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7日)

问题1:给职工报销的子女医疗费用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解答: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那么,企业给职工报销子女的医疗费就一定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呢?

答案是:不一定。

因为在国税函〔2009〕3号中是有限定条件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

当然,子女是直系亲属,但是不一定是“职工供养”,因为子女有可能是成年子女且已经参加工作的。

对于“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其实劳动部门早有规定和界定(可在现在人社部门网站查询或人社热线电话12333咨询)。

具有供养关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因此,对于职工报销的子女医疗费,只有满足存在“供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问题2:我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请问我单位派遣的残疾人员工,应计入用人单位还是派遣单位呢?

解答: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以及抵减应缴纳的残保金等优惠政策。

一、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通常是员工与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派遣单位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用,但是工资发放却存在两种情况,接受派遣的单位也可直接发放,对于接受派遣的单位直接发放的工资,是否满足上述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在总局层面没有见到有规定。因此,建议企业跟主管税务局确认,以避免税务风险。税务机关也应从鼓励与支持残疾人就业的角度出发,尽量让企业享受税务优惠政策。

但是,作为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由于不满足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将接受劳务派遣的残疾人算为本企业元,不得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残保金方面的规定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问题3: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雇主责任险,虽然是商业保险,但是在保险分类是归为财产保险类的。

但是,在2018年前,全国各地税务局都以属于“商业保险”的名义不得扣除。

典型的是总局的在当时的解答:

【问】我公司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该险种属于财产险,为减轻因员工的意外情况而给雇主(公司)带来的潜在损失,其保险理赔款直接支付给公司而非员工。我们认为此险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中的“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的范围,因而可以在税前扣除,不知我们的理解对否?请予以明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是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的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不能在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不过,随着时代的进步,总局也意识到上述问题的不对,终于出台了规定予以纠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自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从2018年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虽然有点晚,但是还是盼来了。

问题4:非营利性团体可以申请开具发票吗?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规定:

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第二条)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第五条)

非营利团体从事营利的经营活动,应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规定在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

非营利团体按照规定从事非营利活动,收取款项的,不属于经营活动的,不能开具发票,应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领取专门的财政票据,比如从事公益事业的慈善基金会应申请捐赠专门票据。

问题5:国企出租房屋,将租金在合同中变成了服务费,开发票也开的服务费发票,请问是否涉及违法?

我们租了一个国企的房子开饭店,拿到合同后发现本来约定好的房租,在合同中变成了综合服务费,发票也是开的服务费..请问这是不是涉嫌偷税漏税?

解答:

这是典型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一、开票方的影响

两种开具的差异在于:

1、少交增值税

通过将房屋租赁开具成服务费,可能是为了少交增值税。房屋出租,在营改增后取得的房产和一般计税的情况下,税率是9%,而服务费是6%。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房屋出租征收率是5%,服务费是3%(疫情期间是1%)。

2、少交房产税

房屋出租的房产税需要按照租金的12%缴纳,税负较高。避开出租行为,就可以按照房产原值的1.2%缴纳,税负会降低很多。

二、发票接受方的影响

作为发票接受方,接受不合规的发票有非常大税务风险。

1、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根据规定,接受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一旦发现,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严重者还有罚款。

2、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接受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已经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旦发现,就需要企业按照规定去补开发票,否则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既然发现了问题,建议及时要求更改。

问题6:增值税发票可以次月开么?

2月交了一笔钱,想开增值税发票,但是没有及时提供他们要的材料,现在想开,并把资料带过去了,但是他们说,因为我没有提供资料,所以月底已经和一些不需要发票的统一开增值税发票了,请问我还可以开么?

解答:

按照描述,应该是2月份发生了经济交易,但是由于作为购买方没有提供开具发票所需的资料,比如购买方的名称、税号、地址、银行账号等,导致销售方在当时因为无法开具而没有开具。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定,对于真实发生的经济业务,销售方应该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在交易当时没有开具的,事后销售方也应开具。

开具发票,是销售方应尽的法律义务;索取发票,也是购买方的权利。

实务中,很多商家(销售方)会以各种借口或理由,推诿而不想开具发票,从而达到偷税漏税的不良目的。

您作为购买方在次月要求开具发票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可以先跟对方讲讲道理,如果对方一意孤行而拒绝开具,您可以通过12366举报与投诉等。

问题7: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请问我们公司将自产产品作为试用装,免费送给潜在客户,用于市场推广。会计上,我们直接将这部分支出按照账面成本计入了销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在申报表中,又该如何填写呢?

解答:

一、视同销售的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对于提问描述的赠送试用装,是需要视同销售的。同样,按照规定也是属于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

二、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一)会计处理

您们的账务处理应该是:

借: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

贷:产成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照市场价或组税价格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

1、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填写申报表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二步:填写填写《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第三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具体填写过程,可以参阅我以前分享的文章以及其中的实务案例。

问题8:个人给公司借款 但开不出发票怎么办?

准备给一家公司借款一万 一年期,约定利息100 但是去税务局 说不给开利息发票 ,我就问税务局怎么处理 税务局大厅答复我们无法回答这个问题,但是你们之间的借贷是合法的 只能说这么多。

我跟那个公司都签合同了 那公司说没发票也可以 打个收据就行了 这样可以吗?利息100元那个公司会按照利息的20%替我代扣个税吗?(税务给我的答复是:你又不是股东 人家凭什么给你代扣)

我都不知道到底谁说了算?

解答:

您肯定遇到假的税务人员了,哈哈哈!

第一:您要求肯定代开发票,是合理的,税务局应该代开。只是发票金额100元,没有达到起征点,税务局没有税可以收。

第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问题,税务人员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个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取得利息所得,除银行存款利息是免税的外,个人借款给企业并取得利息不免税;支付方应该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第三:企业境内支付属于应税范围内,应取得发票,但是对于支付给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的可以不需要发票,也就是低于500元的就可以不要发票。不要发票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还是必须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率是20%。

问题9: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如何计税?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关注我,每天分享财税实务。

你可能感兴趣的:(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