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

前次作业中对收入确认模式做了些学习笔记,但各种类型企业、各种业务模式下的实际业务确认方式也不尽相同,正好当期工作中遇到一类不是很常见的收入确认模式,就当作结合实际情况,对收入准则进行深一步的认识。

今天分析的是一般工业企业的“寄售模式”,该寄售模式并非在经销处寄放商品并委托其销售,而是说为了客户使用产品的便利且提高生产效率,企业提前将一定数量的产品运输到客户指定的位置,并根据客户领用的产品明细情况来确认收入。

这样的一种销售模式显然是对客户更加有利,甚至在责任义务划分上有点霸王条款的意思。一般而言,该种模式对应客户属于规模较大客户,相对于供应商而言处于明显强势地位。针对于该种销售模式,企业应该如何确认收入,是将客户签收的全部商品都确认收入,还是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客户发送的领用明细来确认收入?则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的定义来判断,并结合寄售模式的案例进行说明。

一、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将对收入确认条件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提前将一定数量的产品运输到客户指定的位置,在这种情况下风险报酬并没有转移,按照寄售合同的性质,企业仍然享受对产品的所有权。在客户领用后,相关产品的风险和报酬才转移至客户处,在会计处理上,企业也是将这部分产品记为发出商品,等客户领用之后才能确认收入。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客户随时可以领用寄售的产品,但是法律层面上企业仍然享受所有权,在客户领用前企业并不能完全满足该条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合同的约定,只有双方对领用的产品进行确认,才能确定销售产品数量,从而收入的金额才能可靠计量。

(4)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在客户对领用产品确认后,才意味着其承认应付企业货款,相关经济利益达到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只要公司已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制度,每笔销售产品有明确的营业成本数据,则可满足成本可靠计量。

二、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的依据

在工业产品寄售模式下,确认收入首先要满足购货方已领用了公司产品,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通常情况下,要满足上述条件,最可靠的方式是与客户就每月实际领用的产品明细进行对账,企业根据双方对账确认的明细来确认收入和应收款项。双方对账数据一是可以确认客户产品,确认风险报酬已转移,二是可以确认领用了多少产品,对收入数据进行计量,三是客户确认的对账单表明客户承认相关的货款,企业很可能取得该经济利益流入,可确认应收账款。

当然,为避免客户随意确认领用数量,企业一是要控制每月末各客户未结算产品数量,避免可以故意少确认领用量,二是定期在客户处盘点期末的未结算产品,印证客户实际领用公司产品数量,对发出商品有明确的把控。

三、寄售模式下收入确认案例

寄售模式在汽车零配件行业比较普遍,经查询案例,2017年上市的百达精工(603331)招股书对其寄售模式的收入确认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发行人存在寄售销售模式:发行人部分产品发送至客户指定的中转仓库形成发出商品,客户按需提货,使用后每月按约定时间和方式与发行人核对实际使用数量,发行人按与客户核对的使用数量,根据合同约定开票并结算。

对客户按实际领用数量结算的寄售销售模式,公司产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客户已耗用公司产品,且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已确定,已经收回货款或取得了收款凭证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产品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客户每月会按照约定时间将其使用的公司产品数量以对账单形式通过其供应商系统平台或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给公司,因公司取得对账单后可根据与客户约定的单价确定销售金额并且在客户使用公司产品后公司实质上已取得收款的权利且预计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公司已建立完整的成本核算制度能够对相关成本可靠的计量,故公司在取得对账单后根据对账单上客户使用公司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

对客户按实际领用数量结算的寄售销售模式,公司将产品交付至客户指定的中转仓库后客户仅承担对该部分发出商品的保管责任,并不承担该部分发出商品发生的减值风险以及非保管责任产生的毁损灭失风险,故该部分发出商品的主要风险并未转移至客户。

(二)主要寄售客户的对账方式

(三)印证客户实际领用公司产品数量的内外部证据

公司订单管理员每月根据送货单或装箱单、客户对账单编制客户中转仓库发出商品月报表,记录中转仓库发出商品的收发存记录。在“期初结存数量+本期收到数量-本期领用数量=期末结存数量”的等式中,通过公司定期对中转仓库的盘点记录可确定发出商品期初和期末结存数量的准确性,通过核对送货单或装箱单可确定中转仓库收到的发出商品数量(即等式中本期收到数量)的准确性,通过核对客户对账单可确定客户实际领用公司产品数量(即等式中本期领用数量)的准确性,故印证客户实际领用公司产品数量的内外部证据主要为公司对中转仓库的盘点记录、送货单(经送货人、中转仓库管理员签字确认)或装箱单、客户对账单(含领用量及结存量信息)等。

具体执行上,公司主管业务员每月对所辖销售区域的客户中转仓库结存的公司发出商品根据重要性对部分中转仓库进行实地清查抽点。公司营销部会同财务部每半年一次对国内中转仓库进行实地盘点,每年一次对国外中转仓库进行实地盘点,以确保发出商品数量账实相符。

(四)相关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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