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公交车肇事案件中司机与乘客责任认定。 司机:重度/中度危险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轻度危险行为-交通肇事罪 乘客:重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度-交通肇事罪;轻度-交通肇事罪(或不构成犯罪)

2、危险驾驶罪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分

 3、新冠病毒相关问题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定罪处罚。(理由:扩张性明显)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理由:扩张性明显) (3)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330条的规定,以防滑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理由:扩张性相对有限,且该罪是过失犯罪 简要说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的情形。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此种情形下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人,未危及公共安全,故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二、交通肇事罪

 1、交通肇事罪的基本问题 (1)关于责任的认定:应区分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责任与刑法上的责任。 (2)交通肇事的结果必须由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2、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1)因逃逸致人死亡需具备如下要件(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致人死亡,原风险继续) 主观上: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客观上: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2)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最为严重的加重处罚情节(七年以上) (3)交通肇事后,积极移置被害人的,成立新罪(增加新风险) 交通肇事当场致人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其没有死亡,将尸体转移并予以遗弃,因主观认识错误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但被告人误以为已经死亡,将被害人转移并予以遗弃,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当场没有死亡,被告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一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被害人得到救助的难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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