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努力学习笔记04


❤️募集与设立概述

(一)募集的意义

对于股权投资基金,资金的募集是开展基金投资业务的开始, 也是必要前提。只有募集到充裕、稳定的资金,才能够保证股权投资基金的顺利设立和健康运行。

(二)不同组织形式基金的设立要求

1. 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的设立,通常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设立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的流程。

2. 信托(契约)型基金

信托(契约)型基金不是企业实体,无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程序, 根据投资者和管理人签署的信托契约设立。

(三)基金募集与设立的区别

基金的募集是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的过程,主要考虑募集渠道、募集对象、募集过程合规性等问题。

基金的设立是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开展股权投资业务主体的过程,主要考虑基金组织形式、基金架构、备案登记等问题。

❤️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一)国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 养老基金

养老基金包括公司养老基金和公共养老基金;美国和欧洲市场股权投资基金的第一大资本供给者。

2. 大学基金会

大学基金会起源于欧美,其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是非营利基金会。

(二)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主要类型

1. 社会保障基金

中国最大的养老基金。

2. 工商企业

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投资资金来源。

3. 金融机构

包括保险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合格投资者制度

(一)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定义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制度起源于美国。

(二)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1. 原则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 投资于单只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

3. 净资产不低于 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万元的个人;

4. 认可某些持有特定金融牌照(如商业银行)或其他大型专业投资机构(如养老基金)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为当然合格投资者。

(三)当然合格投资者的类型

1.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 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 投资于所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募集方式

(一)自行募集和委托募集

1. 自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自行为其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2. 委托募集

基金管理人委托有资格的的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为其设立的股权

投资基金募集资金。

(二)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

1. 公开募集

通过公开渠道向非特定对象推介基金产品。

2. 非公开募集

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渠道进行非公开推介基金产品的行为。

❤️募集流程与主要资料

(一)募集流程

1. 募集筹备期

(1)撰写私募备忘录;

(2)会晤潜在投资者。

2. 基金路演期

(1)分发私募备忘录;

(2)准备募集推介资料;

(3)准备基金条款书;

(4)举行线下定向路演活动。

3. 投资者确认

(1)展开(反向)尽职调查、提供(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2)基金投资谈判。

4. 协议签署及出资

(1)履行募集合规程序

(2)签署基金合同和附属文件。

(二)募集所需资料

1. 私募备忘录(PPM)

2. 募集推介资料

3.(反向)尽职调查资料

4. 基金条款书

(1)经营 / 投资范围条款;

(2)运营成本条款;

(3)利润分配条款;

(4)资金承诺;

(5)缴款安排;

(6)退出与份额转让。

❤️法律依据与监管要求

(一)法律依据

(1)公司型基金:《公司法》

(2)合伙型基金:《合伙企业法》

(3)信托( 契约)型基金:《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证监会规范性文件

(二)监管要求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法规规定,依法由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形式。

❤️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资金募集与出资安排

(一)资金来源

各类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

(二)资金投向

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已上市企业非公开交易股权。

(三)募集制度

承诺资本制。

(四)适应性约定

1. 公司型基金:公司章程

2. 合伙型基金:合伙协议

3. 信托(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

(五)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

1. 公司型基金

有限公司不超过 50 人;股份公司不超过 200 人,且应当有 2 个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 合约型基金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 且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 信托(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1)信托计划: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 人,但单

笔委任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基金管理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单个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投资决策

(一)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1. 公司型基金

(1)董事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

(2)股东会

(3)监事会

2. 合伙型基金

(1)有限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

(3)合伙人会议

3. 信托(契约)型基金

(1)“委托人”(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

(二)投资决策

1. 公司型基金

(1)股东大会(股东会)对基金重大事项或重大投资进行决策。

(2)股东大会(股东会)聘任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负责聘任经理人员。

2. 合伙型基金

普通合伙人掌握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

3. 信托(契约)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高度控制基金决策权。

❤️与股权投资业务的适应度——收益分配安排

1. 公司型基金:时间安排、分配顺序灵活性较低。

2. 合伙型基金:根据投资者和管理人需求进行适应性安排。

3. 信托(契约)型基金:时间安排、分配顺序灵活性较高。

❤️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税负

(一)所得税

1. 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的税收规则是“先税后分”。

(1)收入总额

公司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①销售货物收入;

②提供劳务收入;

③转让财产收入;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⑤利息收入;

⑥租金收入;

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⑧接受捐赠收入;

⑨其他收入。

对公司型基金而言,“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中“转让财产收入”即公司型基金转让标的企业股权获得的收入。当以债转股或债加股等方式投资时,还可能存在利息收入。

(2)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各项扣除及以前年度亏损

(3)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税收优惠 / 抵免税额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 25%)

(4)投资者纳税要求

投资人为企业时,为免税收入;

投资人为自然人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代扣代缴,适用税率一般为 20%(双重征税)。

2. 合伙型基金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1)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亏损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应纳税额

①合伙人按“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②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层面不缴纳所得税。

③ 合伙人(含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为自然人时,适用5% ~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基金代扣代缴)。

④合伙人为公司时,计缴企业所得税。

⑤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下一层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3. 信托(契约)型基金

实务中,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及信托(契约)型基金通常均不作为课税主体,投资者应纳所得税一般也不实行代扣代缴,而由投资者自行缴纳。

(二)流转税——增值税

1. 项目股息、分红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增值税。

2. 项目退出收入

(1)项目通过并购或回购等非上市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不征收增值税。

(2)项目通过二级市场退出:征收增值税。

❤️公司型基金合同

1. 不同类型公司,公司章程应载明的内容

(1)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 适应股权投资业务内容

股东的权利义务,入股、退股及转让,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事项(包括投资范围、投资运作方式、投资限制、投资决策程序、关联方认定标准及关联方投资的回避制度,以及投资后对被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所投标的担保措施、举债及担保限制等),管理方式,托管事项(应列明托管具体事项,未托管时需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具体可以包括利润分配原则及顺序、利润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原则及顺序等),税务承担,费用和支出(通常需要列明基金运营费用的核算和支付有关的事项),信息披露制度, 财务会计制度(主要对基金记账、会计年度、审计、年度报告、查阅会计账簿的条件等事项作出约定),终止、解散及清算和章程的修订等。

❤️创业投资估值法

(一)创业投资估值法原理

创业投资估值法通过评估目标公司退出时的股权价值,再基于目标回报倍数或收益率,倒推出目标公司当前价值。

(二)创业投资估值法的步骤

1. 估计目标公司在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时的股权价值

2. 计算当前股权价值

当前股权价值=退出时的股权价值 ÷ 目标回报倍数=退出时的股权价值 ÷(1 +目标收益率)n

3. 估计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的要求持股比例,要求持股比例=投资额 ÷ 当前股权价值

4. 估计股权稀释情况,计算投资时的持股比例

❤️成本法

(一)账面价值法

公司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净值即为公司的账面价值。但要评估标的公司的真正价值,还必须对资产负债表的各个项目作出必要的调整。

(二)重置成本法

用待评估资产的完全重置成本(重置全价)减去其各种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该项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计算公式为:

待评估资产价值= 重置全价-综合贬值= 重置全价 × 综合成新率综合贬值包括有形损耗(物质的)和无形损耗(技术的)等。

❤️清算价值法

(一)清算的类型

清算大致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

(二)清算价值法的主要方法

假设企业破产和公司解散时,将企业拆分为可出售的几个业务或资产包,并分别估算这些业务或资产包的变现价值,加总后作为企业估值的参考标准。一般采用清算价值法估值时,采用较低的折扣率。

(三)清算价值法评估的步骤

1. 进行市场调查, 收集与被评估资产或类似资产清算拍卖相关的价格资料。

2. 分析、验证价格资料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逐项对比分析评估与参照物的差异及其程度,包括实物差异、市场条件、时间差异和区域差异等。

4. 根据差异程度及其他影响因素,估算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最后得出评估结果。

5. 根据市场调查计算出结果,对清算价格进行评估。

(四)企业估值方法的适用范围和包含方法

1. 相对估值法

(1)适用范围:创业投资基金和并购基金

(2)包含方法:

①市盈率倍数法

②企业价值 / 息税前利润倍数法

③企业价值 /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倍数法

④市净率倍数法

⑤市销率倍数法

2. 折现现金流估值法

(1)适用范围:目标公司现金流稳定、未来可预测性较高的情形;

(2)包含方法:

①红利折现模型

②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③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3. 创业投资估值法

(1)适用范围:创业早期企业;

(2)包含方法:基于目标收益率,倒推当前价值。

4. 成本法

(1)适用范围:辅助;

(2)包含方法:账面价值法、重置成本法。

5. 清算价值法

(1)适用范围:杠杆收购和破产投资策略;

(2)包含方法:破产清算、解散清算。

❤️估值条款与估值调整条款

(一)估值条款

估值条款直接影响着控制权及收益权。

投资前估值 + 新的投资额 = 投资后估值

估值条款通常同时会约定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

1. 创业投资基金通常以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或者是普通股为投资工具,以目标公司增资方式进行投资。

2. 并购基金更多采用普通股工具, 以受让目标公司原有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实践中,可能存在同时使用多种投资方式的情况。

(二)估值调整条款

1. 估值调整机制

估值调整机制在股权投资基金中也常常被称为“估值调整协议” 或者“对赌条款”。

(1)触发条件

①目标公司的实际业绩未达到事先约定的业绩目标;

②发生特定事件( 如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前实现 IPO、原大股东失去控股地位、高管严重违反约定等)。

(2)对赌安排

在一定期限之后如果企业未能完成一定指标,投资者会获得一定补偿,以弥补其由于企业的实际价值降低所受的损失。

2. 估值调整补偿

估值调整机制触发后,由被投资企业创始股东或其他利益方按照协议约定的计算规则向股权投资基金以现金或股权方式提供补偿。

(1)现金补偿类:通过行使回售权实现。

(2)股份补偿类:通过股东间以较低的名义价格进行股份转让或调整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的转换系数来实现。

❤️优先认购权条款与第一拒绝权条款

(一)优先认购权条款

1. 优先认购权定义

目标公司未来发行新的股份或者可转换债券时, 股权投资基金将按其持股比例获得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利。

2. 优先认购权作用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在未来公司增加发行股份时, 保护其股权比例不被稀释。

3. 不适用的特殊情况

(1)为上市而进行的首次公开发行(IPO);

(2)为建立员工持股计划而增加的股份发行;

(3)为履行银行债转股协议而增加的股份发行。

(二)第一拒绝权条款

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作为老股东的股权投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和第一拒绝权是最为常见的股东权利。

❤️随售权条款与反摊薄条款

(一)随售权条款

1. 随售权定义

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欲对外出售股权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以其持股比例为基础,以同等条件参与该出售交易。

随售权条款通常与第一拒绝权条款同时出现。

2. 锁定期

对创始人股东在目标公司的持股规定一定的锁定期,在锁定期届满之前通常不允许创始人股东在未经股权投资基金同意的情况下向其他第三方转让股权。

(二)反摊薄条款

1. 反摊薄条款的定义

(1)本质上是一种价格保护机制。

(2)适用于后轮融资为降价融资时,用于保护前轮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2. 反摊薄条款的保护方式

(1)完全棘轮条款

最大限度地保护前轮投资者的条款。前轮投资者过去投入的资金所换取的股权全部按新的最低价格重新计算,增加的部分由创始股东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向前轮投资者转让。

(2)加权平均条款

A=B×(C + D)/(C + E)

其中,A 为前轮投资者经过反稀释补偿调整后的每股新价格;B 为前轮投资者在前轮融资时支付的每股价格;C 为新发行前公司的总股数;D 为如果没有降价融资,后轮投资者在后轮投入的全部投资价款原本能够购买的股权数量;E 为当前发生降价融资,后轮投资者在后轮投入的全部投资价款实际购买的股权数量。

❤️保护性条款与董事会席位条款

(一)保护性条款

股权投资基金为保护自身利益而设置的要求目标公司在执行某些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或对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为时,需取得投资者同意的条款。

创业投资中,目的是保护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防止其利益受到大股东侵害。

保护性条款针对的通常是涉及投资者经济利益或者公司控制权的重大事项。

1. 一定规模以上股权或债权的发行;

2. 一定规模以上的资产处置;

3. 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交易;

4. 重大关联交易;

5.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兼并、收购、分立、合并或清算事件;

6. 公司章程、董事会结构或议事规则的变更;

7. 公司业务范围或业务活动的本质性变化;

8. 会计政策的重大变更或外部审计机构的变更等。

(二)董事会席位条款

董事会席位条款指的是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和目标公司之间约定董事会的席位构成和分配的条款。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董事会席位条款的实质是对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分配进行约定。

❤️回售权条款与拖售权条款

(一)回售权条款

1. 定义

回售权,是指满足协议约定的特定触发条件时,股权投资基金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目标公司股权以约定的价格卖给目标公司创始股东或创始股东指定的其他相关利益方。

2. 触发条件

(1)业绩不达标;

(2)未及时改制 / 申报上市材料/ 实现 IPO;

(3)原始股东丧失控股权;

(4)高管出现重大不当行为。

3. 功能

(1)达到估值调整的目的;

(2)保障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具有一定流动性,并得以获得畅通的退出渠道。

(二)拖售权条款

1. 定义

指如果有第三方向股权投资基金发出股权收购要约,且股权投资基金接受该要约,则其有权要求其他股东一起按照相同的出售条件和价格向该第三方转让股权。

2. 目的

(1)保障股权投资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被第三方并购而成功实现项目退出的权利。

(2)拖售权可以保证投资者作为小股东,即使不实际管理、经营企业,在它想要退出的时候,原始股东和管理团队也不得拒绝,必须按照它和并购方达成的并购时间、条件和价格完成并购交易。

3. 行使条件

(1)股权投资基金提出要行使拖售权时,公司创始股东有权按照第三方买家提出的同等交易条件受让股权投资基金在公司的股权;只有在公司创始股东拒绝受让的情况下,拖售权才能被行使;

(2)第三方买家对公司的估值必须高于某一事先设定的数额。

4. 拖售权与随售权的关系

(1)参与交易方式

拖售权:股权投资基金强迫其他股东进入股权投资基金与第三方的交易。

随售权:股权投资基金欲强行进入其他股东与第三方的交易。

(2)交易价格确定

拖售权:股权投资基金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随售权:其他股东与第三方协商确定的价格为准。

❤️竞业禁止条款、保密条款与排他性条款

(一)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指在投资协议中,股权投资基金为了确保目标公司的良好发展和利益,要求目标公司通过保密协议或其他方式,确保其董事或其他高管不得兼职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的职位,同时, 在离职后一段时期内,不得加入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保密条款

保密义务是双方共同的义务:

1. 对股权投资基金而言, 其在投资过程中知悉的目标公司的非公开的技术、产品、市场、客户、商业计划、财务计划等信息通常均属于商业秘密;

2. 对目标公司而言, 其在融资过程中所知悉的股权投资基金的非公开的尽职调查方法与流程、投资估值意见、投资框架协议及投资协议条款等信息通常均属于商业秘密。

(三)排他性条款

排他性条款要求目标企业现任股东及其任何任职职员、董事、财务顾问、经纪人或代表公司行事的人在约定的排他期内不得与其他投资机构进行接触,从而保证双方的时间和经济效率。

投资方如果在协议签署之日前的任何时间决定不执行投资计划,应立即通知目标企业,排他期将在目标公司收到上述通知时立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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