务报酬的增值税税负、有限责任公司个人股东分红的)

个税的重要常见税目举例

1.《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醒:个人提供“劳务报酬”还有代开发票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负

2.《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3.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目转换典型案例

1.工资拆成工资+年终奖(2019年1月1日是否可行关注后续政策)

(1)扣除保险后23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税3870元

(2)扣除保险后5000元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税45元,年终奖18000元,应纳个税540元,总共应纳个税585元

2.工资转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补充】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补充知识】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以按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属于社保基数范围,不属于残保金基数范围,不需要开发票。

3.“演员们”等奇高劳务报酬,没有了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可以演变成“股权转让”所得。(小陈税务的偶像张老师的思路)

4.较高劳务报酬所得,是注册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合适,还是直接劳务报酬所得合适,要看看“年”劳务报酬所得具体“多少”。(特别适合讲师等一系列人员)

5.高管的工资薪金所得,转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转为年终奖所得。

7.股权激励所得转为股权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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