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室的故事】必须加92#以上的汽油

      一般来说,轿车必须使用不低于规定的标号的汽油。否则,发动机的性能可能会受到影响,而且还会导致废气排放超标。同理,有些环保设备的使用也是如此。

        调解中,比较怵头的是遇到那些产品、工程质量纠纷。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知识,搞不好都听不懂基本案情,更不要说着手调解了。利用自身掌握的知识,通过类比的方法,可以比较容易的理解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为进一步的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本来是个催索工程尾款的案子,结果就被卷了去了,完全搞成工程质量纠纷。而且,作为被告的发包方还打算反诉要求施工方承担赔偿责任。消化不了那些化学元素的各种字母与基本知识,一下子就懵圈了。

        惯常,先是与被告接触,听一下他们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以便从中归纳出双方争议的焦点,明确调解的走向。

        被告来的代理人是一名律师,做事干练、说话利索。开门见山说明了他们的观点与态度。

        “按照合同规定应当是今年算工程尾款,但是,因为我们使用的设备烟尘排放超标被环保局罚款了,所以,我们不能向原告结算尾款。”律师边说边翻开双方签订的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

        这是一条特殊约定,大意是:如因施工方提供的设备出现问题,致使烟尘排放超标,环保机构对发包方实施处罚的,发包方不再向施工方支付工程尾款,并有权向施工方索赔。

        合同中之所以有这条约定,是因为在当时,发包方没有大量的资金来实施"煤改电"的设备改造。 不得已,在原有的设备上再次增加烟尘净化装置,保证烟尘排放达标,以免被环保局罚款。招投标中刻意强调一旦被环保局罚款,设备提供方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接着说,前不久,环保局在检测中认为我们的烟尘排放超标,已经下发了对我方处罚的决定。我方不服,已经依法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目前还没有结果。

        哦,是这样,那你们对本案的态度呐?

        我们的态度很明确,这个案子需要视行政官司的结果而定。如果行政官司我们赢了,环保局撤回对我方罚款的决定,我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尾款。如果我们输了,不但尾款不付,环保局对我方的罚款也应当由原告负担。因为,这是双方的合同约定。

        不得不说,被告代理律师说的很清楚,基本上没有一句废话。看来,那场行政官司的结果与本案有直接关联。

        那么,行政官司进展到哪一步了,这个有必要向律师问清楚。

        律师说:那个官司也是我代理,案子争议的焦点在于环保局实施处罚所依据的排放标准。我方所处区域内的排放标准,与其他地区略有不同,如果按照其他区域的标准,环保局的罚款没有问题。但是,我们不能适用其他区域的标准,他们的处罚有误。

        听着律师的情况介绍,心中暗自钦佩。懂专业的人沟通起来就是顺畅,三言两语就能把问题说清楚,让人听明白。

        如果律师说的这些事实原告不予否认,目前的这个工程尾款的案子就应当动员原告撤诉。待被告起诉的行政官司了结后,根据最终结果再行处理,边听边在心里盘算着。

        原告来的是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懂技术。记得那家公司的名称里边好像还有个“诚"或者是“信”字。原告一看就很实在,对被告说的事实基本上认可。

        然而,原告强调:烟尘净化装置质量合格,竣工时,经被告及环保机构合格验收。至于环保局处罚一事,并不是设备本身的问题,而是由于被告没有严格的按照操作规范使用设备。说着,也翻出合同指着其中的一条约定强调: 发包方必须严格执行设备使用规范,如因发包方不能正确使用设备或者操作不当,所造成的烟尘排放超标等一切后果均由发包方自行承担。

        原告说的也很对哈,这就是案子中常见的各有各的道理吧。

        问题来了,到底是设备出现了问题,还是设备使用不当造成了烟尘排放超标,这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这个问题一经解决,是不是责任就完全清楚了。

        双方同时频频点头,可是分别陈述时,双方头部的运动姿态就完全相反,不那么一致了。

        原告说:这个项目推荐被告选用了国内最先进的除尘净化装置,施工时,设备供应商派了两个工程师到现场指导、监督。完工后,通过了各方以及环保局的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之后,在设备运行中,环保局都定期检测,一旦检测不合格都会立即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暂停使用设备。目前,没有听说环保局下文说设备有问题。

        产品合格证、工程验收报告、环保局定期检测报告,这些方面的材料带来了吗。“都有,但是没带来。我们就是要尾款,所以没有准备把这些东西带来。"原告说的有理。

        被告则强调:尽管工程验收合格,但是,合同规定二年内不出问题才付尾款。今年本该付款,但结果就出了事被罚款了。如果设备没有问题怎么就会排放超标呐。

        设备竣工验收合格,设备也使用过,怎么就出了问题呐,设备到底出了哪些问题致使排放超标?

        这个……

        不辩不清,到这个时候,被告干练的律师有些含糊了。不过, 他很快就解释说,设备出的问题他回去之后就会整理出一个清单。

        沉吟了一下,不过啊,如果是设备有问题,可能还需要有关机构的鉴定,这个你们还是要早有所准备。其实,设备是不是有问题,各位心里大致都清楚了。

        至于是否为设备使用中的问题,原告就开始给大家讲课了,什么钙、硫、酸……我的天呐!对于我来说,除去氢二氧一其他的都超标,超出了我的已知范围。用眼扫了一下周围,估计被告律师以及两个实习生也都差不多,除了原告,剩下的都属于同一个专业。

        原告的叙说连猜带蒙大体上也算听明白了。他的意思,设备就是那几样大件,用不坏。然而,在使用时,必须添加除去含硫成分的添加剂,大概是什么什么钙之类的东西。这样,煤在燃烧后冒出来的烟,经过含有这种添加剂的水的喷淋,达到消除烟尘中的有污染的化学成分……云云。实在是外行,请恕我不能做出准确的描述。听着,头上直冒汗。

        原告说的起劲,有点刹不住了。什么添加剂的比例啊,使用周期啊,检测要求啊等等,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比如:每xx小时需要检测xx的含量,如果低于xx%,则必须xxx。出事后,他们已经把情况反应给设备商。设备商答复非常明确,只要使用方提供设备使用的全部台班记录,证明完全是按照规范要求操作设备,他们愿意承担设备质量的全部责任。

        实在听不下去了,不懂啊,赶快叫停。原告歇了嘴,端起杯子喝水,其他的所有人都暗自松了口气。

      略略沉思了一下,理了一下头绪,对原告说 : “你说的非常好,但是太专业了。不过呐,我是这样来理解你说的问题啊。” 接着,我用大家都熟悉的小轿车加汽油的例子,来解释原告叙说的事实。

        你们看啊,现在,大部分轿车都要求使用不能低于 92#的汽油,有的高档轿车还要求使用更高标号的汽油。一旦使用了低标号的汽油,轿车就有可能出现尾气排放超标的现象,是不是?

        说到这里,我看了看在座的各位,大家都点头表示听明白了。我接着说,轿车验收合格才会有买家。那么,一旦出现了尾气超标的现象,多数原因还是由于没有使用规定标号的汽油所致,除非车主能够证明发动机已经严重坏损。你们想想是不是?

        原告第一个大声说:对啊,靠谱!就是这个意思。被告律师一直没有说话,脸拉的挺长。看来,他一定听明白了。

        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表明,这个轿车加油的比喻还是比较贴切的。

本文插图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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