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02——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美-博登海默)

上次内容回顾:

上次自学了早起希腊的法律理论,知道了希腊的法律经历了:法律和宗教的合体到分离过程。而实施这种转变的思想家是诡辩派,他们鼓吹,强者的权利、强权即公理。他们的观点缺乏逻辑。

今天的主题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1.柏拉图认为,正义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他的能力使他所处的生活地位中的工作。他认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人应答将自己的活动局限于对这些职责的恰当的实施。

2.柏拉图认为,人生来是不平等的。在其大作《理想国》中,人分为金、银、铜、铁。金质的人是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银质的人是军人。铜质的铁质的人将组成生产阶层。金银人必须放弃家庭生活和私人财产,这两个等级的人结合应当是临时的。而且根据国家优生的目的(繁衍最优人种)加以临时调整;铜铁人可以在政府的严格监督下建立家庭和拥有私人财产。

3.理想国会有纠纷,必须由政府裁决。柏拉图认为,法官有很大的自由权。不受法典中固定且呆板的规则的约束。《理想国》中的国家乃是一个行政国家,应该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来管理,而不是依据法治来管理。正义的执行不是依据法律的。

4.柏拉图在《政治家篇》中阐述了他不那么重视法律的理由。他认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即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准确的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所谓的善德和正当的规定。人的个性差异,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物无休止的变化,是的人们不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他认为,法律的原则是由抽象、过分简单的观念构成的。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人以最高权威。

5.柏拉图坚持无法律的国家是最高级且最完善的统治形式,他也承认这种国家的有效运行需要由具有最高才智的,且不会犯错误的人来掌控。显然,这样的人找不到。所以,他提出法律国家是人进行统治的次优选择。柏拉图在其最后一部著作《法律篇》中标绘这样的蓝图。这种国家统治当局在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利。它们应当成为法律的仆人,有义务从指导公民行为的一般法规中寻求指南,而不用考虑人的因素。

6.亚里士多德是在柏拉图的学园中接受哲学教育,深受柏拉图的思想影响。然而,他形成了自己的哲学。比起柏拉图,他更尊重现实生活,注重人和制度的缺陷,并由此来调和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

7.亚认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

8.亚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当具有终极性的最高权威。相对于一人之治,法治更为可取。在某种程度下,他同意柏拉图的观点,如果国家中存在着品行和政治才能两方面都极为杰出的人物,这位优秀人物应当成为永久的统治者。这位如神一样的人士必须是立法者,而且在其所在的国家中必须有法律制度。

9.亚认为,应该由法律实行统治,让一个人来统治,统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人的欲望中就有那样的特性。热忱也往往会使拥有职权者监用其权力,尽管他们是最优秀者。因此,法律可以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

10.亚认为,在司法时,法律规则的一般性和刚性可能会使得法官无法将规则应用于个别案例的解决。于是,亚提出衡平原则。(当法律因太原则无法解决具体问题时对法律进行的一种矫正)

我的想法:

柏拉图的理想国的想法实在是前沿啊,希望由人来统治而不是法律来统治,这一想法对人的要求那是忒高滴。他在西西里岛的锡拉古城建立柏拉图的理想国的失败就是这一理论的验证。相比之下,亚的理论更接底气,人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就是最恶劣的动物。法治优先于人治。这个明显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雏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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