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天休”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应对措施

“2.5天休”与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应对措施

今年我国旅游业受到新冠疫情的严重冲击,损失或破万亿,各地纷纷出台刺激旅游消费措施,其中重要措施之一为“每周2.5天休息制度”,以湖北为例,2020年5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四条第(十三)项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优化调整夏季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外出旅游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我国指导处理用工关系的《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其中许多规定,是依照每周休息两天设定,,在各地纷纷贯彻落实“2.5天休”制度的情况下,原有规定还能否适应?“2.5天休”制度如何与原有规定相融合,以保证法律规范之统一?本文拟对此展开一些探讨。

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每周2.5天休,并仍然按照每天工作8小时的话,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为36小时,并非40小时;如一周工作40小时,则每天不可能只工作8小时,势必突破每天8小时的时间限制。对于如何调整,是在前四天每天增加一小时,还是在某一天突然增加数小时,还是就按每周36小时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个人认为因执行2.5天休制度而调整每日的工作时间时,可不受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限制,超过部分不应属于加班,每周超过40小时除外。

加班制度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实行“2.5天休”前,每天工作八小时,那么意味着劳动者即便加班,也应每日工作不超过9小时,特殊情况下,也不能超过11个小时。然而在“2.5天休”制度下,劳动者某一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可能是9个小时(因为要保证工作到40小时),那还能否继续安排劳动者在该天继续加班1—3个小时呢?个人认为,不应当继续安排加班,首先“2.5天休”主要是针对“有条件”的单位,如果每周工作40小时都不足以完成本周工作,还要加班,很难说这样的单位是“有条件”的;其次一般不超过9小时,最长不超过11小时,是国家考虑到劳动者的健康做出的规定,超过这样的日工作时长,可能影响到劳动者的健康。

法定节假日制度

我国通常实行法定节假日与周末结合在一起休假的制度,2020年“劳动节”就是将前后两个周末与5.1当日结合起来,形成的五天小长假。实行这种连休,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旅游消费。在“2.5天休”制度下,还有无必要实行这种连休?在实行连休的礼拜,还有无必要实行“2.5天休”?个人认为,在法定节假日出游的概念已深入人心,成为一种行为习惯,人们乐意采用旅游的形式过节,因此连休对刺激旅游消费作用巨大,且能加深民众对法定节假日的认同,在“2.5天休”制度下,有必要继续实行法定节假日与周末连休。在存在法定节假日的礼拜,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在实行“2.5天休”,按照原来2天休,就可以满足民众旅游需求。

年休假制度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这意味着职工有享受年休假的权利,单位有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在实行“2.5天休”制度时,是否还应继续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能否采用将年休假安排在每个周五下午的方式执行“2.5天休”制度?个人认为,虽然实行了“2.5天休”制度,但因调整了其他工作日工时,员工每周正常时间并未减少,其正常休息时间并未增加,故应继续享受年休假。因国家实行“2.5天休”目的是增加休息时间,让职工不光在享受年休假时出去旅游,平常周末也可,以刺激旅游产业。如将每周天安排出的半天时间作为年休假,则员工一年期间休息时间并未增加,达不到刺激旅游的目的。

日平均工资计算规则

依照劳社部发【2008】3号文第二条规定,按每周两天休计算,每月计薪酬天数为21.75天,即日均工资=月均工资÷21.75.在“2.5天休”制度下,日均工资计算方式应否改变?如按2.5天休计算,则每月工作天数减少,日均工资增加。而日均工资是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的依据,对劳动者权益具有一定影响。个人认为,现行法律框架下,应继续按照原计算方式执行,“2.5天休”是调整其他工作时工作时间等导致的,是在遵照原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具体措施适当调整而来的,每周休息两天的基本制度并未改变。

女职工权益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文件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2.5天休”制度下,调整后的工作日工作时间会超过8个小时,因此“2.5天休”是否同时适用于女职工?个人认为,我国法律并未对女职工日具体工作作出限制,例如《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的那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休息时间”,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未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合法调整每日工作时间,但应保证女职工的正常休息及哺乳,如果根据女职工身体情况,“2.5天休”将影响到女职工的休息及哺乳,则对这样的女职工,不应实行“2.5天休”制度。

我们看到“2.5天休”还处于摸石头过河阶段,其与现行劳动制度还存在许多冲突或者不明确之处,目前各地出台的都只是指导性、方向性意见,对冲突之处或者不明确之处,均未作出具体规定。各单位在进一步落实过程中,仅劳动关系方面都还需要对许多事务进行调整。随着发布“刺激旅游消费”政策文件的省份越来越多,“2.5天休”制度也会在全国普遍建立,出台对“2.5天休”制度作出具体规范的文件,对进一步落实该制度,应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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