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在深首次入法,临终是否抢救由患者决定

如果有一天您年老力衰,病入膏肓,面对临终抢救,您是希望家人和医院孤注一掷,对您积极救助,还是希望他们果断放弃抢救,让您体面离开?

事实上,临终抢救到底应该谁说了算?是否应该把抢救权交给病人自己,历来是一个争议很大的社会话题。

长期以来,形成正方和反方两派观点。

正方的观点以道德、法学、医学三个领域作为支撑。

道德正方认为,我国有几千年的传统美德,人并不属于自己,一个人轻易结束自己的生命是自私的。而对于子女来说,全力抢救临终父母也成为最大的孝道,作为临终的父母,也应该坦然接受子女的这种孝道。

法学正方认为,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那么,任何老弱病患获得积极救助,这是作为我国公民的合法权利,既然病人有这个权利,就应该接受,或者说享受这种权利。

医学正方认为,所谓医者仁心,作为医院就应该全力救助病人,哪怕最后救不回来,或者救回来导致生存质量大幅度下降,这些统统没必要去管,只管全力以赴抢救就是。

正方观点总结一下就是,临终病人无权处分自己的抢救权。

而作为这个课题的反方,和正方针锋相对,也分别基于道德、法学、医学,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道德反方认为,当一个人日暮西山,病入膏肓,给他全身插满管子,用各种药水维持着痛苦的生命,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

其次,法学反方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这种生命权绝不仅仅只是享有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对于临终患者面对生命存亡,应该采取何种医疗措施?也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权。

最后,医学反方认为,明知道这位病人救过来,生存质量会严重下降,却还是硬生生把他救过来,让他天天挣扎着苟延残喘,这样做不但是过度医疗,浪费医疗资源,反而挤兑了另外一部分患者的医疗资源。

大家看,正方和反方,这两派的观点实际上各有道理,所以谁都说服不了谁。

那么,您同意哪一方的观点?

临终抢救权,到底应不应该交给病人自己?

最近,深圳开创全国先河,抛开争议,抢先一步建立“生前预嘱制度”,把临终决定权交给了病人自己。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修订稿规定,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思表示。

用简单通俗的话来解释,就是如果病人事先立了预嘱,要求自己临终的时候不要做无谓的抢救,那么医院就应当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的时光。

不管深圳这个条例规定是否可以顺利走下去,这都是一项积极的举措,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因为这体现出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正在进一步普及和深化。

你可能感兴趣的:(生前预嘱在深首次入法,临终是否抢救由患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