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5 —出票、背书

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它包括正常行为与特殊行为,昨天学了正常行为的特征,其正常行为包括了——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先学习前面两项:出票、背书

一、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字样:汇票、本票、支票;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是银行付,所以是承诺);3、确定的金额(支票可以授权补记);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支票可以授权补记);6、出票日期 ;7、出票 人签章

相对记载(可推定)

汇票:1.付款日期:见票即付;2.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地、住所;3.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地

支票:付款地:付款人营业地、住所;出票地:出票人营业地;本票:付款人与出票地,均为出票人营业地

任意记载:记载有效;比如出票人记载不可转让,后面所有的转让的行为无效;

记载不生票据法效力:出票有利息,违约金的(记载无效,票据有效,且民法上生效)

记载使票据无效:出票/承兑有条件的,整个票据无效;四种日期以外的日期

记载无效事项:出票人记载不承担付款与保证责任的——出票有效

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承担承兑和付款

付款人——票据关系人;承兑后,成为承兑 人

收款人——付款请求权、追索权、背书处分权

出票导图


二、背书

2.1  转让背书

(1)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他人或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粘单上记载事项与签章,将票据交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2)适用情形:出票人记载"i不得转让",收款人后续背书行为无效,所有的被背书人都不能取得票据权利;禁止:写有“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

(3)款式:

1.绝对记载:背书一定要写被背书人名称,但背书人未记载的可以授权让人补记(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记载自己的名称 )

2.相对记载:背书应记载背书日期,未写的,视为在汇票到期前背书

3.可以记载:不得转让

4.记载不生效力:背书不得有条件。写有条件 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5.记载无效事项:背书人记载不承担的字样,记载无效,背书有效;

6.记载后,背书无效:部分转让或一转为二(票据权利归背书有享有)

(4)效力

权利转移效力:背书生效生,被背书人取得权利,原背书人的权利消灭

权利担保效力:

背书人对所有后手承担承兑与担保付款责任,在被(再)追索时,承担责任;

除外情况:写有”不得转让“后,后手再背书的,对其后面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理解为我转给你的时候,说了不得转让,你自己转给他人了,我不承担对其他人的责任)

回头背书:转来转去,又到自己手上了,对后无追索权

权利证明效力

票据贴现(只能找金融机构贴现)

找个人贴现的——无效的;担后面第三人善意取得,有效票据权利


2.2、委托收款背书

概念特征

1. 是指授予他人行使票据权利,收钱;取得代理权;

2.需加上托收、还是代理字样

3.有代理权,可以行使请求权、追索权、收钱的代理权;但没有处分票据的权利,背书或放弃权利;

4.可进行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抗辩切断问题在(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3 质押背书

概念

1.是为实现担保他人之债权的实现,对债权人设定质权而进行背书行为

2.必须记载”质押“ + 签章( 少一不构成票据质押)

效力:

1.经质押,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

2. 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3.不享有票据处分权(不能背书转让 ) 4.可以“委托收款背书”

5.票据质权人对于出质人,有优先受偿权;(背书人还欠很多人钱,优先付票据质权人)

质押背书抗辩切断、权利证明、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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