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一名利用航班延误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经查,李某自2015年,用亲友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目前,她因涉嫌保险诈骗罪和诈骗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1. “骗”
关于两个罪名,争论焦点就是到底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以下分别讨论诈骗罪以及保险诈骗罪。
(1) 诈骗罪 – 骗的含义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五,仅展开讨论“骗”这一关键要素。
按照现在了解到的事实,该女子是通过研究某航班延误以及天气情况,通过计算延误概率,然后“押赌”买的保险。如果是概率事件,那这种行为似乎更类于“赌博”,而不是“骗”。
当然“骗“也有多种形式,由于这里李某利用了天气,我们看看涉及三方的诈骗形式对其是否适用。诈骗中有一种三角诈骗,骗子不直接骗被害人。举例说明:某甲去某乙家,某乙上班去,家里只有保姆,某甲骗称某乙让他把某乙的西装全部拿去干洗,保姆上当,将某乙西装拿给某甲,某乙被骗。这种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统一的情况,称为“三角诈骗”[1]。回到我们手头的案件,李某算不算是通过骗天气而去骗保险公司呢?显然“天气”不可能被骗,也不可能处分财产,所以不符合三角诈骗。
那李某是否属于利用“天气”行骗的间接正犯呢?所谓间接正犯就是自己不动手,以他人(实行人)为工具,且实行人与间接正犯之间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一种犯罪行为。粗糙的理解就是利用别人去犯罪,别人不知道[2]。在此案件中,李某并不拥有操控天气的强大能力,天气也不能被骗,所以认为李某是诈骗的间接正犯似乎也很不妥。
(2) 保险诈骗罪 – 虚构保险标的
a. 财产利益说
保险诈骗,关键问题是李某是否属于“虚构保险标的”,这就涉及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这一重要议题。有观点认为,延误险属于财产险,必须有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才可能理赔[3];由于李某是借用别人的身份证信息购买的保险,所以没有财产损失,其构成“虚构保险标的“,这种观点实际上造成延误险理赔无法操作,因为这种损失是非常难以计算的。譬如我只是出去玩的,延误对我造成的只能是一定的精神损失,那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证明我的损失呢?
b. 契约自由说
另外一种更为切实的观点是“航班延误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险,不是要证明航班延误给投保人造成了实际损失才成立。”[5] 一位保险资深从业人士直言,一般而言,只要提前24小时购买航延险,后续出现延误情况,都可以正常赔付。也就导致了少数能了解到航班延误的内部信息,以及熟悉航延险赔付流程的人钻了空子。[6]
那保险公司为何仍坚持卖这种有漏洞的险种呢?这不外乎经济上的考量,经营门槛低,而且客源稳定[7],并且在概率上利用这种漏洞获利的人应该非常少,除非是内部人员,但是内部人员这样干,可以想见风险控制是相对容易的。据报道,李某是航空公司前员工,对于理赔的流程以及相关规定熟知,再加上其过人的“天分”,这是她能钻到这个空子的重要原因。
2. ”赌“
如果承认这是李某利用概率获利,这种对于偶然事件发生与否的博弈是否又属于赌博罪的犯罪客体呢?首先,并非任何赌博行为都成立犯罪,刑法意义上的赌博只有两种情形:1)聚众赌博,以及2)以赌博为业,并且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将李某这种算概率的行为归于刑事意义上的赌博行为,实在不妥,脑洞一下同事间三人成众赌领导今天早上迟到不迟到,那算不算聚众赌博?按照常理感觉这样归类很是不妥。
3. ”罪“
刑法由于是最后的手段,所以入罪必须严格考量,一个重要的入罪限制就是必须达到主客观相统一,不能仅仅因为恶意满满而主观入罪,否则逞一时之快,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假设说李某的行为属于诈骗,那对于那些总要出差的群众总归是不好的,人生总有那么几次点背遇到延误,由于谨慎买了延误险,那岂不是要担心自己的不幸造成诈骗呢?
4. “罚”
(1) 李某的亲友们
让我们将目光转向群众,根据民警给出的信息,李某是以购买理财产品为名骗取了亲友们的身份证明信息。但是骗取身份信息本身不是犯罪,顶多能成为别罪的犯罪预备。
反观那些出借身份证给李某的亲友们,他们这种出借身份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不过这是200元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是刑事法律责任。[8]
(2) 李某
李某骗取亲友身份证明信息购买的保险合同由于缺乏被保险人(亲友们)的合意,是一个无效无效,按无效合同去处理,李某要把保险赔款“吐”出来,但是合同不讲究惩罚性赔偿,是不是这种惩戒就够了呢?
李某这种行为,如果不能以合适的方法予以制裁,不知道老百姓普遍是答应还是不答应,虽然你要给李某扣个犯罪的帽子,我估计难度肯定很大,这个难度就在于您在给其定罪的同时必须把其行为与我们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行为给区分的明明白白(详请看我上面脑洞的例子),把这罪与非罪的微妙区分说清楚,难度很大,因为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因为李某薅羊毛的对象,我看到了一种很诡异的欢呼。
我个人觉得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对于天才还是不宜放任不管,还是宜将其纳入社会的正轨,历史告诉我们不学有术的人对人类灾难多是贡献良多,想想蔡京,想想秦桧,一等一聪明,一等一的 坏,他们的聪明只能害人。
当一个坏的天才薅了你不敢薅的羊毛的时候,千万不能理解为“庶民的胜利“,他总归不可能站在你庶民的一边,我不明白欢呼的点是什么。
其实我个人觉得既然这件事情刑法管不了,让她把钱吐出来就可以了。
我本来是很学究的认为李某可能一定程度上侵占或者盗窃了亲友们的保险赔偿金,但是这必须建立在保险赔偿金合法的基础上,但是我并不认为会有亲友在这个风口浪尖嚷嚷去追认这个保险合同。何必呢?
虽然2020年见识了不少“小概率不发生”这一概率基本理论的疯狂“崩塌”。但是人性毕竟不是一个概率的问题。我甚至觉得这件事情上保险公司是否有风控的必要,毕竟现行的做法最大限度便利了老百姓,能钻空子的毕竟是千古一人。我倒是觉得这个故事的重点是这个社会别让有才的人闲置,你说你每天上班就能发挥才干,我在家算概率是为了啥?没必要吧?李某这严格意义上算不算是“不劳而获”呢,我倒觉得是才华发挥错了地方。据说李某是失业的,果然金陵形胜,自古人才辈出。我觉得一个最美好的社会形态,就是应该好钢用在刀刃上。虽然这很难,但不妨追求一下。
尾注
1. 张明楷 :《刑法学》,第四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第894页。
2. 当然也有利用有故意的工具的行为,但是行为人的故意与间接正犯的故意并不重合,例如日本的屏风案,间接正犯甲想杀乙,于是利用想破坏乙屏风的某丙,唆使其在中午时分向屏风射击,由于乙中午均在屏风后休息,于是乙也中弹身亡,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3. 李刚。我见丨女子获赔航班延误保险金300余万的罪与非罪。https://mp.weixin.qq.com/s/dxlNUYAHBF8pAn7BV_tkUg。
转引自:微信公众号“法大保“。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2日。
4. 刘婷婷。 中青报:靠飞机延误险赚300万 法律该如何定性。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0/0612/c1003-31744023.html。
转引自:人民网。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2日、
5. 金泽刚。买飞机延误险被抓:“虚假”未必是诈骗犯罪。 http://guancha.gmw.cn/2020-06/12/content_33907745.htm。
转引自:光明时评。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2日。
6. 北京商报。 “亡羊”不“补牢”,航延险骗保多发背后中小险企的难言之隐。
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0-06-11/doc-iirczymk6508715.shtml
转引自:新浪财经。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1日。
7. 北京商报。 “亡羊”不“补牢”,航延险骗保多发背后中小险企的难言之隐。
https://finance.sina.com.cn/chanjing/cyxw/2020-06-11/doc-iirczymk6508715.shtml
转引自:新浪财经。
发布日期:2020年6月11日。
8.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