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所有的一户多宅违法吗?

农村所有的一户多宅违法吗?

农村所有的一户多宅违法吗?答案是否定的。并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法的,这五种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第一种,一户村民在当地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但是宅基地的面积总和没有超过当地明文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按一户确权。部分地区因为地理条件受限或者是其他原因,初次建的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狭小,久而久之无法满足一家人的居住需求,这时就会重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建房面积标准,多次建造的房屋总面积并未超过当地政策标准,那么即使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则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第二种,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而造成的一户多宅,比如,村民甲自己拥有一处房屋,而村民乙向甲借钱后,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甲,乙未能偿还到期债务,甲通过实现抵押权,就享有了乙房屋的所有权。此时甲既拥有自己原来的住房,也取得了乙的房屋,同时拥有了二处宅基地。或者,甲与父母分家后另立户头,并经批准另修建了住房,甲的父母去世后,甲经继承取得了父母房屋的所有权,从而同时拥有了二处宅基地。农村土地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所有,宅地基也是如此,农户对宅地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对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子女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因为继承父母的房屋而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第三种,因农村集体成员之间宅基地买卖造成的一户多宅,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只要符合规定就合法有效。一般情况下,农村的房屋只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合法买卖,民法典对这种情况下获得房屋所有权,完全认可。既然允许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买卖,那么必然会出现一户村民因为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从而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而且其因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权利合法。第四种,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等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第五种,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儿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遇到类似情形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运用法官自由裁量权,保护农民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以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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