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新【婚姻法】,它对女性释放了最大的善意

(1) 房产有别——认清现实才能更好的前行

前不久,闺蜜与丈夫一起购房,向我咨询不动产证上的属名问题。

他们觉得夫妻双方领完证,婚后财产及负债都是共有,那证上写谁的名字都一样。

我找了比较权威的《婚姻法》关于房产的司法解释:

2003年1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同样,了解网络上广为传播的解读版本:

两个版本都传达一个意思:房子的产权归属更加明确。

房子为夫妻婚后共同购买、负债为共同所有则房产为共同所有,因此闺蜜的理解是正确的。

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买/男方父母赠予的。婚姻结束后,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婚姻存续期内,女方只是免费住了男方的房子。女方在房产方面是没有保障的。

在高离婚率的时代,没有房产的女方净身出户的可能性高。

因此,经济和精神独立的女性对婚姻的选择会更顷向于独立平等,相互提升而非依赖。

有人说:这样的婚姻法只保护财产,不保护爱情?离婚率会更高。

其实不然,这是更好的保护爱情。

有一对公认模范夫妻的朋友,双方在婚前就达成一个共识:随时做好离婚准备。

在常人眼里,觉得不可思议。朋友却道:这是在保护他们的爱情。婚姻里,女性的经济和精神独立自由,男性是有忌惮心理的,做着随时离婚的准备,双方会更加珍惜彼此的感情。

夫妻双方一致认为:婚姻只有认清现实才能更好的前行。

(朗朗点评:其实这是《婚姻法》被诟病得比较多的一点——没有有保护婚姻中弱势方的财产权。然而,“婚姻”从来都只是法律概念,是财产保障概念,而不是爱情本身啊!)

(2) 夫妻共同负债——砸碎了女性身上的一道枷锁,善!

一直以来我们对于夫妻一方负债的认知都是“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有负债共同担”。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典型的的例子就是: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夫债妇还”,被判背负2亿元巨额债务。

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夫妻双方负债问题又有新的规定:

权威版

解读版

也就是说,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部分),另一方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这让我想起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故事。

一对夫妻闹离婚,起原因于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为朋友做贷款担保。朋友还不上贷款后遭银行起诉,丈夫因担保责任,需要卖掉房子为朋友还款。

该种情况适用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三条。

按照此前的《婚姻法》来看,婚内负债即使对方不知情,婚离了,债照样要还。

而这一次,不知情的一方可以有底气的说:你的债我不背。

本次夫妻共同负债司法解释解救了那些婚姻中被共同负债坑惨的无辜女性,砸碎了女性身上的一道枷锁,是对女性释放善意。

③ 如何在婚姻中“自保”?

那么,终将或者已经步入婚姻的我们该如何从法律角度应对接下来的婚姻?

基于法律的严谨性及个案的复杂性,如果婚姻出现状况,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也许你会觉得,百度上面可以解决的事情为什么一定要花钱找律师咨询?

盲目百度吸引第N手知识,当事件越发严重时,你会后悔莫及。

同时这也是对法律知识的不尊重,对自己的不负责。

要有舍得花钱为专业知识付费意识。

001 刷新之前对于婚前婚后财产、财产赠予等所有权问题的认知。

法律讲求证据。婚前婚后、婚内或个人、负债或赠予都需要有证据进行证明,因此如果有重要个人财产(房产、存款、贵重金属)、投资(股票基金)等都需要留有凭证、凭条。

多一个举动,多一分保障。

002 关于家庭债务的重新理解。

关于债务的司法解释,从债务源头上:夫妻共同债务叫“共债共签共还”;夫妻另一方未知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不还。这样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④ 结语

我再次意识到,未来在接收知识时,会先思考下信息源的准确性。要不,可得贻笑大方。

以下是来自律师朋友的话:

1、法律是没有新旧之分。法律具有权威性,尤其像刑法、民法,婚姻法、这种大的部门法不可能随便被修改或替换。因为法律有滞后性,当新的刑事发展出现法律无法规范的情况下,就会出一些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调整。

因此“新婚姻法“这个说法是错误的。那为什么我还是以“新婚姻法”开头呢?为的就是吸引你们的注意力啦!

2、法条解释不可能是单拎出来的,要结合上下文,整个部门法,整个条例,整个法律体系综合理解的,单拎出来是有问题的。

希望我们更加尊重法律、尊重知识、愿意为专业知识付费,而不是跟着网上的传言“人云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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