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官员的废与起:出赀幸进之途,有多少殊恩滥用

晚清拾遗录(三十九):买椟还珠。

纵观有清一代,雍正是清朝起废之制的肇端者,此时清朝官员被“废起”尚无定例,以督抚保荐、地方留用为主。至乾隆朝,起废之制逐渐完善,途径也更加多样。这一时期,清朝皇帝对起用废员尤其重视,特旨起废成为废员被重新起用的重要途径。嘉道以后,“捐复”职衔成为废员起复的捷径。尽管清朝的庙堂之上,一再避免捐复沦落成出赀幸进之途,但至清末,捐复已难避殊恩滥用之嫌。毕竟庙堂之上的用人,乃江山社稷的图治之要,应求优则赏,谬则罚,罪则惩。在清朝时期,受到处分而被撤职之官,统称为“废员”或者是“废官”,但是有些废员可再被起用,重新任官,其中之门道,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圣眷加身。

废员在清朝宦海,是一个高光的群体,因为清朝官员被革职后,一般继续受到都察院等的监督,不许擅自行动,有些废员还可帮办事务、委任差事。所以,革职并不意味着宦海生涯的终结,庙堂之上念及此内未尝无“可及锋而用之人”,特定起废之制,给予这些废员自新的机会。早在入关前,清已有起用废员的记载。皇太极时,废官俄屯同吴巴海出征有功,授为“牛录章京”;达雅齐奉遣至明朝宣府北张家口与明人创议开市,有裨国计,授为牛录章京;伊尔登随武英郡王、和硕郑亲王出掠京畿,及进攻锦州城,获有军功,接着皇太极恢复其原职,算是名正言顺的“圣眷”之下的废起。

康熙五十六年,康熙帝准领侍卫内大臣傅尔丹之请,再往西北地区增发的种地人员中,于八旗废官内选取愿效力之人。这一时期起用废员,主要是因某一具体事务的需要,带有一定的随机性,尚未形成完善的规定。雍正元年,雍正帝对废员按罪之轻重进行区分,虽没有明确说给犯有“公罪”之人重新起用的机会,但他指出:“因公诖误革职人等,虽经削职,尚德改过自新,安知其日后不仍堪效用也。”例如官员题奏本章抬写错误、朝班失仪等均属“因公诖误”。雍正帝强调“因公诖误”,实则强调犯错的性质。顺、康时期,往往因事临时委用废员,并无固定的、通行的起废办法。

最终,雍正二年,准许地方督抚择因公诖误、廉静爱民、声名素著之“废员”,可以 “秉公保题”。赴部引见此制,肇端于雍正朝,至乾嘉时期应用最为广泛。尤其是清朝皇帝即位之时,更将其作为即位恩诏中的定例。皇帝申谕起废之令,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特旨或恩诏起废;二是遇万寿盛典,加恩起用废员;三是巡幸途中接驾,皇帝加恩起用废员。不过到了雍正六年,有“各项革职之人,可捐复原职原级”的记载。此后,几经增订,渐成定制,成为嘉道以后起用废员的主要办法。废员更是以此为捷径,以捐资的形式,希图朝廷宽典,以至于所谓的殊恩被滥用,择优再起、改过自新的机会,成为出赀幸进之途。

参考资料:《历史档案》、《清朝的废员及起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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