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思怡八年祭/陈章

達之

2011.06.26 12:43 转贴发表在 猫眼看人

李思怡八年祭\ 陈章【杂文月刊2011年07期】

这个名字,只是“音译”,以讹传讹,将错就错。她随母姓李,因没有出生证、户口簿;没上过托儿所、幼儿园;没买过医疗保险之类;甚至,虽然她1999年底出生于成都这所大城市,但从未照过像,否则摄影师也许会在相片下面写下名字……直到2003年6月上旬被锁在屋里10多天活活饿死,在我们这个浮躁、功利的社会里激起一阵小涟漪后,关心时事者才从媒体上得知她叫李思怡,而她的实际名字是“李思仪”。

2003年6月21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处的居民们闻到三单元一楼25室散发出一股臭味。他们猛然想起,这里住着一名吸毒的单身母亲李桂芳和她一个“来路不明”的小女儿,已经好长时间没有见到这母女二人了,大家预感不妙,立即报警。

民警到后,破门而入,发现一具小女孩的尸体。

调查显示,案情极为简单。

6月4日中午,李桂芳将女儿小思怡锁在家里,和往常一样出去“找点钱”,结果在超市偷了两瓶洗发水被发现,保安将她带到金堂派出所。

凭着警察的职业嗅觉,值班民警黄小兵看出李桂芳是吸毒人员,提出要作尿检。经请示副所长王新,得到批准。尿检结果呈阳性。写到这里,笔者不禁赞叹,这位民警的责任心和专业水平,还都挺高的。然而,八年前一幕令人锥心泣血的人间惨剧,也正是从这里开场了。

6月4日下午,李桂芳被批准强制戒毒。

晚上22时,王新开车押李桂芳去成都戒毒所。李桂芳拉住车门不肯上车,告诉警察,她有个女儿锁在家里,哀求先回家安顿孩子,没人理睬。上车后,她仍不断地请求,让她回一下家,把孩子安置好了再跟他们走。她还请求民警给她二姐打个电话,请她帮助照顾孩子。但,还是没人理睬。——“李思怡惨案”开庭时,渎职民警的辩护律师针对这一指控的辩辞是:吸毒人员的话不一定可信,警务人员没有救助违法人员家属的义务——此是后话,暂且不表。

从金堂县到成都,李桂芳家是必经之路。当她发现车过家门口时,救女心切,用头连续猛撞车门。在这种情况下,王新终于同意给打电话。李桂芳二姐家里的电话打通了,但是没人接。

王新又打电话到李桂芳家所在地团结村派出所值班室。接电话的是m民警。根据派出所的值班记录和电信局的记录,法庭确认了这次电话。应该说,这时候的黄新,表现还是不错的,他为李思怡创造了一个活下去的机会。但这一朵希望的火苗,熄灭在m民警的手中。团结村派出所距离李桂芳二姐家不足200米,距离李桂芳家也仅仅一个街区,但是m民警们什么也没有做。

再说金堂派出所,按法律规定,黄小兵必须在三日之内将《强制戒毒通知书》送达李桂芳的家属、所在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但是黄小兵没有送。事发之后,人们发现,这3份通知书还躺在他办公桌的抽屉里。

行文至此,笔者颇感不解,这位曾“凭着警察的职业嗅觉,看出李桂芳是吸毒人员,提出要作尿检”,可谓又红又专的民警,在同一事件过程中,怎么又如此一点都不忠于职守?

如果m民警和黄小兵们,能够做到他们抬头就可以望到的办公室墙上标语所写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那位可爱的李思怡小姑娘,就不至于活活饿死。今年,她11岁了,会和我们一起高唱“今天是个好日子”。

据小区里的邻居说,李桂芳非常疼爱这个女儿,她经常外出不知干什么,出门前就把女儿锁在家中,然后或早或晚就带点食物回来。也许是习惯了这种生活,这孩子平时不爱哭闹。

小女孩万万没有想到,从2003年6月4日这一天开始,妈妈再也没有回来……

整整17天,这个世界照常运转着,没有任何人知道到有个三岁的小女孩在屋子里无助、痛苦地挣扎。那段时间天气非常热,她没有东西吃,也没有水喝。活活渴饿而死。死前,她曾努力想打开门,门上留下一串细细的血迹……到6月21日人们破门而入时,她倒在门后的地上,头发已大部分脱落,尸体高度腐败,腹部及四肢皮革样化,头面部、颈部及会阴部有大量蝇蛆附着,最大蝇蛆长1.6cm左右,面部及颈部大部分软组织被蝇蛆啃噬,面颅、头颅骨部分裸露。经法医检查,她的小脚已经踢肿了,门后有一块脱落的漆,右手指甲不同程度损伤。喉咙红肿。衣柜被翻,明显是在找吃的东西。专家通过地上的痕迹,根据死者将大便小心的放在卫生纸里面的状态,认为小女孩生前一直在努力求生,并慢慢的死去,这种绝望的死比世上任何酷刑都要残忍……有记者描述说:她一定一次次踮起脚尖想打开暗锁,她一定一次次扑打着房门大声哭喊:妈妈,我饿;妈妈,我渴……直到喊不出声音。

她的名字首先出现在成都的地方报纸上,继而出现在全国各地的媒体上,出现在香港凤凰卫视的画面上,出现在美国之音的报道里,她的悲剧在媒体上喧嚣了一阵。

社会学家康晓光痛心疾首地写道:“整整十七天啊,在这个人满为患的世界里陪伴她的只有孤独,在这个霓虹灯照亮的不夜之城里投向她的只有黑暗,在这个酒饱饭足的幸福时代里她却被活活饿死了……”

……谁杀死了李思怡?难道凶手仅仅是警察吗?孩子的母亲没有责任吗?那个不知姓名的生父没有责任吗?孩子的亲戚没有责任吗?制度没有责任吗?价值观没有责任吗?互联网上,群情激昂。

连李家的邻居们也被骂上了: “不要放过那些可恶的邻居!我不相信当夜深人静的时候,他们会一点听不见孩子的哭声,一天两天三天,一家两家三家,他们全都是死人吗?孩子活着他们听不见哭声,死了怎么就能闻到臭味呢?难道他们只有嗅觉,没有听觉吗?这个罪恶的小区,雷劈它!——请不要指责这些网友情激乱骂人,能够在网上作此留言的,都是良知未泯的性情中人。

自省的声音也不少,一位网民说:“在一个人类已经从愚昧和野蛮的黑暗时代走出来几百年的今天,在食物摆放满了超市、清水充溢了每一根水管的城市里,在一栋住满了人的楼房里,在一个距离警岗只有100米的巷道里,在一个母亲恳求警察照料一下她被关在家里的孩子的跪地哭喊里,让一个三岁的无助生命,慢慢地在饥渴中死去……我一生中从没有过这样耻辱和罪恶深重的感觉”。

至为理性的,当属学者萧翰的说法:“这不是一个共同犯罪的故事,却是一个共同罪孽的结果;在李思怡悲剧中,没有人能幸免于罪。”

是的,没有人能幸免于罪,包括笔者。

30年前,我在《读者文摘》读过一篇文章,标题忘了,主题倒记得,是介绍美国“是儿童的天堂,中年人的战场,老年人的坟场”的。文中有这么一个细节,刚移民美国的中国留学生张某,将女儿锁在家里,匆匆去银行办事,看到排队人多,于是向人家说好话,我将3岁的女儿一人锁在家里,请让我先插队办理一下。不料,队伍中马上有人报警,结果,张某被警察带去“喝茶”,警告她没有尽好女儿的监护责任。幸亏是初犯,如果“累犯”,绿卡都要被吊销。因为,他们的国度,容不得这种未能监护好婴幼儿的父母们居住。

国情大不相同,有些事情实在不能随便类比,这美国佬也的确有点小题大做,神经兮兮。只是,由于某种“表象”上的相似,使我联想起30年前读过的这篇文章,于是,信手拈来,权为这篇祭文作结,而已。

20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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