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占有状态的变更
1.概论
一定民事事实的发生,会产生占有状态变更的效果:占有由A种状态变更为B种状态。这被称为“占有状态的变更”。举三个例子:
①甲将A房屋出租给乙,租期一年,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使用A房屋,甲表示异议,不同意续租(注意“甲不同意续租”几个字!为什么呢?答案在《民法典》第734条第一款)。
(a)租赁期间,乙对A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
(b)租赁期间届满,乙对房屋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
②甲将B车出卖给乙并交付,约定乙分期支付价款,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所有权。
(a)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乙为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b)在乙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时,乙的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甲的占有消灭;
(c)若乙违反约定,未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根据《民法典》第642条,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
③甲将自己的一头牛出卖给乙,同时约定甲借用该牛3个月。
(a)甲对乙以“占有改定”之方式交付出卖的牛;
(b)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前,甲对牛系自主占有;
(c)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之后,甲对牛的占有变更为他主占有
上面三个例子均容易理解,可以举一反三,全盘把握。稍有困难的是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须着重强调。
2.“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人“仅在内心”将他主占有的意思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意思,还不能产生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效果。此外尚需其他条件!仅在下列三种情形下,他主占有才能变更为自主占有:
①他主占有因(出卖、赠与等)新的法律事实变更为自主占有。
②他主占有人向使其占有之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
③使其占有之人非所有权人,且他主占有人知道这一点的,他主占有人须向使其占有之人和所有权人作出将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的表示。
3.“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①若因某种原因,善意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缺乏占有的权源(换言之,确知无占有本权)时,则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
②善意占有人,于本权诉讼败诉时,自诉状送达之日起(意思是:具有溯及力),视为恶意占有人。规定“溯及力”的原因:因为随诉状的送达,即使此前为善意的占有人,亦不得不重新审视其占有权源问题。
五、占有状态的推定与占有的权利推定
(一)占有状态的推定
1.概念
占有状态的推定,指基于占有的事实,在证明规则上,推定占有人的占有属于某种占有状态。占有人就占有之状态,毋庸举证,法律推定其占有系某种状态,欲否定该推定结论的人负证明责任,须提出证据,推翻该推定。占有状态的推定(又称事实推定)包括下列三点:
2.规则
①通过(购买、接受赠与、互易等)法律关系取得动产的占有的,推定为自主占有(占有人不负有证明买卖、赠与有效的证明责任;在买卖、赠与无效时,占有人不负有证明自己对无效不知情的证明责任)。
②占有人的无权占有被推定为善意占有。
③经证据证明,占有人在前后两个时间点均为某物的占有人,则推定在这两个时间点之间占有人继续占有该物。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
1.概念
占有的权利推定,指占有人主张其对占有的动产享有某种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的,推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权。系一种证明规则,旨在通过减轻动产占有人的证明责任,来保护动产占有人。详言之,其规则内容有三:
2.规则
①推定自主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所占有之动产的所有权
②推定(质押、留置等法律关系中的)他主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所占有之动产的他物权(质权、留置权等)。
③须注意:占有的权利推定不适用于“债权”,即不能基于占有人取得动产占有的事实,推定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相应的债权
(三)“基于动产占有的所有权推定”规则
“基于动产占有的所有权推定”规则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
第二个层次,“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
第一层次的推定规则具有适用上的“优先性”,仅在第一层次的推定规则不能适用或者被推翻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第二层次的推定规则。
①“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又叫“有利于现占有人的占有推定”),其规则内容是:动产的自主占有人,推定其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所有权。该规则有“一个基础”:占有人的占有须为“自主占有”。
该规则有“一个例外”:若动产系盗赃、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则不能推定自主占有人随着占有的取得而取得所有权(原因在于盗赃、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②“基于先前占有的推定”(又叫“有利于前占有人的占有推定”),其规则内容是:在不能适用“基于现存占有的推定”规则作出有利于现占有人推定的前提下,则推定前一个自主占有人取得所有权,并且该所有权一直持续存在。
六、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458条的规范含义:
1.法条
《民法典》第458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2.理解
《民法典》第458条提醒法律的适用者:
①“有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调整关于该物本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②《民法典》第459条至第461条系关于“无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定,因此,“有权占有人”与物的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适用《民法典》第459条至第461条。
(一)《民法典》第459条之规范内容
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使用的权利。因无权占有人使用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占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分三种情况:
①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使用占有物导致占有物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第460条之规范内容
该条规定了无权占有人与权利人之间的返还与费用补偿关系。其规范内容是:
①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权利人负有返还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义务。
②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人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其效用所支出的(修理费、保管费、饲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返还(补偿);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返还(补偿)。
★特别提示:《民法典》第460条的规范理由:
①无权占有不仅系对所有权的侵害,无权占有本身亦系一种不当得利,故权利人(主要是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②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不享有收益的权能,故权利人有权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民法典》第235条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可以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③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人为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其效用所支出的(修理费、保管费、饲养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成立不当得利,但为了惩罚恶意占有人,故排除恶意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仅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必要费用。该不当得利规则系关于不当得利返还的“特别规则”,应当“优先于”不当得利返还的一般规则适用。
★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与奢侈费用:
1.概念
①必要费用,指维持占有物的存在或其效用必须支出的费用。分为通常必要费用(如饲养费、保管费)和特别必要费用(如维修费、治疗费)。
②有益费用,指因利用或改良占有物而支出,且增加占有物价值的费用。如给马钉掌、装修房屋所支出的费用。
③奢侈费用,并非管理或保存占有物必须支出,亦不能增加占有物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给占有的狗拉双眼皮花的钱。
2.返还规则
《民法典》第460条仅对必要费用的返还(补偿)作了规定。根据通说,无权占有人对占有物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其返还(补偿)规则如下:
①恶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无权请求权利人补偿(返还),即仍适用《民法典》第460条规定的不当得利特别返还规则。[理由:对《民法典》第460条进行当然解释,举轻明重。恶意占有人尚且不能请求权利人补偿(返还)必要费用,更何况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
②善意占有人支出的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一般规则处理。因此,若有益费用和奢侈费用构成“强迫得利”,则排除善意占有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三)《民法典》第461条之规范内容
该条规定了无权占有物毁损、灭失后的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无权占有期间,无权占有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相应的返还与赔偿规则是:
1.无权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人还是恶意占有人)对权利人负有返还现存不当得利(如残存物、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义务。
2.无现存不当得利,或者返还现存不当得利后权利人仍有损失的,对损失的赔偿规则是:
①恶意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占有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毁损、灭失,亦同(因此,恶意无权占有人承担的是绝对严格责任)。
②善意的自主占有人,无论对占有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善意的他主占有人,因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未超越假想的占有权限之行为造成占有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
(一)占有保护概述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了对侵害占有的公力救济。所体现的法律精神是,占有虽为一种事实,不是权利,但系一种物的归属秩序,为了维护社会平和、促进物尽其用,占有(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也无论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受保护,仅保护程度不同而已。对遭受侵害的占有,民法提供两类保护:物权法的保护方法与债权法的保护方法。当然刑法还提供刑法的保护方法,自不待言。
1.物权法保护方法
(1)范围
占有遭受(侵夺、妨害、有妨害之虞)损害的,占有人可通过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使占有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此乃物权法的保护方法。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
①占有返还请求权;
②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③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
(2)特征
占有保护请求权有三个特征:
①其成立,不以加害人之过错为要件;
②仅要求占有遭受侵害,不要求占有人受有损害;
③不适用诉讼时效。
2.债权法保护方法
(1)范围
占有遭受侵害,且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为填补该损害,在符合构成要件时:
①有权占有人可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侵权损害赔偿或者不当得利返还;
②无权占有人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此乃债权法的保护方法。
(2)特征
为遭受侵害的占有提供的债权法保护方法有三个特征:
①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加害人之过错为要件;
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占有人遭受损害,无损害,则无赔偿;
③均系债权请求权,均适用诉讼时效。
(二)占有返还请求权
占有返还请求权,又称占有回复请求权,指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夺人或者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返还占有物。其构成要件有四:
①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
②请求人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无论系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亦无论系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③须自占有被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④被请求人为侵夺人及其继受人。
1.占有被侵夺
侵夺,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将占有人占有的占有物移转到自己管理控制之下。“无侵夺,则不成立占有返还请求权。”(法条的措辞是“侵占”,但该处的“侵占”必须理解为“侵夺”)。
2.请求人须为占有被侵夺的占有人
无论其为有权占有人还是无权占有人;亦无论其为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占有被侵夺的,且符合构成要件的,他们均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
3.须自侵夺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①1年期间期满未行使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消灭。
②根据通说,该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4.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以及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
①对“侵夺人”。须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之时,侵夺人仍为占有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均可)。相反,若侵夺人的占有已经(因为占有物灭失、岀卖占有物并完成现实交付等原因)消灭,则对侵夺人不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义务以可能为前提!)。
②“侵夺人的占有继受人”,包括概括继受人与特定继受人,但构成要件略有不同。具体而言:
(a)对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无论其为善意还是恶意,均可对其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b)对侵夺人的特定继受人(基于继承、企业合并之外的其他原因,如基于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从侵夺人处继受占有),若其为善意(受让时不知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不得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若其为恶意(受让时知道侵夺人的占有有瑕疵),可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
★特别提示:占有返还请求权的功能:
《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占有返还请求权,使占有脱离本权获得独立保护,其法律意旨在于,使占有返还请求权具有如下三项功能:
①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
②通过保护占有,保护占有背后的债权(因债权人不能享有物权请求权)。
③维护社会平和及物的归属秩序,禁止任何人以法律禁止的私人力量擅自剥夺他人的占有(包括无权占有)。
(三)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要件有五)
①占有被妨害。指以侵夺以外的方式妨碍占有人的占有。如在他人占有房屋的门前堆放垃圾、在他人占有的车库前停放汽车、产生高分贝的噪音等。
②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③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④请求人为占有被妨碍者(无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
⑤被请求人(请求的对象)为对不法妨害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包括行为妨害人与状态妨害人)。
(四)占有妨害防止(消除危险)请求权(要件有五)
①对占有的不法妨害虽未实际发生,但具有妨害的现实危险。
②妨害的现实危险具有不法性。
③为请求之时,妨害危险依然存在。
④请求人为占有人(无论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
⑤被请求人(请求的对象)须为对危险的除去具有支配力的人。
★有权占有的保护与无权占有的保护: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均受保护,但保护程度不同。
①对无权占有的保护仅为暂时、非终局 的保护,保护程度低。
②本权可强化占有,有权占有(特别是基于所有权的占有)获得终局、确定之保护,保护程度高。
2.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受保护程度的不同,在两个方面均有体现:
①对占有的物权法保护方法如此。
②对占有的债权法保护方法亦如此。
★特别提示: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
占有遭受侵害的,除前述《民法典》第462条规定的公力救济(如占有保护请求权)外,根据通说,在符合构成要件时,占有人还享有自力救济权。须注意:占有辅助人虽不享有《民法典》第 462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但占有辅助人可行使自力救济权。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是正当防卫和自助行为在占有保护中的一个变种(特别规定),包括:
①占有防御权。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在客观必要的限度内,占有人有权予以防 御。例如:对于抢夺财物的,得为反抗;对闯入房屋的,得为驱逐;对倾倒垃圾于其土地的,得为制止。
②占有物取回权。占有的不动产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实时排除加害人而取回;占有的动产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注意:不包括间接占有人)有权就地或追踪向加害人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