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工作性质的文件,感觉不错,就权且冒充个作业吧2020-04-14

根据国家发改委于4月10日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精神,本人提出如下建议:
一、建议提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国家自2001年起,就陆续出台过很多类似的文件,可地方政府总是变着名目收取增容费、接口费、管网建设费等等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其主要原因就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太低。就拿甘肃来说,2002年,甘肃省出台了《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地级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为50元/平方米。截止今日,这个标准一直没有调整,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收这一点点钱,要干这么多事,怎么办?只能是一边巧立名目收点费,一边给市政公司、供水公司、燃气公司和供热公司等企业施压,不给他们足额的钱,还要他们把活干完,致使这些企业背负巨额债务,形成恶性循环。所以,不从根子上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问题,地方政府乱收费的现象就没有办法解决。
当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低,并不是全国各个城市都这样。比如青岛市,2014年9月30日,青岛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400元(其中供热配套费115元)的标准缴纳配套费。还有天津市,2017年12月14日,天津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建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和供热工程建设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12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80元计征。
二、建议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合理分配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涉及多个行业和企业。建议参照菏泽市政府的做法。
2014年12月31日,菏泽市政府印发了《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性基金,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两部分。
综合配套费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城市义务教育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包括供水设施配套费、管道供气设施配套费和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综合配套费由政府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城市道路以及与道路有关的排水、绿化、环卫、路灯和综合管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教育设施建设。专项配套费由专业经营单位(供水、供气、供热等单位)使用,主要用于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
三、建议增加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费
从现状来看,当前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网存在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管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产权,既然是业主的,那么维修维护也应该是业主负责,可是这些管网又是各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在使用。这就形成了目前普遍存在的建筑区划红线内管网维护推诿扯皮的现状,尤其是供热行业。第二个问题是由开发商建设的管网质量普遍较差。开发商只需要将竣工验收应付过去,两年质保期内不要出现问题即可,至于以后能用几年,会不会出现故障,他们就不会考虑了。这种情况突出表现在供水、排水和供热行业。倘若将这些管网交由各企业来干,未来维修维护全部是这些企业来完成的话,管网质量就会好很多。
因此,建议参考菏泽市的做法“民用建筑项目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20元,集中供热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70元,其中:红线内每平方米35元,红线外每平方米35元”,增加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费。
综上所述,建议将《意见》第三部分最后一段修改为:今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用户侧产权分界点以外的管网,已由政府承担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的,不得再向用户收费。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鼓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代建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设施。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增设红线内专项配套费,专项用于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设施。
建议将《意见》第五部分第二段修订为:(二)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制定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收费,要合理确定利润率,偏高的要尽快降低。实行政府定价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合理确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对多年未调整价格的要及时调整。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各地应参照当地大工业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水平,并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合理制定。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继续减免系统备用费。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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