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欢的艺术——中国书法(36)
南北朝书法
南北朝时期的书法进入北碑南帖时代。此时书法以魏碑最胜。
魏碑,是北魏以及与北魏书风相近的南北朝碑志石刻书法的泛称,是汉代隶书向唐代楷书发展的过渡时期书法。晋至八王之乱,王室内讧以后,势力逐渐衰微。在北方,随着西晋的灭亡。形成了"五胡十六国"的混乱时期。后拓跋氏结束十六国,建立北魏,促成了一百四十九年的相对统一,这是北朝。
北朝书法以碑刻为主,尤以北魏、东魏最精,风格亦多资多彩。代表作有《郑文公碑》《张猛龙碑》《敬使君碑》。此时书法是汉代隶书向唐代楷书发展的过渡时期。康有为说:“凡魏碑,随取一家,皆足成体。尽合诸家,则为具美"。钟致帅《雪轩书品》称:"魏碑书法,上可窥汉秦旧范,下能察隋唐习风。"唐初几位楷书大家如欧阳询,虞世南,褚遂良等,都是取法魏碑的。
晋室东迁至灭亡,从公元三一七年至公元四二零年,是南朝。
南朝书法,也继承东晋的风气,上至帝王,下至士庶都非常喜好。南北朝书法家灿若群星,无名书家为其主流。他们继承了前代书法的优良传统,创造了无愧于前人的优秀作品,也为形成唐代书法百花竞妍群星争辉的鼎盛局面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主要书法家及作品:
(一)智永(南朝-隋唐)
是王羲之的七代孙子,王羲之第五子王徽之的后代。
他是严守家法的大书法家。他习字很刻苦。冯武《书法正传》说他住在吴兴永欣寺,几十年不下楼,临了八百多本《千字文》,给江东诸寺,各送一本。他用废的笔,埋起来象冢一样。后人讲"退笔成冢"的典故就是从这儿来的。
明董其昌《画禅室随笔》说他学钟繇《宣示表》,"每用笔必曲折其笔,宛转回向,沉著收束,所谓当其下笔欲透纸背者"。他所写的《千字文》清何绍基说:"笔笔从空中来,从空中住,虽屋漏痕,犹不足以喻之"。我们细读他的墨迹《千字文》,看得出他用笔上藏头护尾,一波三折,含蓄而有韵律的意趣。董、何之说可谓精确、具体、恰当。
其主要作品有:《千字文》
智永《真草千字文》墨迹本(传) 每页29.3×14.2厘米 日本私人藏。
《真草千字文》真草二体,是智永传世代表作,也是我国书法史上的留传千古名迹。据载智永曾书《千宇文》八百本,散布江东诸寺,现传世的有墨迹、刻本两大类。
(1)纸本墨迹卷。册装。卷首已残,仅存正文二百行,不避隋唐帝讳,又有数字与唐以来传本不同,如“召”,后世本作“吕”等。据考此卷于唐代时即已传入日本。原为谷铁臣旧藏,故一称“铁臣本”。后归小川为次郎。后有杨守敬、内藤虎等跋,多认为墨迹本为智永真迹,但清代杨守敬等疑为唐人临本。
(2)另有敦煌所出贞观十五年(641)蒋善进临本,已残,存三十四行。
石刻本。宋代薛嗣昌(薛绍彭弟)据长安崔氏藏真迹于大观己丑(1109)刻石,今在陕西西安碑林。《金石萃编》载:帖共八石,石高八寸,宽二尺四寸,满行十二字。其中避唐讳如“民”、“基”等字皆有缺笔,赵德甫断为天宝以后人为之,见《语石》。此世称“关中本”、“陕西本”。但原石已佚,现存碑林者为翻刻。故宫博物院有宋拓本,有题签三:朱翼盒书二、王铎书一。另松江(今上海松江区)学宫等处亦有翻刻本,而镇江“宝墨轩本”则系由传至清初之真迹上石,刻手为刘光畅,刻艺极精,书法极美,字体温雅,但比“关中本”乏古意。此外还有“龙师起本”,缺首行十字,始于“龙师”云云,真迹传入清顾文彬家,刻入《过云楼藏帖》,此本较上述各本更下,或疑为后人临摹者。
《真草千字文》真草二体,是智永传世代表作,也是我国书法史上的留传千古名迹。据载智永曾书《千宇文》八百本,散布江东诸寺,现传世的有墨迹、刻本两大类。
(1)纸本墨迹卷。册装。卷首已残,仅存正文二百行,不避隋唐帝讳,又有数字与唐以来传本不同,如“召”,后世本作“吕”等。据考此卷于唐代时即已传入日本。原为谷铁臣旧藏,故一称“铁臣本”。后归小川为次郎。后有杨守敬、内藤虎等跋,多认为墨迹本为智永真迹,但清代杨守敬等疑为唐人临本。
(2)另有敦煌所出贞观十五年(641)蒋善进临本,已残,存三十四行。
石刻本。宋代薛嗣昌(薛绍彭弟)据长安崔氏藏真迹于大观己丑(1109)刻石,今在陕西西安碑林。《金石萃编》载:帖共八石,石高八寸,宽二尺四寸,满行十二字。其中避唐讳如“民”、“基”等字皆有缺笔,赵德甫断为天宝以后人为之,见《语石》。此世称“关中本”、“陕西本”。但原石已佚,现存碑林者为翻刻。故宫博物院有宋拓本,有题签三:朱翼盒书二、王铎书一。另松江(今上海松江区)学宫等处亦有翻刻本,而镇江“宝墨轩本”则系由传至清初之真迹上石,刻手为刘光畅,刻艺极精,书法极美,字体温雅,但比“关中本”乏古意。此外还有“龙师起本”,缺首行十字,始于“龙师”云云,真迹传入清顾文彬家,刻入《过云楼藏帖》,此本较上述各本更下,或疑为后人临摹者。
此帖代表了隋代南书的温雅之风, 继承并总结了“二王”正草两体的结体、草法,从体法上确立了它的范本作用。
此帖代表了隋代南书的温雅之风, 继承并总结了“二王”正草两体的结体、草法,从体法上确立了它的范本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