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的法律救济要点

前两天,一个朋友想注册公司时,发现自己的名下已经有了一个公司,后去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查看,发现是他人用自己多年前丢失的身份证注册的公司,并被登记为法人和股东。类似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那么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后,失主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都有哪些实际操作的要点呢?

一、被冒用人需要准备的材料

1、原身份证、现有效身份证、身份证办理机关的证明/身份证遗失的登报记录/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证明目的:被冒用身份信息注册公司时的身份证已经失效,失主已经补办新的法定身份证件。

2、笔迹鉴定报告

笔迹鉴定可以在起诉之前自己去找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事先与法官沟通,根据庭审情况提出鉴定申请。

3、被冒用注册的公司信息

主要证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实

二、一般被告工商登记机关的答辩要点

1、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应当是以形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为原则,在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已经尽到审查职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公司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工商登记机关对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履行了法定职责,公司登记行为合法有效。

三、法院判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规定,被告工商登记机关在辖区内具有办理公司登记的法定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告许可登记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结合身份证及其有效期、遗失证明等,可以认定被冒用注册公司时该身份证已经失效。根据笔迹鉴定的材料或者双方庭审时均认可注册公司的申请材料中的签名均非失主本人签名。故可以证明公司注册时提供了虚假材料。

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条,公司注册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应当予以撤销。

这类案件,基本案情比较简单明了,法律关系清晰,基本上没有较大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亦有几点细节需要注意。
1、笔迹鉴定并非此类案件必经程序

在因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的撤销工商登记纠纷案件中,笔迹鉴定并非是必须的,如果庭审中,经与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上原告的签名核对,被告工商登记机关均认可当初公司注册登记时的原告签名非其本人签名,此时就不需要进行笔迹鉴定。

相对于这类撤销工商登记纠纷案件50元的诉讼费来说,笔迹鉴定的费用颇高,虽然都是原告先行垫付,后由被告承担。但对于原告的垫付,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如果实在需要鉴定的话,可以通过与法官及被告沟通,仅鉴定公司注册申请材料中几处比较重要的签字,对原被告双方都比较经济。

2、如果仅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为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等,则不能通过行政诉讼起诉工商局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名称、住所、法人姓名、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属于公司的登记事项。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信息是一种备案信息。

对登记机关的备案行为可以起诉,其前提仅限于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应与申请备案的事项不一致的情况。当事人并不能以公司股东会召开不合法、形成的决议无效等据此要求公司登记机关撤销相关备案内容。

此类事件本质上是其与备案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由公司行为加以实现。

当然,除了法律途径,失主可以直接向该公司的注册登记机关投诉要求撤销该注册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第二款,权利人可以向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虽然最后都可以撤销工商登记,维护了失主的合法权利,但是毕竟通过法院的途径费时费力,一般情况下,首先选择向工商登记机关投诉。

最后,最简便的方法就是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免被不法分子冒用,给自己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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