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薛兆丰老师《薛兆丰经济学讲义》笔记(十六)

学习薛兆丰老师《薛兆丰经济学讲义》之“第五章:权利——自由不等于免费”。

二、产权界定/保护与限制

1、产权的兴起

产权的兴起有两个动力,一个是外部性,一个是人口的聚集。

产权不是天然就存在于我们的社会之中的,它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由于产权的明确、产权的行使和保护,都需要耗费成本,如果必要性不大,就不需要进行各种产权安排。只有当产权的安排带来的好处足够大时,人们才去考虑怎样界定产权,怎样才能行使和保护产权。

产权兴起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交通运输成本持续大福下降,使得人和货物远距离的旅行和运输成为可能,而这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人和货物的高度集聚。

人可以密集地居住在一起,这时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冲突也就越来越多,于是便产生了对产权,也就是对“排他性权利安排”的需求。

我们今天生活在大都市里的人,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交通成本下降、货物和人不断流动的好处。

与此同时,陌生人跟陌生人之间、各种资源之间的联系也变得非常紧密。

2、产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

产权的三个要素: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三权相加就是一个完整的产权。

使用权,是指能够决定资源怎么使用的权利。

收益权,即收益分配权,是指一份资产会不断地提供服务,提供服务就会有报酬,无论是产权的暂时拥有者,还是它的永久拥有者,都有权去分配资产得到的收益。这就是资产的收益权。

转让权,意味着把一份资产未来永久的、全部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一下子批发转让了。

从产权的角度看,人们是不是真正拥有某件物品,最有效的试金石就是看他有没有权利把它卖出去。

3、产权保护之一:财产原则

产权保护三原则:

一是,财产原则。财产原则的意思是,一个人想要剥夺别人的产权,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向这个人付费,付到他愿意放弃为止。如果是通过这种方法把产权从别人手里拿过来,那么,这种产权就是根据财产原则进行保护的。

在财产原则下,政府只对产权进行了一次干预,那就是确权。确权以后,产权人和其他人自愿进行的交易,政府不再干预。

二是责任原则。责任原则的意思是,当一个人侵害了别人的产权以后,侵害者就要向产权所有者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不是由所有者确定,而是由第三方确定。

在实施责任原则时,政府往往做了两次干预:第一次是确权,第二次是当发生侵权行为时,由政府来决定赔偿的金额。

财产原则与责任原则的区别:财产原则是产权交换时,由产权人自己定价,而责任原则则是定价由第三方确定。

三是,不可转让原则。不可转让原则的意思是,政府禁止所有权人把他所拥有的资产卖给别人。

在不可转让原则下,政府对产权的保护进行了三重干预:第一,确权;第二,如果发生侵权行为,由政府决定侵权的赔偿金额;第三,政府禁止原来的产权所有者出让他的产权。

产权保护三原则哪个更好?

产权的这三种保护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混合使用的。

一般情况下,财产原则是很好的。

但在交易费用非常高的情况下,在没办法进行事前议价的情况下,只能退而求其次,使用责任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大量的产权不能通过财产原则进行保护,而只能通过责任原则来进行保护。

4、产权保护之二:责任原则

采用责任原则的一个核心理由是,采用财产原则来保护产权的成本太高,而伤害已经造成,这时只能由第三方对伤害做一个赔偿定价。这样的方式也可以延伸到合同法当中的违约赔偿上。

而申请禁制令是一种按照财产原则对所有权进行保护的方式。

5、产权保护之三:不可转让原则

政府对财产的保护,通过不可转让原则这种保护方式来实现,是有许多方面的原因的。

第一个原因是,政府认为一些买卖会引起很大的社会麻烦。

第二个原因是,社会普遍认为一些买卖会威胁现存的道德观。

第三个原因是,所谓的“父爱主义”,也就是说,政府觉得自己比个人更了解他们的利益所在,就像父亲爱儿子一样,替个人做主。

第四个原因是,所谓的“自我执行父爱主义”,也就是政府自己对自己信不过,索性就提前把这件事情给禁止了。

人们实施不可转让原则,背后是有各种原因的,而经济学分析的重点是:如果市场上存在对某种商品的需求,但法律却禁止人们买卖,那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是否符合我们当初的良好愿望。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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