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Supply Chain Finance),SCF,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一个专业领域(银行层面),也是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渠道(企业层面)。指银行围绕核心企业,管理上下游中小企业的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并把单个企业的不可控风险转变为供应链企业整体的可控风险,通过立体获取各类信息,将风险控制在最低的金融服务。
银行(资金方)向客户(核心企业)提供融资和其他结算、理财服务,同时向这些核心企业的供应商提供贷款及时收达的便利,或者向其分销商提供预付款代付及存货融资服务。简单地说,就是银行将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企业联系在一起提供灵活运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一种融资模式。
以上定义与传统的保理业务及货押业务 (动产及货权抵/质押授信)非常接近。但有明显区别,即保理和货押只是简单的贸易融资产品,而供应链金融是核心企业与银行间达成的,一种面向供应链所有成员企业的系统性融资安排。
2017年, 国务院在颁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文) 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2019年7月,为规范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供应链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颁布《关于推动供应链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19〕155 号),明确提出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坚持精准金融服务、交易背景真实、交易信息可得和全面管控风险。站在核心企业角度,探索供应链金融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有助于为管理当局提供决策思路。
从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可以看出,国家认可供应链金融在融资市场的地位,在面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上起到了有效的缓解,未来供应链金融的市场前景将越来越广阔。
由于供应链金融业务围绕采购、生产、销售各个环节,适用面较广,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涉及的参与方较多,核心企业、供应商、分销商、物流企业、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各参与方的主导地位不同,可以分为三大业务模式:核心企业主导、以第三方供应链服务商为主导、以电商平台为主导。
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供应链金融模式最为常见,通常为重资产行业企业,例如汽车、重工机械。核心企业以背书为上下游企业间接授信,通过强调控货能力来确保交易真实性,并且利用交易链条和信任机制可以传递和衍生,采用“M+1+N”模式。金融机构出于对核心企业资信的认可向供应链上下游提供资金支持。这种模式下,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主要依赖核心企业的信用。
图 1.3.1.1 以核心企业为主导模式
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以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为主导模式逐步成熟。可将其称之为“一站式”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其整合供应链中的信息流,为企业提供包括通关、结汇、物流、退税、资金融通等业务。这种模式下,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主要依赖供应链服务商的业务整合能力以及其资信能力,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是这种模式的代表。现在部分贸易企业、物流企业介入第三方供应链服务这个模式中,也就是说有可能第三方供应链服务企业是多种角色的重合。
图 1.3.2.1 以第三方供应链为主导模式
电商平台供应链金融是一个新趋势,例如,蚂蚁金服/支付宝主要是利用阿里生态圈中完善的电商销售、物流服务信息,成为一个现金流闭环的体系。能够实现监督其交易背景的真实性,资金流向的确定性、实现操作的封闭性以及资金的自偿性。这种模式下,没有核心企业,也没有货物的质押过程。资金方依据中小微企业的在阿里网络的采购体系、资金流体系综合分析,提供资金服务,这是一种较为新型的基于供应链体系拓展的金融服务。着重点在于电商平台的采购、运输、销售、资金体系是否具有完整性。
图 1.3.3.1 以电商平台为主导模式
供应商一般是上游的生产加工企业。依靠贸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同时有核心企业进行背书,可以进行保理、票据撮合交易等业务。从而帮助供应商提前获取交易资金。
经销商一般是下游的:销售商,电商卖家,物流运输等企业。通过贸易订单、真的交易数据、存货抵押等手段,获得授信资金。从而帮助经销商获得订货资金,增强贸易稳定性。
核心企业可以是:贸易公司、电商平台、垂直行业细分等领域。依托核心企业的信誉,为供应链的上游下游提供融资和担保服务。从而帮助链属快速融资,优化供应链体系。
金融机构:保理公司、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等。机构可以跟核心企业合作开展上下游产业链金融业务。也可以自己建立金融服务平台,开展保理业务,票据撮合交易等业务。
(1)对上下游企业(供应商、经销商),可以形成信用评级体系,提升企业的信用价值;有助于产业链降本增效;使产业信息透明化;渗透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解决产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繁等问题。
(2)对核心企业,为交易对手提供信用保障、提升链上参与方竞争能力;降低生产经营过程中存货管理占用的大量成本;产业数据沉淀,加强产业链条的效率优化提升;通过和资金方合作,收取撮合费用。
(3)对资金方,通过1+N模式,获得更多的高质量企业客户;有效的降低由于银行与融资企业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的各类风险;提升资金利用效率,降低成本。
供应链金融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二是资金需求具有确定性,三是随着交易阶段发生动态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方式以及供应链金融产品也围绕这三个特点展开。
供应链金融作为有别于传统信贷的融资模式,能够为企业提供产业链上相应节点的融资服务,提高营运资金的周转能力。从业务切入节点来看,涉及了采购付款、存货保管、销售回款三个阶段。
基于供应链金融服务衍生出来的金融产品是多样的,基本上可以总结为:预付款环节下主要是保兑仓融资、提货单融资;存货环节主要是仓单质押融资、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环节主要是应收账款保理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证券化等。
采购付款阶段相应的是预付账款环节,采购方作为资金需求方为了预定采购、获取货物而进行的融资,可以理解为未来存货的融资。通常,根据采购的定位不同,分为两种状态:
(1)采购方作为经销商,通常是零售行业。相对上游较为弱势,在采购构成中需要支付预付款,甚至全部货款才能取得货物,经销商模式下,融资是为了采购,进而销售,着重点在于货物是否畅销。比较典型的是保兑仓融资模式,这种模式通常是为供应链中处于核心企业的下游提供融资方案。
(2)采购方作为代理承包方,通常是电子产业、汽车制造产业。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多样化的采购,进而将采购环节外包,并且由采购承包方垫付采购费用。采购承包方模式下,融资是为了给特定需求方(发包方)垫付采购资金,并完成采购任务,着重点在于发包方能否履约。比较典型的是代采融资模式。
“保兑仓”是指以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工具,由银行控制货权,仓储方受托保管货物,承兑汇票保证金以外的金额部分由卖方以货物回购作为担保措施,由银行向上游供应商(卖方)及其下游经销商(买方)提供的以银行承兑汇票为结算方式的一种金融服务。保兑仓业务模式需要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买卖双方)、银行、仓储监管机构共同参与,以买卖双方有真实买卖关系为前提。业务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之间签订《购销协议》,约定卖方向买方出售货物,同时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预先支付货款。
2)买方根据《购销协议》向银行申请贷款。
3)银行审核通过后,开具以供应商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4)买方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供应商。
5)银行与仓储监管方签订《仓储监管协议》,供应商收到银票后将质物发往银行指定的仓库。同时将仓单等单据交给金融机构,质物移交银行所有。
6)买方向银行缴纳一定保证金后,并发起提货申请。
7)银行收到买方缴纳的保证金后,按一定比例向买方签发提货单,并指示仓库监管方可释放相应货物给买方。买方进行提货。
8)买方后期再提货,再通过缴存一定的保证金获取货物的提货权,重复上述5-6-7的流程。
根据代采公司不同,一般又以下两种场景:
(1)代采公司是供应链公司(如深圳市怡亚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在接受采购商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与采购商指定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垫付资金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将采购货物一次性或分批次销售给委托方,再与委托方统一结算的业务模式。金融机构根据供应链公司的采购频率以及采购金额,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
(2)代采公司是大型集团型企业成立的专门的采购子公司或分公司(如海尔成立的海尔零部件采购有限公司),负责系统内物资的集中采购,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交易,集约使用资金。但是这些采购公司普遍注册资本很小,但承担的采购金额极大,因而对银行信贷资金需求非常大。由于大部分银行都是主体授信,而这类客户不符合银行的一般信贷审批规则,因此,银行对这类客户的融资很慎重。但是该类公司却有非常好的股东背景,公司的运营运作能力非常突出,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角度来说,这类客户应该是属于银行的优质客户。因此产生了以采购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商务交易结算为依托,银行等金融机构向采购公司提供融资业务,用以满足采购公司的采购结算需要,以销售回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以下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为例,说明代理采购融资业务流程:
首先,银行与集团企业、采购公司商议操作模式,确定以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模式支付贷款。
1-1)集团企业和银行签署付款协议书,集团公司为采购公司提付款承诺。
1-2)银行和集团下属采购公司签署融资协议(流动资金贷款或者银行承兑协议),给予采购公司代理采购融资授信额度,事先约定贷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用信方式等条件,向客户按需提供不超过约定贷款金额的书面文件。
2)采购公司与集团、供应商达成采购协议,符合条件的采购事件发送时,采购公司向银行申请放款,并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供应商(即收款人)账号信息提供给银行。
3)银行签发以供应商为收款人、采购公司为付款人的承兑汇票。
4)供应商按照采购协议发货给集团公司。
5)集团公司收到货物验货后立即还款给银行指定的账户,填满承兑汇票敞口,归还贷款。
6)供货商收到承兑汇票后,供货商委托托收行向银行委托收款。
7)银行审核承兑汇票后支付给托收行货款,经委托行支付给供货商。
购销双方签署订单合同后,金融机构应订单接受方(供应商)的申请,依据其真实有效的订单合同,向其提供用于满足订单项下原材料采购、组织生产、施工和货物运输等资金需求而提供的短期融资。一般业务流程如下:
1)企业与购货方签订购销合同,并取得购货订单;
2)企业持购销合同和购货订单向银行提出融资申请;
3)银行确认合同、订单的真实有效性,确定企业的授信额度后,企业在银行开立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4)企业与银行签订订单融资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
5)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须按合同规定用途支用贷款、完成订单项下交货义务;
6)购货方支付货款,银行在专用账户扣还贷款。
从采购到位至销售完毕,或者生产阶段至销售完毕,均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时候货物资产处于存货保管阶段。存货保管阶段除了在企业自有仓库存放,还可能在物流企业或者港口企业的仓库保存。此外,存货除了静态的存放,也可能表现为处于运输途中的动态阶段。
存货作为资产存在的一种形式,实际上是对企业现金流的占用。资金需求方,可以货物进行质押获得融资,往往是标准化的货物具有较强的可质押性。
存货用于质押获得融资,相应的供应链金融产品包括仓单质押融资、动产质押融资等。在实际运用中,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拥有货物的控制权,是这类融资的主要需求主体。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通常根据仓单提供资金支持, 以仓单标的物为质权,为债权实现提供担保手段,并且借助外部物流仓储企业作为监管方来实现对货物的把控。
由于存货既有静态储存,也有动态运输的状况,因此金融机构也可提供存货动态模式下的融资方案,核定库存总量,库存保持最低限额。这种模式下,往往需要借助物联网技术对货物的状态进行实时监控。
仓单质押融资是指融资方提供由仓储方开出的仓单,将仓单交付贷款方作为质押担保,从而寻求贷款方提供融资。如下图所示。
仓单质押融资的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由融资方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货物,或者由第三方出质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货物,交付仓储方进行保管;
2)仓储方向融资方出具与存放货物对应的仓单;
3)融资方将仓单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仓储方签章,然后交付给资金提供方;
4)资金提供方与融资方签订贷款合同、仓单质押合同,约定以仓单质押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
5)与此同时,资金提供方、融资方、仓储方往往会签订三方仓单质押监管协议,约定由仓储方对仓单项下的货物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资金提供方的指示放货,此时仓储方开始扮演监管人的角色;
6)融资方按时还款,资金提供方向其释放仓单,融资方才能从仓储方提取货物。
从销售完毕至等待回款这个阶段,形成了应收账款,这个阶段的融资需求都是为了加快销售回款。通常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上游企业作为大型企业主体,销售量比较大,通常形成了较大的应收账款额度,但是众多分销商的支付周期存在差异,为了加快自身销售的回款,将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2)强势的下游主体会要求上游企业给予较大的商业信用额度或者较长的期限,将资金链的压力转移至上游,使得企业承担较大的负债端压力。通信行业、医药流通、建筑工程类的企业这方面的特点较为突出。
应收账款的额度大小以及账期的长短是影响企业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为了加快资产的盘活,产生了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转卖获取融资的需求。
在销售回款阶段形成的应收账款,是一种以债权形式存在的资产。企业可以将这个权利作为质押获取资金支持。根据资金的直接需求方,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销售量较大的核心企业,二是应收账期较长的弱势企业。
第一种情况,核心企业是应收账款的融资方,由于销售量比较大,通常形成了较大的应收账款额度,但是众多分销商的支付周期存在差异,为了加快自身销售的回款,将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这种模式下的融资,是基于应收账款分散、小额多笔,违约率较低,可以形成应收账款资金池。
第二种情况,也就是应收账期较长的弱势上游企业作为融资方的情况较为常见。通常可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模式。直接融资主要是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如医药配送企业。而间接融资主要是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例如房地产企业供应链ABS。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的一种。是指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信贷限额条件下,采取随用随支的方式,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短期借款的融资方式。
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范围。2007年9月30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央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于2007年10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设,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
图 2.3.1.1 弱势上游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图 2.3.1.2 核心企业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对于下游过于强势的状况,可以通过金融产品缓解资金压力。如果应收账款的质量较好或者得到市场投资者的认可,可以通过将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变现,提前回笼资金,缓解资金链压力。
保理是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在保理服务中,卖方企业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与买方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卖方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帐管理、应收帐款的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
2.3.2.1 保理业务的基本类型
(1)按照应收账款的转让是否通知买方分为明保理和暗保理
明保理:也称为公开型保理,即保理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并指示其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付款至指定账户。
暗保理:也称为隐蔽型保理,即不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包括虽然已通知但未取得通知有效性的证据。
(2)按照是否承担坏账风险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也称回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后,买方到期不付款时,卖方承担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保理商融资的责任。
无追索权保理:也称买断型保理,是指买方如因信用问题而到期不付款时,保理商免除向卖方追索的权利。但买卖双方交易纠纷引起的账务风险保理商不予承担。这里的“交易纠纷”指卖方因未恰当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商务合同义务而引起的纠纷。只要买方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保理商即认为交易纠纷已经发生。
2.3.2.2 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1)业务准备阶段
企业在商务谈判时,即可将办理保理业务的意向告知买方,以便买方配合银行提供相关信息;同时配合银行业务人员提供企业基础资料以及与买方的历史交易资料;
(2)业务审批阶段
在受理企业的保理业务融资申请后,银行会为企业综合情况核定融资额度,根据买方资质核定买方信用额度,并与企业签订《国内保理合同》等协议;
(3)应收账款转让阶段
企业发货后,通过办理发票转让手续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若采取明保理模式,企业需要提前在银行开立保理回款专户,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同时要求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后将款项付至回款专户;
(4)融资发放阶段
银行根据受让企业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发放融资,具体融资比例可视企业的经营、资信等综合情况逐步提高,但一般不超过80%;
(5)应收账款收款阶段
发票到期后,银行为企业提供收款、催收等服务,在扣除融资本息与相关费用后将余额划至企业的结算账户。在有追索权保理模式下,若买方到期无法付款,则银行可向企业行使追索权,要求回购应收账款;在无追索权模式,若买方到期无法付款且没有发生商业纠纷,则坏账风险由银行承担。
2.3.2.3 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模式
供应链金融保理的业务模式主要是直接保理、反向保理、保理池和票据保理等。
(1)直接保理
直接保理业务即是处于整个供应链的卖方将其对于买卖交易中的买方(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据此对卖方进行保理融资。保理按照业务设计形态不同,分为明保理、暗保理。同时根据可否对转让应收账款的卖方进行追索,又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需要核实买方的资信情况,并据此对卖方核实保理融资额度。其一般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
(2)反向保理
反向保理又被称为逆保理。主要适用于与核心企业有稳定贸易往来或者和核心企业有良好合作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反向保理中,核心企业将有资金需求的其自身或成员企业的供应商推荐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根据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的应收账款,在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承诺付款的情况下,向供应商提供融资。反向保理中,核心企业的信用情况是保理公司的风险关注重点,在一些情况下,保理公司和核心企业是合作关系或关联关系,有些保理公司是核心企业专门下设的用于处理其集团内部和供应商之间应收账款的机构。
(3)保理池融资
保理池融资的业务模式和直接保理的业务模式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融资方向保理公司转让的应收账款不是一笔,而是多笔,该多笔应收账款集合在一起形成应收账款池。保理商根据应收账款池的应收账款金额和质量向融资方提供融资。
保理池融资除了能够挖掘零散应收账款的融资能力,还能够通过多个买方的应收账款来降低单一买方的还款能力。由于买方分散,不易同时发生不归还的情况,可借此避免供应商在贸易流程中出现的信用风险。由于其业务模式和直接保理的业务模式类此,可参考直接保理的业务运行模式,只是其模式中的应收账款为多笔。
(4)票据保理
通常意义中的票据保理是指基础贸易中的供应商将其持有的关于对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保理公司对其保理融资后,由核心企业或其成员企业向其开具发票以支付该笔应收账款。由于市场上创新做法不断,票据保理也呈现出几种不同的形式,一般来讲,市场上的票据保理业务通常有如下三种:
1)先保理后附票。该种模式即是基础贸易中的债权人转让应收债权获取保理融资,债务人向保理公司支付票据,用于支付该笔应收账款。
2)先附票后保理。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已向债权人签发/转让票据。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自债权人处受让已用票据支付的应收账款。保理商为控制风险,一般要求债权人将已取得的票据背书给保理商。
3)纯票据保理。即保理公司只根据保理融资人提供的票据即向其提供保理融资,保理融资人不向保理公司转让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