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看刘鑫

“江歌案”将在日本东京公开审判,就该案在当前我国网络舆论中的两个热点问题,我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说说我的简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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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的母亲与刘鑫适宜见面吗?

刘鑫避而不见受害人江歌的母亲,广大网民因刘鑫的此种躲避行为而义愤填膺。刘鑫与江歌是好闺蜜,江歌为了帮助刘鑫而惨遭杀害。从通常的朴素感情来讲,刘鑫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向江歌的母亲当面说“对不起”或“抱歉”。这是人之常情。

但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当案件正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之时,刘鑫与江歌的母亲适合见面吗?刘鑫是江歌被害刑事案件的证人,江歌的母亲是该刑事案件受害人的亲属。证人与受害人亲属在法庭审理程序之外见面,虽然并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看,存在双方串供、引诱证人改变证言的可能。正因为存在干扰诉讼程序的可能,司法实践中一般不鼓励受害人家属与证人单独见面、禁止辩护律师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向受害人或受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尽管广大网民认为刘鑫应当与江母见上一面,但从诉讼程序的角度来看,她们并不适宜见面。如果江母要了解相关案情,最适宜的做法是通过日本当地的检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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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要赴日出庭作证吗?

12月11日东京将公开审理该案件,对刘鑫是否要赴日出庭作证,我们要区分作证的义务与作证的形式等几个问题。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日本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虽然有作证的义务,但证人作证的形式并不仅仅限于“出庭作证”单一的形式。证人也可以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以提供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而不出席法庭。在某些法定的情形下证人有“应当出庭作证”的义务,比如我国刑诉法187条就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同时法律也做出规定,如果证人“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无法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不出庭作证。

江歌案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与证人均为中国人,但犯罪行为发生在日本,由日本的法院管辖并在日本审理。从日本的法律看,江歌案就是一例典型的涉外刑事诉讼案件。如果审理该案的日本法院确实认为刘鑫有出庭的必要,还应当遵守《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根据我查找到的文本,《中日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5条第2款规定,“要求某人前往请求方主管机关作证,应当在不少于规定之日前60日内交至被请求方”。本案12月11日开庭审理,日本应至少在10月11日前向我国发送司法协助请求,诸如帮助转交通知刘鑫出庭作证的相关司法文书。如果日本未向我国发送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从此我们可以推断,日本的审理法院认为刘鑫并不是必须出庭作证的证人。在此情形下,刘鑫亦无法律上的必要前往日本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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