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当贷款形成不良时,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发生了变化——变差。如何转变其观念,提升还款意愿,是不良贷款清收的关键之一。笔者认为,可大致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将个人贷款分为抵押类和非抵押类,然后分类清收、找准要害,促使其还款意愿发生转变。
1.有抵押物担保
有抵押物的个人不良贷款,日常运用较多的手段是通过司法拍卖处置抵押物。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应主动承担协助司法拍卖的相关工作(例如通过各种渠道扩散拍卖信息,帮助寻找意向买家等),从而尽可能提升司法拍卖的效率。但法院强制执行毕竟有一定时效,如果可能,也可根据抵押物对借款人的重要程度等实际情况,转变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让其主动配合还款。总的来说,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快速、有效回收不良贷款为主要目的,因人施策。
案例1:推动执行和解借款人张先生在A银行借款余额350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抵押物是张先生名下的唯一住房,市场价值不足以全部覆盖贷款本息,诉讼时为张先生及其父母家人共同居住;保证是张先生经营的一家公司。因公司倒闭,张先生失去了还款来源,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A行借款,导致这笔贷款形成了不良。
清收分析:其一,关于抵押物处置。由于抵押物为借款人张先生及其家庭的唯一住房,且不足值,如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一方面贷款不能实现全额清收,另一方面借款方可能提出执行异议,或是阻拦法院的强制执行,造成执行难、回款周期长等问题。其二,关于还款意愿。从过程了解到,张先生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倒闭,还款能力大大减弱;但由于抵押物为一家人的唯一住房,不希望法院拍卖,愿意配合银行还款,还款意愿较强。其三,关于还款能力。在过程中,A行从侧面了解到张先生的父母每年有一定金额的村集体分红收入,且愿意拿出一部分用于还款。另外,张先生的妹妹也有一处住房(价值约38万元),经过多次协商,愿意将其追加担保。
处理结果:考虑到上述情况,A银行最终与张先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强化了贷款担保措施,增加了借款人的违约成本。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在协议签订之前,由张先生筹集资金,先归还15万元;第二,对剩余贷款本息、费用共给予2年的还款期限,签订和解协议后,每月归还5万元,最后一个月结清所有贷款本息,以及律师费、诉讼费等;第三,在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增加张先生的父母作为保证担保,同时追加张先生妹妹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案例2:推动他行共同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李小姐在B银行借款余额281万元,担保条件为两套房产,一套自住、一套出租。案件进入诉讼执行阶段后,李小姐曾来B行协商还款方案,但因其拟定的还款周期太长,且信用不足,未获审批通过。由于李小姐事后一直未有实质还款行为,B行申请拍卖抵押物。法院前往清场并评估时,李小姐以房屋出租且正在与B行商谈和解方案等各种说辞,屡次阻挠法院执行。同时,李小姐也多次前来B行哭诉闹访,导致抵押物难以评估拍卖,执行一度受阻。
清收分析:其一,关于还款意愿。借款人李小姐在与B银行商谈还款时,要求银行“无条件”给予其很长的还款时间。而其另一套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一直未用于还款,经过多次清收,李小姐的还款意愿未有丝毫转变。其二,关于抵押物出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李小姐出租的房产为先抵押后出租,因此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权的实现。其三,旁支线索。通过个人征信报告,B银行查询到李小姐在C银行亦有一笔不良授信,经其它渠道,了解该案也即将进入执行阶段。
处理结果:为避免不良贷款清收过程给银行带来潜在的负面声誉影响,B银行一方面极力安抚李小姐的情绪,以防再出现闹访等风险事件;另一方面通过法院联系C银行,共同申请执行,减少阻力。最终,通过调整清收处置策略,联同C行共同申请强制执行,将矛盾焦点转移分散,减少法院执行阻力,B行实现了这笔不良贷款的全额回收。
2.无抵押物担保
针对无抵押物的个人不良贷款,应充分衡量债务人(包含借款人和保证人等)对社会地位、个人信誉的重视程度,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倒逼还款意愿发生良性转变。实际上,无抵押贷款占当前个人不良贷款的比例较大,是个人不良贷款清收的重点,也是难点。
案例3:利用社会地位借款人王先生为公职人员,在C银行的不良余额仅为8万元,经多次电话、信函清收等,均无效果。清收分析:经多次清收仍无效果,王先生的还款意愿存在较大问题,考虑到其为政府公职人员,可能对自身在单位中的声誉和社会地位比较重视,因此上门清收可能起到好的效果。但在实施前需做足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了解王先生的性格特点、周边环境、还款能力,以及如何通过门禁、选择上门时间等,避免出现其它不可控的风险。
处理结果:C银行清收人员选择在年关将近的一天,以办理业务为由,顺利见到了王先生。经过耐心劝说,王先生同意归还部分贷款,剩余部分也制定了分三期归还的计划,最后成功实现了这笔不良贷款的全额回收。
案例4: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借款人赵小姐为D银行的存量大额不良贷记卡客户,贷记卡透支本金余额为223.58万元。因其长时间失联,且查无有效财产可执行,当前诉讼进度为终止执行,并已列入呆账核销。
清收分析:赵小姐长期失联,且查不到有效财产,可见无还款意愿。根据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处理结果:诉讼清收进入执行阶段,D银行提交将赵小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由于赵小姐仍在经营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其乘坐动车、飞机以及其它高消费行为受到限制,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增加了违约成本。事隔一年后,赵小姐主动联系D行要求还款。经沟通,赵小姐从北京乘坐硬座火车前往D行商定还款计划,并先行一次性归还30万元。D行后续清收跟进中发现,赵小姐每月均能定时依约归还欠款。
挖掘财产线索,化被动为
查找、掌握债务人的财产(尤其是),是诉讼清收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不良贷款清收的另一个关键。如能在个人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充分掌握或控制债务人的有效资产,则意味着掌握了不良贷款清收的主动权,对进一步推动贷款重组、诉讼和解、诉讼执行,最终促使贷款回收至关重要。下面分别从财产范围、挖掘方法、线索运用等几个方面,来具体阐述操作过程。
1.查找财产的范围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①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②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③交通运输工具、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④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⑤其它应当报告的财产。”
因此,我们寻找的财产类型可围绕上述几点展开。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财产线索演变出一些新的形式,例如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账户。从目前互联网上的信息来看,已有支付宝、财付通账户被法院查封、扣划的案例。
2.财产线索的挖掘
对借款人财产线索的挖掘,是贯穿于整个授信环节(包括贷前受理与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等)的重要内容。对于诉讼清收而言,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除了在法院强制执行时,依据法院职权对被执行人开展财产调查及执行,银行内部工作人员更应积极挖掘债务人的财产线索,进而根据所掌握的财产信息,制定更为有效的清收策略,下文主要介绍两类方法。
①通过授信资料查找财产线索
授信资料是天然的信息库,银行清收人员可从两个方面查找挖掘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一是贷款申报资料。一般情况下,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书》、《授信申报书》、担保资料等贷款申请资料中均会记录借款人及保证人等的家庭资产、收入等信息,这是挖潜债务人财产线索的重要渠道。
二是个人征信报告。可依据征信报告中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工作单位、居住信息、贷款信息(从担保方式上挖潜,例如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则可向借款人或其它渠道了解到抵押物财产信息)等,作为挖掘债务人财产的线索。
除此之外,在贷后管理、逾期清收等其它过程中,也能掌握到一些债务人财产方面的线索。
②通过相关网站发现财产线索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网站往往隐藏着一些线索,可以尝试在下列权威机构网站和企业官网搜索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一是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法于2013年开通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每年法院系统上传的裁判文书数目众多。一方面,有些借款人虽然在这个案件当中是被执行人,但在其它案件当中系取得财产利益的一方。因此,对相同当事人的裁判信息进行比对,亦可知道当事人从另案中所得的利益。另一方面,裁判文书当中往往隐藏着当事人的住址、讼争财产、银行账户,甚至继承信息等,这些均对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有帮助。
二是相关知识产权登记及公示网站。知识产权作为法律规定的物权客体,同样附着了财产利益。查询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知识产权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拍卖或转让,亦不失为一种途径。如查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可登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查询商标可登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官网;查询专利可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等。
三是相关政府企业官网。由于监管职能及信息公开需要,很多政府官网会公布其职能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信息。如各级建设局官网往往公布政府重点工程招标及中标信息、企业资质等;各地方房地产管理网站往往公布商品房预售信息、存量房信息等。而很多企业官网上同样会报道中标或参与的工程信息,这些工程信息中往往包含履约保证金、工程进度款、结算款、质量保证金等信息。以上都是企业应收账款或对外债权,可以被强制执行。
3.财产线索的运用
在掌握债务人财产线索后,应充分利用之,进而制定不良贷款的处置策略,提升不良贷款的整体回收效果。
最高法《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明确指出,执行法院应向首封法院商请移交处置权,中间涉及较多程序,不利于快速回收不良贷款。
将财产线索提交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特别注意两点:一是争取对该财产作首封,非首封的财产没有处置权;二是当查封期限到期时,应做好续封工作。
此外,还可通过资产保全、追加担保、推动贷款重组等措施,增加借款人的违约成本,倒逼其提升还款意愿,从而主动还款。
对已形成不良的贷款进行清收处置,是当前各家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合理合法地运用各种措施和手段,努力提升借款人的还款意愿、积极寻找其财产线索,是实现快速回收个人不良贷款的两个关键。但更为关键的是,在当前金融不断创新发展的大背景下,应根据已暴露的不良风险特征,不断总结和思考,优化各个零售贷款产品的授信流程,调整风险策略,从而减少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提升银行整体的风控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