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级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基础知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述

1.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组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包括11个附件。

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发承包活动。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 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通用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去
7 图示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 其他合同文件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特点

1 合同体系更加完善,更好满足了工程实践要求。
2 合同管理制度更加丰富,有利于引导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引入“商定或确定”制度,明确了总工程师的责任,由总监理工程师承担商定或确定的组织以及实施责任。
3 注重发承包双方市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进一步合理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更好地域现行法规和其他文本衔接,保重适应性。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

3.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 签约合同价,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2 合同价格,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2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0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3.3 履约担保

由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4 安全文明施工费

1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3 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催告,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扔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发包人违约情形执行。
4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5 工期延误

1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且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的施工条件的
(3)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4)发包人未能按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5)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6)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相应顺延。
2 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延误

3.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热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但不包括气候条件。按变更约定执行。

3.7 暂停施工

1 暂停施工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指示暂停施工及紧急情况下暂停施工。
2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承包热原因,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28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继续施工,逾期不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过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中课取消的工作。
3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的复工的,且不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并影响到合同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决合同。

3.8 提前竣工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通过监理认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由此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无法提前竣工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收到后7天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3.9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费和检验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购买材料和工程设备,保管和检验或试验费由承包人承担。

3.10 变更

1 变更程序:发包人变更、监理人变更都是通过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2 变更估价的原则:(1)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认定;(3)变更工程量超过原标价项目15%的,或无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成本与利润原则,确定单价。
3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理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后应在7天内审批完毕。

3.11 价格调整

1 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调整公式:△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4*Ft4/F04)】
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价格调整,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2 采用造价信息价进行价格调整
(1 )人工单价发生变化的,按照信息价进行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基准价格:
A 承包人预算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跌幅以预算单价为基础超过5%,期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B 承包人预算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5%,材料单价涨幅以预算单价为基础超过5%,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C 承包人预算单价等于基准价格,涨跌幅以以基准价为基础超过±5%,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采购前将采购数量发给发包人,收到后5天内容答复,基准价格是约定的价格或者发布的信息价。
(3)施工台班价超过信息价,按规定调整合同价。

3.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 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单价不做调整。
(2)总价合同:在约定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
(3)其他价格形式
2 预付款
预付款应按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要求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3 计量
单价和总价计量: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作量报告,并附进度款申请单、已完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收到报告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3)监理人未在7天内完成复核的,报告中的工程量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单价合同依据工程量计算价款,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付款周期应按照合同中约定计量周期一致。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申请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7天内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应在进度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

3.13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单包括:(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价款;(3)应扣留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监理收到竣工结算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热,发包人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在竣工付款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竣工付款。逾期支付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的,按照2倍基准贷款利率支付。

3.14 缺陷责任于保修

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因发包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的,提交竣工验收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 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的三种形式:质量保证金保函,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双方约定其他方式。
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扣除,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累计扣留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3%,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15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暴动、战争等。
2 不可抗力承担原则: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发包方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的承包人停工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厌恶的,发包人要求赶工的,增加的赶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的工程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者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热有权解除合同。

3.16 索赔

1 承包人索赔及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未提出丧失索赔。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报告,
(3)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4)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5)索赔款项应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
2 发包人的索赔及对发包人的处理
(1)发包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未提出丧失索赔。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4)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将索赔结果答复发包人。
(5)索赔款项应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扣除。
3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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