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6 法考笔记

2020年8月26日 

    我继续复习法考(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了我心中的律师梦,想着要继续坚持下去。虽然坚持的过程感觉有些孤独,可是我告诉自己,孤独是正常的,要学会跟自己的孤独相处。因为即使全世界抛弃我,我还有我自己陪着我。

    今天做了一道商法的题目,学习的知识点如下:

1、公司的治理机构     如何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的治理机构有哪些呢?我能想到的包括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涉及到的发条是《公司法》第50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制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权利就相当于有董事会的公司的董事会的权利。有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公司法》第51条 一个经常考的考点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如果题目中出现了,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担任了监事,那么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2、公司减资  

公司减资的意思是,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这会影响到公司利益的分配以及债务的偿还问题,所以法律规定了很严格的减资程序:

首先,要召开股东会,经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同意;

其次,编制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

然后,做出减资决议后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公告;

最后,依法登记。

3、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在日常生活中,公司某个股东想退出公司,转让股权,那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连续5年不分红。公司明明在盈利,有分红的能力,但是就是连续5年不分红。

(2)公司合并、分散的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不同意。也就是我们说的经营理念不合,不能达成一致。

4、什么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大院解散公司呢?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比如说,连续2年都无法召开股东会;难以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之间长期有矛盾,无法调解解决。

(2)发生其他严重经营困难。

       总结:公司是依靠人来经营的,尤其是股东之间的相关是一个能够决定公司未来走向的因素,因此,在我们创办公司的时候,就要约定好每个股东的出资比例、担任的职位、投票权比例。尤其是投票权是最重要的,公司的决议、决定基本上都是股东们商量出来的结果,二商量的过程中,就涉及到投票权的问题。一般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确定结果,所以每个公司首先要有一个掌舵人,这个掌舵人不一定的出资最多的,但应当是最具有人格魅力、领导力最强的,应该赋予他足够的投票权,甚至是一票否决制,因为他是带头人,比如30%、40%的投票权。

投票权不等于分红权,分红权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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