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法考复习记录】Day18 善意取得与居住权

好久没记录了,今天学习了民法的善意取得规则和居住权规则、地役权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可以适用于物权、担保权和用益物权。其中,物权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不动产,动产(含特殊动产)。担保权包含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
一般规则为:
1、行为人在受让时为善意,即不知晓相对人为无权处分
2、相对人以自己的名义无权处分标的物
3、完成公示行为。

特殊规则:

物权的适用
不动产:

1、不动产登记簿登记错误
2、以合理价格获取(不合理高价可善意取得,而低价不可善意取得)

一般动产:

1、以合理价格获取
2、完成除占有改定以外的交付行为,包括指示交付,现实交付和简易交付
3、不属于盗赃物、遗失物、隐藏物、埋藏物等非基于原占有人意愿而获取占有的物品
ps:占有由于非基于占有人意愿而被侵夺的是盗赃物,欺诈、胁迫等获取的财产属于赃物

特殊动产:

1、登记不是特殊动产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但可影响行为人是否善意的判定。
2、若善意取得人得知特殊动产非登记在交易人名下,仍然取得该特殊动产,影响其善意的判定

担保权的适用
抵押权、质押权

1、若善意取得时,善意取得人知晓物上设立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的,则抵押权和质押权不消灭。若不知晓的,这两权消灭。
2、担保权的善意取得没有以合理价格取得的条件

居住权

居住权设定的条件:
1、默认为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偿
2、合同、登记

居住权的效果:
1、居住权人的必要家属也可使用设立居住权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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