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姐讲婚姻家庭法: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会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基本案情:

蒋某和徐某于1999年1月结婚。婚前蒋某较为富裕,名下有三套别墅,徐某婚前没有工作,嫁给蒋某后还是在家操持家务,生活开销均由蒋某负担,2010年两人结婚11年,婚后徐某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怀孕,而蒋某则很希望要一个孩子,两人因此常常吵架,矛盾不断。2014年,两人感情破裂,协商离婚。

徐某听很多朋友说,结婚满八年,婚前财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徐某认为自己对蒋某在婚前买的三套别墅,拥有一半的产权。萧来并不认同徐某的主张,认为三套别墅属于他个人所有,不应视为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解析:

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中就明确规定,个人财产除非有特殊的约定,否则不会因为婚烟关系而产生变化。

婚前的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该财产的处理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婚后依旧属于个人财产。本案中,蒋某婚前购买的三套别墅属于蒋某的个人财产,与徐某无关,即使两人结婚满八年,这三套别墅依然是蒋某的个人财产,两人离婚的时候,并不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其实徐某如果懂法,结婚后就应该和蒋某签订协议,只能通过与蒋某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这三套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这三套本属于常某个人财产的别墅就可以变成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方才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答: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已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于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袁律师法律提示

根据目前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财产除了夫妻之间有特别约定外,是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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