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离婚时一般有两个问题绕不开,一个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另一个则是关于孩子的抚养权,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将这两个问题予以妥善处理。在双方离婚协商过程中,甚至有部分人会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作为筹码,毕竟孩子都是夫妻双方争夺的目标,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提出更多的要求。
下面就围绕法律规定中对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这一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展开论述。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双方争夺抚养权的实质是在争夺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权利。
离婚案件中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都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予以妥善解决的。具体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若父母双方能够就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法律尊重双方自己的选择,但该结果应以不影响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甚至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二、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更离不开母亲的照顾,所以多随女方一同生活;但也有例外,如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随男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男方和女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男方与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话,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子女若有单独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子女继续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的可能性更大,基于此,法院可能判决子女抚养权给到男方(随祖父母生活)或女方(随外祖母生活)。
4、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也即根据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看其更愿意跟随哪一方共同生活,抚养权就判决给到哪一方。
三、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后,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取得子女抚养权还是未跟随未跟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都可能会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对于此类事项则遵从以下的规则处理:
1、父母双方均同意变更的,依旧尊重其选择,予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2、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可予以准许。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因“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未跟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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