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刑法》修订后,第306条作为高悬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尽管法学家及律师们一直在热闹地讨论该法条的倒退,以及对律师制度的损害,对律师的不利益,但是一直却没有任何有权机关对这条明显有问题的法条提出意见,却在热烈的争议中一直在全国范围内成为威胁律师的一个很好的工具,当然,也有不少律师确实栽在了这条令人胆战心惊的法条下面。

尤其令人担忧的是,个别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被指控的有些做法,与一般律师在接受法律刑事咨询中的表现很有相似之处。例如,当事人或其亲属会问:“这样算贪污,如果顶账收钱算不算?”“我打他算故意伤害,怎样才能打了他还有不违法?如果说他打我我再打他算不算违法?”“没有证据,我如果让别人补写一个,在法律上算不算数?”这样的问题,律师往往会做出肯定的回答,而这些回答,就与某某律师被指控的所谓犯罪行为有着惊人的相似。在其他律师因306条出事的律师的情况看,基本都是一回事。某些办案人员心情好的时候可能没问题,心情不好的时候,可能就要考虑找点律师的事了。

在此,我郑重提醒大家,在刑事案件中,要注意以下问题:在刑事案件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慎用律师取证权。

慎重对待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的主观性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第三人出具的不好辨别真实出具时间的书证;如有此类证据,尽量让其直接交检察院、法院。

拿不准的,尽量只收集提交客观性证据,如银行的还款收据、对账单等客观上事后无法人为假造的材料等。

如确有证人证言,按照法律规定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证人只能交代法庭上的注意事项,对事实则不能事先予以干涉或者指导。确实有疑问的,可以在庭审发问阶段,通过设计问题多角度发问解决。

2、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其家属谈话时,要注意的问题:

要出示证件,告知身份,并记录在卷;

要告知律师职责,并记录在卷;

要告知被询问人的法律义务,并记录在卷;

要两名律师参与;

不要先制作好笔录,见到人后让其签字,要边谈话,边笔录;

最好一律师询问,另一律师笔录;

在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不能带其亲属进去与其见面,不能借通讯工具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不能传递物品、纸条等;

要根据案件情况及询问情况,多次告知其不能做假证,不能影响证人,不能给证人做工作;

笔录结束后,要由参与的两位律师在每一页上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笔录仅可作为律师工作记录,不能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

3、办理委托手续时,当场与委托人就合同内容作出约定,把委托合同、委托书中的委托权限、委托时间,承办律师等各项目填写完整齐全。

从临沂某律师被指控的案情看,委托书的订立日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证据,尽管法院并没有因这一点否认这个律师的行为,但是这也成为一审判决中在时间上无法自圆其说的一大漏洞。这个律师的辩护人就在辩护过程中对此进行了多次分析。

我们很多律师对委托合同、委托书的项目填写不全,这一方面不符合律师制作法律文书的严谨性要求,另一方面不符合整理卷宗的要求,最重要的是,一旦发生问题,律师就少了非常关键的、具有最强证明效力的证据!

4、注重做好律师工作笔记,并在个案中记录你为案件所从事的各种行为。

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自己,另一方面可以证明你对这个案件做了哪些工作。如果这个律师有工作笔记,详细记录了自己每一天的法律事务,就足可以对抗检察机关所取的证言中“过了几天”,“又过了几天”等语焉不详的模糊说法。

事实上,很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被告人被判处以后,因为结果不理想,反过头来投诉律师的现象屡有发生,提的最多的理由就是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做什么工作。齐鲁晚报甚至登过一篇文章,一个被告人虽有律师辩护,但仍被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亲属竟到法院起诉律师,认为律师没做什么事情,要求律师退回辩护费,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虽然这个事法院是否立案没有下文,但是如果律师可以提供详细的工作清单,足可以证明自己所做的工作情况,证明自己的工作量。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经常接到律师服务的客户的投诉,认为律师接受委托后,没做代理工作,导致案件败诉或者不理想。而投诉处理人员要求被投诉律师提供律师事务记录,很多律师无法提供。

我们每年都向各位同仁发放一个带日历的工作笔记,以前也曾制作了一份律师事务记录表,既要求律师把每天的工作事项做一简单记录,又要求律师们把每一个案件所做的工作记录下来。请各位同仁注意坚持。

5、你的卷宗材料不能交给你的委托人,也不能将法院阅卷笔录等材料复制给委托人。

在实践中,有一些律师会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将法院阅卷笔录或复印来的案卷材料交给委托人,这也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程所不允许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的辩护权与民事案件中的代理权是不一样的。民事案件中的律师代理权来源于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内活动。尽管律师的意见与委托人不一致,但如果委托人坚持,在律师向委托人陈述各自意见的合法性及对后果预测后,还是应当尊重委托人的意见。但刑事案件就不同了。刑事案件的辩护权部分来自委托人的委托,但是,接受委托后,律师的意见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提供,而不是一味的听命于委托人,辩护人与委托人的意见不一致是允许的。

6、慎重对待你的当事人。

律师有句俗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有事的时候才是人。”这是说,谈律师费用时,谈律师待遇时,甚至在其他没有办理完毕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可能满天飞花,又承诺,又许愿,其目的或者想让律师减少收费数额,或者想让律师做完案件再收费,但是当案件一旦做完,所有的许诺都是空白一片,甚至连人也找不到了。

在律师涉嫌犯罪的案件中,我们可以套用一下上面这句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有事的时候就不是人了。”几乎所有的律师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中,当事人委托人提供的证言都是指证律师犯罪最主要的证据。

我们无须指责当事人的翻脸不认人,我们应该想到,人在危急时刻最先的反应是自保,加之某些机关工作人员有意无意的引导、诱供,有的甚至直接就是逼迫,再加上当事人所处地位的劣势,像反咬律师一口这样无奈的事情,哪个当事人都可能做出来。

所以,当你的当事人信誓旦旦的保证“这事我谁也不会告诉”的时候,你不能就相信了他,你不能就为其逃避责任出谋划策,你不能放松了你的警惕,让你的话成为别人犯罪拉你下水的诱因。

在临沂,律师出事的也太多了,据我个人的不完全统计,临沂近十年来至少有七位律师因涉嫌辩护人伪证罪受到有关部门的侦查。被判有罪的至少有三个。在中国,律师一直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如果你没有能力规避风险,就最好绕着走,一笔或几笔律师费不收,总比到看守所转一圈好得多。问题的关键是,就算到看守所里转一圈没事,但是进去又能全身而退的律师太少了。

(本文起草于2009年4月,本次发布略有修改)

你可能感兴趣的:(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