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行人因交通肇事判3年赔117万,中国式过马路,啥时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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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宁波鄞州区法院4月24日一审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计117万余元。

事情是这样的。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谢某在鄞州区一马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步行闯红灯横穿马路,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行驶的邓某相撞,谢某逃逸,邓某因头部撞击钝性物体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经认定,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造成事故后逃逸,承担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看似平常的一次闯红灯,不仅使对方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自己也锒铛入狱,并附带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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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近年来关于非机动车、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闯红灯而造成的恶性交通事故时有报道,网上搜索诸如“闯红灯交通事故”,能找到的案例更是数不胜数,差不多每个城市都有几起这样的事故出现。打开那些网页,惊悚的文字描述,惨烈的视频和照片,大家都会为之动容。但是令人困惑的是,这个浅显的道理谁人不知?这些可怕的事故谁未听闻?可我们只要出行在大中城市,总能见到大量电动车、自行车和行人面对红灯熟视无睹、横穿马路悠哉游哉的场景,有时候你要是驻足等待红灯,反而感觉自己是“另类”了!

为什么国人的这个“特色”行为屡教不改呢?仅仅归结为文明素质欠缺不解决问题,要说都是急着赶时间也不可能,那么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笔者试图做些简单分析,不论正确与否,只是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这个问题,从自身做起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有那么难做到吗???!!!

首先要归咎于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

笔者长期观察注意到,只要有一两个带头闯红灯者,多数人都会不假思索地跟上,笔者往往属于最后的“滞留”人员,其实心里也有些蠢蠢欲动,只好尽力克制。“别人都闯,我也得过”的从众心理在这里表现得淋漓尽致。

根据社会心理学研究,从众心态源于人们以某种群体为基准来采取行动,所以“参照群体”非常重要。笔者进一步认为,从众行为可以分为平均化参照群体(如面对不确定事件时遵从多数人的行为)、向上极化参照群体(如粉丝对偶像的模仿)、向下极化参照群体三类。在遵不遵守交通规则这件事情上,由于相互间能保持匿名、受惩罚概率很低,人们很可能会暂时性地降低自己的道德标准,参照那些较低的道德标准来指导自己的行动,这个行动具体来说就是闯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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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闯红灯出事故的概率毕竟是较低的,尤其是实施严格监控的城市主干道,“礼让行人”(被)执行的相当到位,行人的侥幸心理会更强。

其次是习惯性行为在作祟

既然从众行为是遵从别人行为来进行的,那么闯红灯的“带头大哥”又是怎么回事呢?排除真有非常紧急事务、片刻耽搁不得的情境(那也不应该违反交通规则),“带头大哥”多数是习惯性地、下意识地充当“色盲”,也就是说,他的生活经历指导他这么去做,没什么为什么,也不是他有意要违反交通规则,而是他脑海中存储的生活经验里,大多数人、大多数这样的环境下都是这么做的。这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有的城市、有的路口闯红灯明显少于其他地方。

道路交通的安全法则全国通用,但是从统一的社会规范到统一的文明交通,这中间有个重要的过渡环节,那就是社会习惯。从建立社会规范到形成社会习惯,就是文明演进的过程。

再次是交通信号设置不够合理

第一,为了确保交通安全,现代城市的路口一般都把机动车直行、左拐分离开来,这样造成一个不好的现象,行人站在一个十字路口,经常在前进的两个方向上都是红灯。这主要是因为在两个方向的车辆左拐时,行人都不能过马路。

第二,在先左拐还是先直行的顺序设置上,不光城市之间不统一,甚至一个城市的不同路口也不一样,无论是机动车驾驶员还是行人,在不熟悉的路口都可能被迷惑。

第三,除了十字路口、丁字口外,有的路口设有五个方向(六个的我没见过,说不定也有),这样的路口等待红灯的时长无疑会增多。此外,在有高架桥地方的红绿灯设置也会更加复杂。对于行人来讲,毕竟也是要考虑出行的时间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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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信号的设置涉及我们每个人,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深入调研,科学设计行之有效的交通信号规则,出台全国统一的标准。

最后是对闯红灯现象的惩戒手段不足

第一,对于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第(二)项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这个规定,只要不是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他就会获得一定的赔偿,这里面固然有人道主义的考虑,但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闯红灯行为。

第二,对于一般意义上的闯红灯,只能界定为“不文明行为”,发现这样的行为,只能对行为人进行劝导,其效果不是很好。同时,在大大小小每个路口由交警现场执勤的成本太高,文明交通志愿服务也难以长效坚持,即使坚持下来,他们的劝导效果也远远比不上交警,能起到一次性的制止作用,但无法达到长效化——下回还会闯红灯。

现在很多城市增强了惩戒手段,有的在行人闯红灯时电子播报语音提示,有的利用道路口的LED大屏幕播放闯红灯者的违法录像,有的甚至在路口使用了自动喷水装置……可以看到,对于闯红灯者的处置方式,正在由“劝导”向“警示”转变,这是创建城市文明的需要,也是提升现代人素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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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对于“中国式过马路”,我们需要的是客观对待、主动改变——它主要不是闯红灯者自身文明素质的原因,而是复杂的社会原因造成的。之所以分析它的成因,就是想来个社会心理学专家、国家有关部门、社会志愿者组织,最主要的是我们公民自己的“总动员”,运用多种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闯红灯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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