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九、十、十一)

5.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九、十、十一)

九、民事权利的其他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区分标准:权利效力所及范围)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绝对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都是绝对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权均为相对权。

(二)既得权与期待权(区分标准:权利的实现要件是否齐备)

1、既得权,又称完整权,指成立要件全部齐备,由权利人完全取得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2、期待权,指尚未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仅将来有实现可能性的权利。须符合三个条件才有期待权存在:(a)具备取得权利的部分要件;(b)受法律保护;(c)该受保护的法律地位,依照一般经济观念,可成为交易的客体。因此,期待权与“单纯的期待”不同。“单纯的期待”如 要约人对受要约人为承诺的期待;无权处分人对权利人追认的期待等。

3、在我国公认的期待权只有两种:(a)约定条件成就前,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期待权;(b)条件成就前或者期限届至前,附生效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项下的权利所享有的期待权。

4、继承权与期待权

① 我国诸多教科书认为继承权属于期待权,这是错误的。德国法上有一个“后位继承制度”(与我国的“第二顺位法定继承权”是两码事),其中的后位继承权(本质上为一种附生效条件的继承权)属于期待权,我国无此制度。

② (a)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为既得权。(b)被继承人死亡前,拥有继承资格的人通过继承取得遗产的期待与指望,过于不确定,且法律上无任何保护措施,权利的属性过于稀薄,不具有权利的特征,不是期待权。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区分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1、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就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民事权利中,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者。例如:需役地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主权利,地役权为从权利。再比如: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物权、保证债权为从权利。

(四)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区分标准:权利标的之属性)

1、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标的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财产权不具有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和继承。

2、人身权,指以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标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身权大多具有专属性,不可转让和继承。

3、综合性权利,指兼具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包括:(a)著作权;(b)继承权(有争议);(c)社员权(如股权、合作社的社员权)。

十、禁止规则

(一)概说

1、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此外,《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相邻关系”、《专利法》第48条 都包含了禁止权利滥用的规范。据此,所有的民事权利(物权、债权、形成权、知识产权等)均不得滥用。

2、运作原理。

(1)行使权利,他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到损害,这是被允许的,因为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矛盾已被法律决定。可是,为何某些行使权利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权利滥用,为法所不许?可从权利的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予以说明。还应看到,法律赋予民事权利时,多关注于外部限制,很少正式表达内部限制。在认定权利滥用时,如何确定内部限制的程度、内容,必须自法律的一般原则乃至法律精神中为该限制寻找正当化的基础

(2)“外部限制”。即权利均有外在边界,权利人只能在法律划定的权利边界之内行使权利。超越外部限制属于“无权利”。如宅基地使用权人盖房,不能越界占用邻居的土地

(3)“内部限制”。即权利人在法律划定的边界之内行使权利,亦须遵循一定的度,过犹不及。如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围墙,但若建造围墙的主要目的在于损害邻居,就突破了权利的内部限制,有可能被认定为权利滥用。

(二)滥用民事权利的类型

“禁止权利滥用”属于概括条款,须个案中参酌可认知的客观伦理秩序及公平正义原则,通过价值判断(利益衡量)予以具体化。民法理论已将具体化的成果类型化,考试中只需对号入座。可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三类行使权利的行为。

1、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采用客观的利益衡量。一般而言,若权利人行使权利,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他人及社会所受损失极大,可认定为“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

2、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指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系促进社会生存发展不可欠缺的合理秩序。

3、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属于此类的,常被提及的有下列三种案型。

(1)细微损害与比例原则。义务人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如部分履行或迟延履行), 对权利人利益影响轻微,但债权人拒绝受领给义务人造成的损害巨大,二者不成比例,如权利人如此行使权利(拒绝受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72条对此有规定)

(2)权利人妨害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妨害相对人履行其义务,因而形成有利于权利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人据此行使形成权等权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3)矛盾行为。权利人先前的行为使相对人产生一种合理信赖,以为权利人不会行使某一权利。此后,权利人出尔反尔,仍行使该权利,且如此行使权利将给相对人造成较大损害。其权利行使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效果

1、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如此行使权利为法所不许,但仍得以法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行使)。

2、失权(权利失效)。义务人得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主要适用于矛盾行为场合)。

3、(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承担侵权责任。

4、(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因下列两种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a)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b)专利权人行使专利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

十一、本章结语:民法总则的任务与内容

(一)民法的任务与内容。

1、简略而概括地说,民法担当的任务有二:①确认(一定范围内的)利益归谁支配,并予以保障。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保障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以及矫正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

2、为了完成调整(一定范围内的)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民法规范,通过民法规范作用于(一定范围内的)生活事实(案件事实),使民法规范得到适用。适用的结果是构建两大类民事法律关系: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事法律关系。

3、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支配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所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4.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等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请求权人之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应当实施的特定行为)。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二)《民法典•总则编》的任务与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是最具一般性的民法规范之集合。既然民法的内容就是民事法律关系,《民法典》的任务就是,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对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共的事项(共通适用的部分)进行抽取,作概括抽象的规定。主要目的有二:①节约立法成本。《民法典》关于法律关系共通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无须在分则中重复规定。②增强民法的形式理性与逻辑性,有利于形成体系,提高民法制度的能见度。所以,民法总则就是九个字: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此,《民法典•总则编》主要包括(下表与下图所述的)三部分内容。

《民法典•总则编》的主要内容

1、民事主体 (即民事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义务的承担者)。包括; 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1)力、宣告死亡、监护); 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成立与终止);③非法人组织。

2、民事权利的内容。包括∶ ①民事权利的类型;②民事权利的权能;③民事权利的客体;(2)④违反义务的民事责任

3、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权利变动的客观情况)。包括; ①民事法律行为(包括行为能力制度); ②代理; ③时间对权利的限制(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民法总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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