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课|花50万参加培训中途却要退款,法院:不支持

创新创业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从不缺少创业的故事。很多人在看到别人成功的商业模式后,也想学习借鉴,从中分一杯羹。这不,当事人于某斥巨资学习新型经营模式,却中途要求退款,到底发生了什么?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例吧。

案情回顾

甲公司是一家设立在西海岸新区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手工艺技术服务、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纸制品等。2017年,于某开始了解甲公司的经营模式,有意向从事该行业,并于2018年1月与甲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甲公司安排人员对于某进行教育咨询服务,培训期限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共计五个月,培训费50万元。合同订立后于某支付了培训费用,甲公司为其提供了教育咨询服务,并由于某在每课时的教育咨询服务表上签字。

然而,在培训了几个月后,于某以甲公司无培训资质,也未对于某提供实质性培训,培训表上的签字存在事后补签或连续补签的情况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返还培训费。

看到这里,想必大家跟小编有同样的疑惑。培训5个月,培训费50万元!这种“天价”培训费的收取是否合理?于某能否如愿要回培训费呢?

法院经审理查明

于某经过长期了解有意向从事该行业,经协商后与甲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后于某认为甲公司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青岛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要求取得相应培训资质,存在过错。本案中,甲公司对于某的培训是一对一专门业务知识、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没有面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体招收学员,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甲公司不需要获得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甲公司提供的教育咨询服务表显示,自2018年2月至2018年6月,甲公司为于某提供教育咨询服务,于某在每课时的服务表的“咨询人签字”处签字确认。对于部分签字可能存在事后补签或连续补签,系于某对甲公司培训内容的事后确认。如果甲公司没有实际培训,于某可以要求甲公司继续补课,或拒绝签名确认。因此,于某以存在事后补签、连续补签而主张甲公司没有实施培训,并要求返还服务费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于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内容是提供教育咨询服务。教育培训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组成部分,而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不少消费者因签约不慎而遭受损失。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订立教育培训合同时应注意考察教育培训机构的资质与能力,并在签约时将对方的重要承诺以详尽、准确的方式写入合同,对于培训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亦应谨慎审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且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对方违约,要及时留存相关的证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在“签字”时也要注意,防止因“签字”行为造成事后确认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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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来源:青岛市黄岛区法院

原标题:《花50万参加培训, 中途却要退款, 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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