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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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所谓“行动”( Handeln )意指行动个体对其行为赋予主观的意义——不论外显或内隐,不作为或容忍默认。“社会的”行动(“Soziales” Handeln )则指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关涉到他人的行为,而且指向其过程的这种行动。

纯粹类型的意义,是指以概念建构的方式被当作一种或多种行动者的类型来想象其可能的主观意义。此处并不牵涉到客观正确的或是形而上学式的“真正”的意义。这中间存在着关于行动之经验科学的区别,例如社会学与史学相对于其他具备“正解”的学科领域,如法学、逻辑、伦理学、美学,它们的企图都是想确立其考察对象的“正确”及“有效”的意义。

从事相同的行动,并不是理解的必要先决条件:“要理解恺撒,不必然要成为恺撒。”“再体验的可能性”( Nacherlebarkeit )对理解的精确性是重要的,但不是意义诠释的绝对条件。一个过程可理解和不可理解的部分经常是互相混合而相关联的。

对一种以类型建构为目的的科学分析而言,所有非理性的、由情感决定的行动要素,都可以视作与目的理性行动的概念式纯粹类型的“偏离”( Ablenkungen )部分加以研究与描述。

意义可能得自许多相关的目的,若没有论及意义的话,这样一个客体就全然无法理解。所谓的理解,因此是关系到行动者对行动或作为手段或作为目的的选择,而且也常牵涉到行动的指向,只有在这样的范畴中,才谈得上对这种对象的理解。

事情前后序列的诠释,如果我们根据经验的规则发现它始终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便是“因果上妥当的”( kausal adäquat )。诠释在意义上妥当的例子可见于算术问题的正确解法,如果它和我们所接受的推理原则、计算规律相符合。

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其被给定的发展诸因素是最重要的。即使在后期也必须考虑它们和其他因素的持续互动,而这些先决条件通常是决定因素。

实际的社会学经验研究以下列这个问题开始:是什么东西决定且导致个人和在此“共同体”中的参与者,能以这种合群的方式出现且持续这样存在?

仅止于风俗习惯的行动的稳定性,基本上立足于下列事实:即那些不将自己行动倾向它的人,便会“不自在地”行动,也就是说,他必须忍受大大小小的各种不方便和不愉快,而只要他周围的大多数人仍旧依循着固有的风俗行事,这种情形便不会消失。同样的,利害状况的稳定性也来自:若有谁不将自己行动指向对方的利益——他不去“估计”它们——那么他会受到对方的强力抵制,或得到他不愿见到和不在预期中的后果,换言之,他因此而承担了伤害自己利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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